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
原 告 陳慶倫
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李世光
參 加 人 林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宇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3 年11月14日以「束環強化結構改良」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於103 年12月27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9872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林冠宇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105 年1月25日以(105 )智專三(三)05132 字第105200900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參加人林冠宇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於105 年9 月10日以經訴字第10506310710 號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林冠宇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參加人林冠宇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