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著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人誠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三民錄音發行有限公司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著作利用強制授權申請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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