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6,行商訴,102,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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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02號
原 告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開程(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建新公司(Genzyme Corporation)代 表 人 凱薩琳 吉爾斯 福特(Catherine Gilles-Fort)訴訟代理人 許綾殷律師
郭建中律師
複代理人 吳彥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建新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以「HYVISC On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人體用藥品、醫療檢驗用製劑、營養補充品、環境衛生用藥劑、敷藥用材料、填牙材料、隱形眼鏡清潔液、隱形眼鏡保養液、醫療用手環、醫療用指環、保健貼布、關節炎藥、醫療用透明質酸(玻尿酸)、外科或整形外科用透明質酸(玻尿酸)、關節內視鏡手術用玻尿酸、醫療用膠、醫療用凝膠、醫療用敷料、眼科用藥」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70435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4 年5 月1 日至114 年4 月30日止。

於104 年11月4 日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1 月24日中台評字第H01040178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人體用藥品、醫療檢驗用製劑、營養補充品、敷藥用材料、醫療用手環、醫療用指環、保健貼布、關節炎藥、醫療用透明質酸(玻尿酸)、外科或整形外科用透明質酸(玻尿酸)、關節內視鏡手術用玻尿酸、醫療用膠、醫療用凝膠、醫療用敷料、眼科用藥」部分商品(共15項)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予撤銷;

其餘指定使用商品之註冊評定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前揭評定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年6 月22日經訴字第10606306840 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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