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6,行商訴,152,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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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52號
原 告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宏海(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VALENTINO S.P.A.)代 表 人 嘉瑞利‧波樂西(GABRIELE BORASI,董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之前手前於民國(下同)80年9 月2 日以「GV Stylised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第40類之衣服商品,向被告前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552841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至91年2 月28日止。

嗣原告之前手於91年1 月28日申請系爭商標之延展註冊,指定使用於「內衣、睡衣、胸罩、束褲、浴袍、罩杯、紙褲、汗衫、衛生衣褲、泳裝、背心、毛衣、襯衫、T恤、活動衣領、衣服領袖、西服、童裝、套裝、洋裝、禮服、雪衣、孕婦裝、青年裝、嬰兒服、羽毛衣、休閒服裝、軍警制服、舞蹈服裝、韻律服裝、大衣、雨衣、運動裝」商品。

經被告實質審查核准延展註冊至101 年2 月29日止(期滿後復延展註冊至111 年2 月28日止),並於92年1 月1 日核准公告延展註冊。

而後,參加人於100 年3 月30日以系爭商標之延展註冊有違延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及當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被告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

本件原評定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案經被告審查,以本件申請評定時已逾申請評定之5 年除斥期間,以103 年4 月29日中台評字第10 00112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駁回之處分。

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以104 年1 月5 日經訴字第10306130030 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

原告之前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迭經本院以105 年1 月8 日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25號行政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以105 年9 月22日105 年度判字第489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

被告乃依前開經濟部訴願決定意旨重為審查,認系爭商標之延展註冊有延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與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以106 年5 月24日中台評字第H01040020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之前手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9 月7 日經訴字第10606310280 號決定駁回。

嗣系爭商標權移轉與原告,原告仍不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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