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6,行商訴,155,2018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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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55號
原 告 維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開源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大陸地區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柏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95年10月4 日以「Vivo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通訊器材、晶片、半導體、積體電路」商品;

第35類「郵購、網路郵購」服務;

第36類「貨幣兌換、款項代收、保證、電子資金轉帳」服務;

第38類「網際網路之電信連結、電信通訊」服務;

第40類「影像合成處理、晶圓蝕刻處理、半導體封裝處理、積體電路蝕刻處理、晶圓代工」服務;

第41類「由網路提供影片、音樂欣賞下載之服務」及第42類「電腦動畫設計及製作、電腦繪圖、積體電路之設計」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27647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於105 年12月19日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8類服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廢止其註冊。

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6 月16日中台廢字第1050497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8類服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9 月14日經訴字第106063104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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