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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
原 告 蔡幸真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英商秋天紙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強納森阿基羅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
許綾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商秋天紙張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以「MQueen膜法女王」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殼、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套、手機保護套、手機保護殼、平板電腦專用保護套、鋰電池、燃料電池、鹼性電池、鎳鎘電池、太陽能電池、蓄電池、乾電池、電池、行動電話電池、鎳氫電池、鎳鋅電池、原電池、電話機外殼、行動電話機、行動電話護套、行動電話免持聽筒、行動電話車用固定架、通訊器材、電話免持裝置、手機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637078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1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殼、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套、手機保護套、手機保護殼、平板電腦專用保護套、行動電話護套」部分商品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指定於其餘商品之註冊部分未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1款規定,以105年10月28日中台異字第G0103048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前揭「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殼」等6 項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
其餘指定商品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對前揭處分有關異議成立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3 月31日經訴字第106063033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殼、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套、手機保護套、手機保護殼、平板電腦專用保護套、行動電話護套」異議成立之部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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