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5,行專訴,42,2017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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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
原 告 蔡馥嶸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輔 佐 人 許月娥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江國塼
參 加 人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惟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輔 佐 人 張誠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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