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6,行專再,1,2017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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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再字第1號
抗告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關於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3日本院106 年度行專再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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