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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宏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代 表 人 艾特妮拉‧安德瑞黎(Antonella Andrioli)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準用於其他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英商佛羅倫斯流行(喬西)有限公司(下稱英商佛羅倫斯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0年9 月2 日以「GVStylised」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9類之「冠帽、領帶、手套、襪子、褲襪」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555498號商標,權利期間至91年3 月31日止。
英商佛羅倫斯公司於91年1 月28申請該商標之延展註冊,指定使用於第39類「冠帽、領帶、禦寒服飾用手套、襪子、褲襪」商品,經被告實質審查核准延展註冊至101 年3 月31日止(期滿後復延展註冊至111 年3 月3 日止),並於92年1 月1 日核准公告延展註冊。
其後參加人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於100 年3月30日以該商標之延展註冊有違延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12款及申請評定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款規定(相當於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第10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案經被告審查後,以本件申請評定時已逾申請評定之五年除斥期間,並於103 年5 月28日以中台評字第1000110 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駁回」之處分。
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以104 年1 月5 日經訴字第10306130050 號訴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銷,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英商佛羅倫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又經本院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24號行政判決將前揭經濟部訴願決定撤銷,參加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9 月22日以105 年度判字第488 號判決將前揭本院第一審判決廢棄,並駁回英商佛羅倫斯公司在第一審之訴確定在案。
被告乃依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重為審查,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前揭商品有延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與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以106 年3 月17日中台評字第1040026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英商佛羅倫斯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8 月31日經訴字第10606309760 號決定駁回,嗣英商佛羅倫斯公司將系爭商標移轉予原告,原告不服上開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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