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6,行商訴,152,20181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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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52號
原 告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宏海(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蔡寬明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代 表 人 嘉瑞利‧波樂西(GABRIELE BORASI ,董事)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本院107 年7 月19日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52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參加人義大利商法倫提諾環球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義大利法倫提諾公司具狀聲請本院更正107 年7 月19日裁定所載參加人公司名稱,並提出參加人委任書及證明書到院,本院認為107 年7 月19日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已對於本院107 年7 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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