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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27號
原 告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玉滿(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江日舜專利師
1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傅嘉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嘉吟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下同)104 年9 月14日以「旺旺虎歡樂世界TIGER WORLD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觀光牧場;
休閒農場;
露營區;
觀光果園;
觀光農場;
觀光花園;
野營娛樂服務;
提供電腦及網路設備供人上網之服務;
網路咖啡廳;
虛擬實境遊戲場;
溜冰場;
游泳池;
網球場;
書刊之出版;
書籍出版;
書刊之發行」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76575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無前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6 年4 月28日中台異字第G01050449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8 月3 日經訴字第106063085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作成異議成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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