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6,行商訴,139,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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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39號

原 告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敏求(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貴敏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詹勇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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