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6,行商訴,71,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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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71號
原 告 康鉅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裕智
訴訟代理人 劉鎮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德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摩斯傑克 迪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商‧里莫華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以「諾瓦納Rowana」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皮包、背包、皮箱、手提箱、旅行箱、旅行用衣物袋、手提旅行箱、手提袋、公事包、行李箱、登山袋、手提包、化妝箱、皮包背帶、帶輪購物袋、運動包、嬰兒用品置放袋、寵物用品袋、瑜珈運動用提背袋、帆布背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563171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03 年4月9 日申請廢止其註冊,並於103 年6 月25日追加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同條項第2款之規定。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05 年11月15日以中台廢字第1030177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4 月26日以經訴字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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