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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安美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舒欣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葛介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葛介正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準用於其他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0 年4 月28日以「傷口敷料」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經被告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19555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葛介正於105 年5 月12日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確違反前揭規定,以106 年5 月17日(106 )智專三(三)05077 字第106205327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10月25日經訴字第106063112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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