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6,行專訴,14,2018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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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4號
原 告 錮德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長魁(董事)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謝深豐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弘
蔡豐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經訴字第105063149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以「迴旋噴射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1129011 號審查(下稱系爭專利),作成不予專利之處分。

原告不服,於104 年11月20日申請再審查,經被告以105 年4 月7 日(105 )智專三(三)05131 字第10520415210 號審查意見通知函,通知原告本案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原告於105 年6 月8 日提出申復理由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依前揭修正本審查,仍認系爭專利有違前開規定,以105 年7 月11日(105 )智專三(三)05131 字第1052084797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6 年1 月17日經訴字第1050631498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㈠引證1 、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⒈引證1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原處分以引證1 之編號33部位來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項之輸送管體31,並認引證l 之後限位部相對應於系爭專利之套管32最後端云云,然系爭專利之前限位部係位在該彎折管體,且該前限位部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且擋止於該前軸承之前側;

後限位部係位在該輸送管體,且該後限位部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且擋止於該後軸承之後側,又系爭專利之「輸送管體31」上不僅設有「後限位部34」,且該「後限位部34」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3 且擋止於該後軸承42之後側,可發揮「藉由前限位部33與後限位部34所限位的迴旋噴管3,與噴射裝置本體1 之間存在有一間隙,使得二者之間不會發生磨擦,以維持旋轉的順暢」功效,引證1 並未揭示此等技術特徵,亦無法達成上開功效,原處分所持核駁理由,難稱合理。

⒉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原處分以引證2 之編號15、16,及121 等部位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項之輸送管體31、後軸承42及後限位部34云云,然系爭專利之「後限位部34」係位在該輸送管體31,且該後限位部34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3 ,並擋止於該後軸承42之後側,而引證2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之「後限位部34」技術特徵,若依被告之對應方式,被告指稱為「後限位部」之引證2 「擋止環16」,應該是要位在編號121 的輸送管體上,且該「擋止環16」應該要如同系爭專利一樣的設計,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12,方可稱與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相同,惟引證2 之「擋止環16」自始僅屬一單獨的擋止環,與系爭專利之「後限位部34」係用來限制迴旋噴管3 的軸向移動,使迴旋噴管3 不會自噴射套管2 脫離,及用於限制前軸承41與後軸承42,以減少不希望有的位移及震動等設計完全不同,原處分將引證2 之「擋止環16」對應為系爭專利之「後限位部34」技術特徵,而忽略系爭專利中設置「後限位部34」,可較引證2 發揮「藉由前限位部33與後限位部34所限位的迴旋噴管3 ,與噴射裝置本體1 之間存在有一間隙,使得二者之間不會發生磨擦,以維持旋轉的順暢」功效,其認定顯有違誤。

⒊引證3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被告以引證3 之編號2 、3 、4 、21、22、31、32等部位對應系爭專利第1項系爭專利之內容,然系爭專利之後限位部34乃是位在輸送管體31,且後限位部34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3 且擋止於後軸承42之後側,其中「後軸承42」部位之作用及結構從未曾在引證3 有所揭露,且自引證3 之說明書及圖示亦可看出其編號2 是流體輸送外管體、編號20為內壁面、編號21為輸送區段、編號22為外擺輸出區段、編號3 為流體輸送內管體、編號4 是降摩擦層,其編號B 的軸承,位於編號22外擺輸出區段的後段,可知引證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後限位部34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3 且擋止於該後軸承42之後側」之技術特徵,而未能達成系爭專利設置該等技術特徵之「能夠限制迴旋噴管3 的軸向移動,使迴旋噴管3 不會自噴射套管2 脫離,及用於限制前軸承41與後軸承42,以減少不希望有的位移及震動」功效,原處分顯有不當對應之情形。

⒋綜上,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具有引證1 無法達成之「藉由前限位部33與後限位部34所限位的迴旋噴管3 ,與噴射裝置本體1 之間存在有一間隙,使得二者之間不會發生磨擦,以維持旋轉的順暢」功效,並具有優於引證2 之「使能夠限制迴旋噴管3 的軸向移動,使迴旋噴管3 不會自噴射套管2 脫離,及用於限制前軸承41與後軸承42,以減少不希望有的位移及震動」之技術特徵,及優於引證3 之「使能夠限制迴旋噴管3 的軸向移動,使迴旋噴管3 不會自噴射套管2 脫離,及用於限制前軸承41與後軸承42,以減少不希望有的位移及震動」之技術特徵,顯較引證1 、2 及3 具備顯著之進步空間;

況系爭專利之外國對應案,業已獲得日本特許第5680046 號、美國第9233380 號、俄羅斯第2513428 號及中國第201210337616.9號專利,該等專利內容說明及圖式均與系爭專利相同,足證系爭專利確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原處分僅以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為認定,而違反「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所揭示「判斷進步性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原則,復未詳細說明上開外國核准之專利案與本案有何不同,且所提之簡報資料,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記載與系爭專利最終之修正內容不同,對系爭專利「該噴射套管包括一前固定件,設置於該噴射套管之內環面且抵靠在該前軸承之前側」之技術內容顯有疏漏,難稱適法有據。

㈡並聲明:⒈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⒉被告應就系爭專利為准予專利之審定。

三、被告辯稱:㈠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⒈引證1 已揭示「噴射套管」、「流體內管」、「迴旋噴管」、「輸送管體」、「彎折管體」、「前軸承」、「後軸承」、「喇叭套管」之技術特徵,且引證1 之固接部341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前限位部)係位在該彎折管體,該前限位部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34且擋止於該前軸承35之前側,亦已揭示系爭專利前限位部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且擋止於該前軸承之前側等技術特徵;

又引證2 圖式所示之後限位部16(擋止環)已揭示系爭專利在「後限位部」具「該後限位部係位在該輸送管體」、「擋止於該後軸承之後側」之技術特徵,且引證3 亦已揭示系爭專利在「後限位部」所界定「後限位部係位在該輸送管體,且該後限位部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且擋止於該後軸承之後側」之技術特徵;

引證1 至3 同為一種具有輸送管體之迴旋噴射結構,當可輕易組合改變,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為引證1 至3 之簡單組合改變,不具進步性。

⒉引證2 圖式第2 圖已揭示輸送管體12 1於靠近該彎折管體122 之兩側套設有一前軸承14、後軸承15,擋止環16擋止於該後軸承15之後側;

其擋止環16雖為一擋止環,但其仍具「後限位」之功效,用以擋止後軸承15之往外側移動(圖式中為往右側移動);

再由引證2 圖式第7 圖(見申請卷第155 頁)更可明顯看出標號16位於軸柱161 上,軸柱161 內具有內螺紋1611用以結合管體121 ,已揭示系爭專利在「該後限位部係位在該輸送管體」、「擋止於該後軸承之後側」之技術特徵及功效。

⒊系爭專利在「後限位部34」之技術特徵乃界定為「該後限位部係位在該輸送管體,且該後限位部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且擋止於該後軸承之後側」,係用於擋止系爭專利之後軸承42。

引證3 第2 圖顯示在輸送管體21上具兩前後軸承B ,其中後軸承B 位於第2 圖右方之輸送管體21後側部(與前後軸承B 之圖案型式相同,未標示記號),後限位部(未標示記號,與輸送管體21為相同剖面線)係位在後軸承B 的後方之徑向凸緣,且由第2 圖明顯看出後軸承的後方之凸緣與輸送管體21為同剖面線,即引證3 之後限位部係位在該輸送管體21之同一體,使該後限位部徑向側凸於迴旋噴管2 ,且使其擋止於該後軸承B 之後側。

引證3 輸送管體21後側具後限位部已明顯揭示系爭專利在「後限位部」所界定「後限位部係位在該輸送管體,且該後限位部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且擋止於該後軸承之後側」之技術特徵,被告並無不當對應。

⒋原告雖主張引證1 、2 、3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之後限位部、後軸承等技術特徵,被告係不當對應,並對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有所誤解,更忽略系爭專利可達成引證1 、2 、3 無法達成之功效,及系爭專利已取得外國專利之情事云云,惟查:①觀之引證1 固接部341 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34且擋止於該前軸承35之前側,引證2 圖式第2 、7 圖之擋止環16擋止於後軸承15之後側,及引證3 圖式第2 圖輸送管體21後側具有後限位部,已明確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所界定「後限位部係位在該輸送管體,且該後限位部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且擋止於該後軸承之後側」之技術特徵等節,業如前述;

又由引證1 圖式第2 、4 圖可知,引證1 之噴射套管32最末端呈現一"┐"形之向內突出結構,後軸承35位於向內突出結構之內側裡面,因而可擋止於後軸承35,具有後限位之功效,被告並無誤認或不當對應,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未經揭示,自不足採。

②被告105 年7 月11日之核駁審定書理由(一)已清楚記載系爭專利之核駁審定係依原申請時所送資料及105 年6 月8 日所送修正本作成(見申請卷第165 頁背面),核駁審定書理由(三)並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引證案詳加比較說明,於第3 頁第2 行敘明引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噴射套管包括一前固定件,設置於該噴射套管之內環面且抵靠在該前軸承之前側」的技術內容(見申請卷第129 頁),並未遺漏任何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105 年6 月8 日所送修正本,係將原請求項3 、4 、5 的技術內容載入原請求項1 ,然而如同本局105 年4 月7 日審查意見通知函說明四之(五)、(六)、(七)所述(見申請卷第128 頁),該等技術特徵均如前述已為引證1 、2 、3 所揭示,即使將原請求項3、4 、5 的技術內容載入原請求項1 ,仍無法使請求項1 具有進步性。

是本件亦無原告所指對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之誤解。

③又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並未限定「迴旋噴管3 與噴射裝置本體1 之間存在有一間隙」之技術特徵,而係界定該後限位部34用於「擋止於該後軸承之後側」,而由引證2 第2 、3 圖可看出藉由引證2 之擋止部1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後限位部)所限位之迴旋噴管12,可與噴射裝置本體2 之間存在有一間隙,可具維持旋轉之順暢之功效,已揭示該技術特徵,是原告所謂被告忽略系爭專利可達成引證1 、2 、3 無法達成之功效乙節,亦不足採。

④至原告所舉系爭專利之外國對應案,所引用之先前技術文獻與系爭專利核駁所依據之引證文件並不相同,並非在相同基礎下所為之比對,且各國專利法制尚有差異,自難比附援引為系爭專利應予專利之理由。

⒌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僅為應用引證1 至3 之簡單組合改變,不具進步性。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爭點經當庭協同兩造確認如下 (本院卷第51頁) :㈠引證1 、2 、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㈡引證1 、2 、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五、本院得心證理由:㈠查系爭專利申請案係於101 年8 月10日申請,被告於105 年7 月11日(105 )智專三(三)05131 字第1052084797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

是以,系爭專利申請案應否准許,應以審定時有效之103 年1 月22日修正,103 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103 年專利法)規定為斷。

又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103 年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習知的噴槍雖可達到噴水效果,但整體零件數量極多,不僅組裝上十分繁複,也容易有結構強度的問題。

並且,多且複雜的零件更使得噴槍製造成本難以降低,因而失去市場競爭力。

系爭專利為解決習知技術之問題所採用之技術手段係提供一種迴旋噴射裝置,包括一噴射套管及一迴旋噴管,噴射套管一中空管體且一側固設於一噴射裝置本體,迴旋噴管包括相連接的一輸送管體與一彎折管體,輸送管體穿設在噴射套管中,輸送管體於靠近彎折管體之一側套設有一前軸承,另一側套設有一後軸承,其中迴旋噴管具有一前限位部與一後限位部,前限位部徑向側凸於迴旋噴管且擋止於前軸承之前側,後限位部徑向側凸於迴旋噴管且擋止於後軸承之後側。

經由系爭專利所採用之技術手段,系爭專利之迴旋噴射裝置的整體零件數量少,並且大多數的構件採一體成型而使單一構件擁有多個零件的組合效果。

因此,系爭專利之迴旋噴射裝置不僅在零件的製造上較為方便而可有效降低製造成本,並且易於組裝而節省生產時間,以及整體具有相當的結構強度,能夠提供穩定的迴旋噴射效果(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被告機關係以原告105 年6 月8 日提送修正之說明書進行再審查,105 年6 月8 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2 項;

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請求項2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內容如下:「⒈一種迴旋噴射裝置,包括一噴射套管、一流體內管及一迴旋噴管,該噴射套管係一中空管體且一側固設於一噴射裝置本體,該迴旋噴管包括相連接的一輸送管體與一彎折管體,而該輸送管體係螺接於該彎折管體,且該輸送管體穿設在該噴射套管中,另該流體內管穿設於該迴旋噴管中,並且通過該輸送管體延伸至該彎折管體之管口處,而該輸送管體於靠近該彎折管體之一側套設有一前軸承,另一側套設有一後軸承,其中該迴旋噴管具有一前限位部與一後限位部,而該前限位部係位在該彎折管體,且該前限位部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且擋止於該前軸承之前側,而該後限位部係位在該輸送管體,且該後限位部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且擋止於該後軸承之後側,另噴射套管之內環面凸設有一間隔部,擋止在該前軸承與該後軸承之間,使該前軸承與該後軸承抵持於該噴射套管,而該噴射套管包括一前固定件,設置於該噴射套管之內環面且抵靠在該前軸承之前側,且該噴射套管於前側更結合有一喇叭套管,該喇叭套管圍繞於該迴旋噴管之彎折管體外。

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迴旋噴射裝置,其中該噴射套管於自該前軸承與該後軸承之外環面向外的部分為實心結構體。」

㈢引證1、2、3之技術分析:⒈引證1之技術內容:引證1 為98年1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98200037號「迴力噴鎗結構」新型專利案,引證1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 年8 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引證1為一種迴力噴鎗結構,尤指可將高壓氣體與水流導引至噴射管內混合噴出之噴刷鎗結構,係包括有控制握把、輸水裝置及噴頭組件,該控制握把底部設有可連結外部高壓空氣之進氣口,而控制握把前方設有以鈑機控制可輸送高壓空氣之閥座,並於閥座一側藉由連接管連接有噴射管,而連接管內設有可穿出連接管底部並連接輸水裝置之出水管,且連接管相對控制握把另側設有可套接有噴射管之接合端,其改良在於:該連接管之接合端於噴射管內連接有噴頭組件之輸送管,而輸送管內穿設有出水管及供氣體輸送,且輸送管上分別套設有套管及複數軸承,而複數軸承設置於套管內,使套管可在輸送管上進行轉動,又套管於開口處套接有非軟性材質之彎折管,而輸送管與彎折管呈水平設置,且出水管經由輸送管延伸穿設至彎折管之端口處(其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⒉引證2之技術內容:引證2為99年2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98209263號「迴旋噴槍頭」新型專利案,引證2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 年8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引證2 為有關一種將迴旋噴槍頭之噴管、補強管、第一軸承、第二軸承及擋止環分別套入於噴槍管內部定位,使得噴槍管及內部各構件形成一體式模組化的迴旋噴槍頭結構,在整個迴旋噴槍頭組裝在一般噴槍握把之槍管的接合部上時,具有組裝簡易、省時省力、提高工作效率,且於維修、更換迴旋噴槍頭時,可直接將噴槍管一側套接部與槍管之接合部拆開便可完成,提供迴旋噴槍頭各構件呈現一體式結構來使用,有方便安裝、統一各零件成一體之效果(其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⒊引證3之技術內容:引證3為100年12月21日公告之第100216341號「噴槍裝置」新型專利案,引證3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 年8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引證3 為一種噴槍裝置,包括一可旋轉的流體輸送外管體及一穿設在流體輸送外管體中的流體輸送內管體,在流體輸送外管體與流體輸送內管體之間設置有一隨著流體輸送外管體而同步旋轉的降摩擦層,降摩擦層由一低摩擦係數材質所製成且具有光滑面,以使與流體輸送內管體之間具有一低摩擦力,而延長流體輸送內管體之使用壽命(其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㈣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引證3 比對:查引證3 第1 圖揭示一種噴槍裝置(100) ,包括一噴射套管(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一流體輸送內管體(3) 及一流體輸送外管體(2) ,該噴射套管係一中空管體且一側固設於一本體(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迴旋噴射裝置,包括一噴射套管、一流體內管及一迴旋噴管,該噴射套管係一中空管體且一側固設於一噴射裝置本體」的技術特徵;

引證3 第1 圖揭示噴射套管(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之內環面凸設有一間隔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擋止在前軸承(B) 與後軸承(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2 塊方形區域)之間,使該前軸承(B) 與該後軸承(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2 塊方形區域)抵持於該噴射套管(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另噴射套管之內環面凸設有一間隔部,擋止在該前軸承與該後軸承之間,使該前軸承與該後軸承抵持於該噴射套管」的技術特徵;

引證3 第1 圖揭示噴射套管(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包括一前固定件(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密者區域),設置於該噴射套管(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之內環面且抵靠在前軸承(B) 之前側,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而該噴射套管包括一前固定件,設置於該噴射套管之內環面且抵靠在該前軸承之前側」的技術特徵;

引證3 第1 圖揭示噴射套管(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於前側結合有一喇叭狀噴頭(11),該喇叭狀噴頭(11)圍繞於流體輸送外管體(2) 之外擺輸出區段 (22) 外,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且該噴射套管於前側更結合有一喇叭套管,該喇叭套管圍繞於該迴旋噴管之彎折管體外」的技術特徵;

引證3 第2 圖揭示流體輸送外管體(2 )包括相連接的一輸送區段(21)與一外擺輸出區段(22),而該輸送區段(21)係螺接於該外擺輸出區段(22),且該輸送區段(21)穿設在該噴射套管(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中,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迴旋噴管包括相連接的一輸送管體與一彎折管體,而該輸送管體係螺接於該彎折管體,且該輸送管體穿設在該噴射套管中」的技術特徵;

引證3 第1 圖揭示流體輸送內管體(3) 穿設於流體輸送外管體(2) 中,並且通過輸送區段(21)延伸至外擺輸出區段(22)之管口處,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另該流體內管穿設於該迴旋噴管中,並且通過該輸送管體延伸至該彎折管體之管口處」的技術特徵;

引證3 第1 、2 圖揭示輸送區段(21)於靠近外擺輸出區段(22)之一側套設有一前軸承 (B),另一側套設有一後軸承(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2 塊方形區域),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而該輸送管體於靠近該彎折管體之一側套設有一前軸承,另一側套設有一後軸承」的技術特徵;

引證3 第2 圖揭示流體輸送外管體(2) 具有一前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密者區域)與一後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而該前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密者區域)係位在外擺輸出區段(22),且該前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密者區域)徑向側凸於流體輸送外管體(2 ),而該後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係位在輸送區段(21),且該後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徑向側凸於流體輸送外管體(2) 且擋止於該後軸承(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2 塊方形區域)之後側,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該迴旋噴管具有一前限位部與一後限位部,而該前限位部係位在該彎折管體,且該前限位部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而該後限位部係位在該輸送管體,且該後限位部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且擋止於該後軸承之後側」的技術特徵。

⒉至引證3 第2 圖所揭示之前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密者區域)並未與前軸承(B) 接觸而擋止於前軸承(B) 之前側,固足認定引證3 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前限位部擋止於該前軸承之前側」之技術特徵,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倒數第4 行至第8 頁第3 行記載:「迴旋噴管3 具有一前限位部33與一後限位部34。

前限位部33徑向側凸於迴旋噴管3 且擋止於前軸承41之前側,後限位部34徑向側凸於迴旋噴管3 且擋止於後軸承42之後側。

藉此,一方面能夠限制迴旋噴管3 的軸向移動,使迴旋噴管3不會自噴射套管2 脫離,另一方面也是用於限制前軸承41與後軸承42,以減少不希望有的位移及震動。」

,由此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前限位部擋止於該前軸承之前側」之技術特徵具有可以限制前軸承41,以達到減少位移及震動之功效;

而引證3 雖如前述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前限位部與前軸承(B )接觸而擋止於該前軸承之前側的技術特徵,然引證3 第1 圖已揭露噴射套管(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前側設有一前固定件(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密者區域),該前固定件設置於該噴射套管(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之內環面且抵靠在前軸承(B) 之前側,且可以藉由間隔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與前固定件(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密者區域)固定前軸承(B) 之位置,亦可達成減少前軸承(B) 位移及震動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前限位部擋止於該前軸承之前側」之技術特徵,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堪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前限位部擋止於該前軸承之前側」之技術特徵,僅為引證3 已揭露「前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密者區域)」之元件結構形狀的簡單改變。

⒊原告雖主張引證3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後限位部34徑向側凸於該迴旋噴管3 且擋止於該後軸承42之後側」中「後軸承42」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相較於引證3 而言,具有較其優秀之「使能夠限制迴旋噴管3 的軸向移動,使迴旋噴管3 不會自噴射套管2 脫離,及用於限制前軸承41與後軸承42,以減少不希望有的位移及震動」功效;

又目前既有裝置使用後,該噴射管會與其他結構間會有脫離的現象,而系爭專利之後限位部34是直接與噴射管結合,顯較既有技術進步,且此點均未為引證1 、2 、3 所揭露;

再者,系爭專利另有申請得日本、美國、俄羅斯及中國等其他國家之專利,而可證明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確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云云,惟查:①一般機械設計上經常採用二個軸承來支撐轉軸的徑向負荷與軸向負荷,以保持轉軸的中心位置。

查引證3 第1 、2 圖揭示輸送區段(21)於靠近外擺輸出區段(22)之一側套設有一前軸承(B) ,另一側套設有與前軸承(B) 之形狀構造完全相同的一環形元件,雖引證3 第1 、2 圖並未明確記載該環形元件為一軸承,惟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看到引證3 第1 、2 圖揭示前軸承(B) 及設於前軸承(B) 後方有一形狀構造與前軸承(B) 完全相同的環形元件時,可立即察覺該環形元件與前軸承(B) 應為相同之軸承元件,藉此,流體輸送外管體(2) 可利用前軸承(B) 與後軸承(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2 塊方形區域)能夠相對於噴射套管(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進行旋轉,是以引證3 第1 、2 圖已揭示後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徑向側凸於流體輸送外管體(2) 且擋止於後軸承(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2 塊方形區域)之後側,其中,引證3 第1 、2 圖揭示之後軸承(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2 塊方形區域),相當於已揭露系爭案之「後軸承42」,且引證3 亦具有能夠限制流體輸送外管體(2) 的軸向移動,使流體輸送外管體(2) 不會自噴射套管(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脫離,及用於限制前軸承(B) 與後軸承(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2 塊方形區域),以減少不希望有的位移及震動之功效,是系爭專利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②查引證3 第2 圖已揭露後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係位在輸送區段(21),且該後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可直接與外擺輸出段(22)結合,引證3 亦具有在外擺輸出段(22)迴旋時,該外擺輸出段(22)不會與其他結構間會有脫離現象之功效。

是以引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後限位部34是直接與噴射管結合,可使噴射管迴旋時,該噴射管會與其他結構間不會有脫離現象的技術特徵及功效,原告主張系爭專利此部分技術專利未經揭露,亦不足採。

③再者,各國專利法制與審查基準有別,尚難引已在他國核准專利執為論據,原告雖提出系爭專利日本、美國、俄羅斯及中國對應案之相關資料,仍無法推論系爭專利應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亦無拘束本國依法審查之權,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⒋綜上,系爭專利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噴射套管、流體內管、迴旋噴管、本體、輸送管體、彎折管體、前軸承、後軸承、前限位部、後限位部、間隔部、前固定件、及喇叭套管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3 第1 至2 圖之噴射套管(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流體輸送內管體(3) 、流體輸送外管體(2) 、本體(1) 、輸送區段(21)、外擺輸出區段(22)、前軸承(B) 、後軸承(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2 塊方形區域)、前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密者區域)、後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間隔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前固定件(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密者區域)及喇叭狀噴頭(11)所揭露,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前限位部擋止於該前軸承之前側」之技術特徵,為引證3 已揭露「前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密者區域)」之元件結構形狀的簡單改變,業如前述,從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習知噴槍整體零件數量極多,組裝上十分繁複之問題時,基於引證3 第1 至2 圖教示之噴射套管(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流體輸送內管體(3) 、流體輸送外管體(2)、 本 體(1) 、輸送區段( 21) 、外擺輸出區段(22)、前軸承 (B) 、後軸承(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2 塊方形區域)、前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密者區域)、後限位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間隔部(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前固定件(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密者區域)及喇叭狀噴頭 (11) 等元件,即能輕易嘗試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3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又引證1 、2 、3 與系爭專利均屬於迴旋噴槍裝置之相同技術領域,故引證1 、2 、3 之組合自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㈤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按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2 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該噴射套管於自該前軸承與該後軸承之外環面向外的部分為實心結構體。

而引證3 第1 圖中揭示噴射套管(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左上往右下之斜線較疏者區域)於自前軸承(B)與後軸承(元件符號未標示,由右上往左下之斜線較疏者2塊方形區域)之外環面向外的部分為實心結構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噴射套管於自該前軸承與該後軸承之外環面向外的部分為實心結構體,因此,引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上開附屬技術特徵,且引證3 亦可如系爭專利請求項2 可具有較佳的結構強度而提供足夠的支撐力,以達成使流體輸送外管體(2) 之旋轉更為穩定的相同功效。

且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整體視之,系爭專利請求項2 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 、2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引證1 、2 、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不具進步性,違反103 年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就系爭專利所為「不予專利」之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暨被告應就系爭專利作成准予專利之審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
│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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