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6,行專訴,18,2017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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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
原 告 生特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坤安(董事)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黃信嘉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蔡東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東木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102 年5 月24日以「外氣罩」向被告申請設計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2303679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公告及發給設計第D158866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蔡東木於104 年3 月26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102 年6 月11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26條第1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之規定,以105 年8 月19日(105 )智專三(一)03019 字第105210261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則於106 年1 月19日以經訴字第10506315190 號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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