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5,行專訴,88,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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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
原 告 美商富曼西公司(FMC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David H. Vickrey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簡秀如律師
朱淑尹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洪菁蔓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指定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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