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5,行專訴,49,2016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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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陳冠中律師
蔡孟真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德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2 月4 日以「平面柵格陣列電連接器」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經被告編為第94103751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並發給發明第I278149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8 月1 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原告於102 年11月4 日及104 年2 月13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參加人亦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104 年2 月13日更正本符合規定准予更正,惟更正後系爭專利仍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乃以104 年10月29日(104 )智專三(一)04064 字第10421467670 號為「104 年2 月13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5 年5 月18日經訴字第105063044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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