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壹、程序方面:
- 貳、實體方面:
- 一、事實概要︰
- 二、原告主張:
- (一)組合證據2、3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5不具進
- (二)組合證據2、4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7不具進
- (三)組合證據2、3、5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6不具進
- (四)組合證據2、4、5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8不具進
- (五)組合證據2、4、6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7不
- (六)組合證據2、4、5、6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8不
- (七)聲明: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②被告就第I444222
- 二、被告辯稱:
- (一)證據2說明書第9頁至第10頁揭示:「該控制器(44a)根
- (二)系爭專利是透過水霧會自然蒸發的現象及冷凝處理步驟將
-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4、6、8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 (四)證據2的說明書第6頁第5至11行揭示一種降溫核凝回收
- (五)組合證據2、4、6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7
- (六)組合證據2、4、5、6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8
- (七)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四、參加人則以:
- (一)按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敘述,證據2為量測、控制核凝冷凝
- (二)證據2中之廢氣通過核凝冷凝器時,廢氣之溫度與蒸氣壓
- (三)系爭專利係使用水霧有效吸熱特性,使廢氣中有機溶劑氣
- (四)系爭專利目的在盡量回收廢氣中因增溼增加之水份,以減
- (五)證據5揭露之冷卻盤管為用以將噴出之空氣降溫,並非用
- (六)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
- 六、本件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兩造爭點為:
- (一)組合證據2、3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5不具
- (二)組合證據2、4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7不具
- (三)組合證據2、3、5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6不具
- (四)組合證據2、4、5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8不具
- (五)證據6(即原證5),組合證據2、4能否證明系爭專利
- (六)證據6(即原證5),組合證據2、4、5能否證明系爭
- 七、技術分析:
-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附圖):
- (二)系爭專利申請範圍:
- (三)引證分析(圖式如附圖):
- 八、本院判斷:
- (一)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
- (二)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5
- (三)證據2、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7
- (四)證據2、3、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6
- (五)證據2、4、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8
- (六)證據2、4、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 (七)證據2、4、5、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 (八)至原告稱證據2之「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即系爭
- 九、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之上開證據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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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
原 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豐堂(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呂尚霖專利師
輔 佐 人 李興洲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薛惠澤
參 加 人 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武藏(董事)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代理人 劉乃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輔 佐 人 謝紹祖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5日經訴字第105063137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然查原告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修正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應作成撤銷第I444222 號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及裝置發明專利之審定。」
為「被告就第I444222 號發明專利舉發案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乃屬訴之聲明文字之修正,與訴之聲明之變更或追加無涉,而無首揭法條之適用,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101 年12月20日以「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及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8 項,同時主張優先權(受理國家或地區:中國大陸,申請日:2012年3 月31日,申請案號:000000000000.6)經被告編為第101148594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4422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7 月15日( 105)智專三(三)05053 字第105208662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8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12月15日經訴字第105063137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組合證據2 、3 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5 不具進步性:1.證據2 已揭示「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⑴濕空氣要產生冷凝現象,需在露點溫度以下的溫度進行冷凝。
是以,露點溫度以下之任何溫度,皆可作為冷凝溫度。
因此,相較於在濕空氣的露點溫度以下之任何溫度進行冷凝,證據2 藉由將冷凝溫度界定在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10℃的範圍內,即使得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
又參照圖1 ,若冷凝溫度1 低於待處理廢氣的露點溫度0 ℃,也就是在B 點進行冷凝,即冷凝溫度1=待處理廢氣的露點溫度=T2 ,則此時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為T3;
若冷凝溫度2在證據2 所界定之範圍外,也就是在D 點進行冷凝,即冷凝溫度2=待處理廢氣的露點溫度-x℃(x 為10以上)=T4 ,則此時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為T5。
透過圖1 可以發現,T3比T5更接近待處理廢氣的露點溫度T2,換言之,冷凝溫度在證據2 所界定之範圍時所對應的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T3,會比冷凝溫度在證據2 所界定之範圍外時所對應的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T5,更接近待處理廢氣的露點溫度T2。
⑵本領域通常知識者能夠得知,當冷凝溫度接近待處理廢氣的露點溫度時,其對應之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亦會接近待處理廢氣的露點溫度,故證據2 藉由將冷凝溫度界定在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10℃的範圍內,使得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已揭示「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之技術思想;
換言之,縱然在相對濕度為100%的條件下,冷凝溫度始等於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但由圖1 可知,即使在相對濕度非為100%的條件下,使冷凝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即代表使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即證據2 已揭示「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之技術思想,遑論證據2 的冷凝器進行冷凝時,其空間中已處理氣流的相對濕度為100%(即冷凝溫度等於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且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熟知當相對濕度達到100%時,露點與氣溫相等;
也就是說相對濕度為100%,此時的乾球溫度= 濕球溫度= 露點溫度,因此證據2 的冷凝器進行冷凝時,其空間中已處理氣流的相對濕度亦為100%(或相當接近100%),證據2 所量測到的冷凝溫度即為「已處理氣流的乾球溫度」,亦為「已處理氣流的露點溫度」,縱然略有誤差,證據2 仍揭示使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的技術思想。
2.證據2 、3 的結合已揭示「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證據3 已揭示增濕步驟,且增濕步驟亦為習知之使廢氣中濕度達到飽和的手段,故在將證據2 與證據3 結合之後,即具有「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且因為冷凝溫度與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高度相關(甚至在相對濕度為100%的條件下,冷凝溫度等於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在「使冷凝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即代表使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的技術思想下,對本領域的通常知識者而言,藉由「感知證據2 與證據3 結合後之冷凝溫度並使冷凝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即與藉由「感知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並使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具有相同效果,換言之,證據2 與證據3 的結合已揭示「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
3.基上,再加上「增溼」及「冷卻」皆為本領域中習知之使廢氣中濕度達到飽和的手段,若將證據3 的增溼步驟引入證據2 ,使得證據2 及證據3 的結合具有增濕及冷卻步驟,此時的濕氣圖即與系爭專利的濕氣圖相同,即能夠達到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的功效。
又證據3 的洗滌液是執行增濕作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5 的常溫水霧等效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能夠直接將證據3 的洗滌液置換成常溫水霧,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二)組合證據2 、4 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7 不具進步性:1.證據2 、4 的結合已揭示「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證據4 已揭示增濕步驟,且增濕步驟亦為習知之使廢氣中濕度達到飽和的手段,故證據2 、4 組合即具有『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且因為冷凝溫度與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高度相關(甚至在相對濕度為100%的條件下,冷凝溫度等於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在「使冷凝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即代表使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的技術思想下,對本領域的通常知識者而言,藉由「感知證據2 與證據4 結合後之冷凝溫度並使冷凝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即與藉由「感知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並使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具有相同效果。
證據2 、4 的結合已揭示「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
2.證據2 、4 的結合可達到廢氣處理前後濕度比不變的功效:基上,再加上「增溼」及「冷卻」皆為本領域中習知之使廢氣中濕度達到飽和的手段,若將證據4 的增溼步驟引入證據2 ,或將證據2 的冷卻步驟置換成證據4 的增濕冷卻步驟,使得證據2 及證據4 的結合具有增濕及冷卻步驟,此時的濕氣圖即與系爭專利的濕氣圖相同,即能夠達到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的功效。
3.證據2 的冷媒與證據4 的洗滌液之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7 的低溫水霧等效:於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5 、7 中常溫水霧與低溫水霧的差異之後,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能夠得知系爭專利請求項2 、7 的低溫水霧係用於同時執行增溼及冷凝作用,而證據2 與證據4 分別揭示使用冷媒進行冷凝與使用洗滌液增濕,且低溫水霧能夠使氣體同時增濕及冷凝既為習知技藝,可輕易置換。
因此,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能夠輕易地將證據2 、4 中其等所使用之冷媒(冷凝用)及洗滌液(增濕用)置換成「低溫水霧」,即可達成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的效果,且能夠進一步達成「該集液槽自該增濕器及該冷凝器所收集之液滴,經過循環噴灑後幾乎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而具有幾乎不會產生廢水」之功效。
(三)組合證據2 、3 、5 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6 不具進步性:如前所述,請求項1 、3 、5 不具進步性,而證據5 已揭露請求項4 所界定之預冷步驟、請求項6 所界定之預冷器,是證據2 、3 、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6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2 、4 、5 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不具進步性:基前說明,請求項1 、2 、7 不具進步性,而證據5 已經揭露了請求項4 所界定之預冷步驟、請求項8 所界定之預冷器等技術特徵,故證據2 、4 、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不具進步性。
(五)組合證據2 、4 、6 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7 不具進步性:1.如前所述,證據2 已揭示「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
而證據2 、4 的結合已揭示「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是證據2 、4的結合即可達到廢氣處理前後濕度比不變的功效。
2.證據2 與證據4 分別揭示使用冷媒進行冷凝與使用洗滌液增濕,且證據6 (即原證5 )說明書第6 頁第3 段亦揭示:「一種噴水式(低溫)水霧加濕法,係利用噴嘴將高壓水打成細水滴,噴入氣體中,讓水滴蒸發,氣體濕度會增加,但溫度會降低」;
因此,當需要將氣體增濕並同時降溫時,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能夠基於證據6,而將證據2 、4 中所使用之冷媒(冷凝用)及洗滌液(增濕用)輕易地置換成「低溫水霧」,即可達成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的效果,且能夠進一步達成「該集液槽自該增濕器及該冷凝器所收集之液滴,經過循環噴灑後幾乎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而具有幾乎不會產生廢水」之功效。
縱對造主張證據6 的技術領域與證據2~5 不同為有理由,但證據6 亦已揭示低溫水霧係用於同時執行增溼及冷凝作用之原理,使用低溫水霧將氣體同時增濕及冷凝並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六)組合證據2 、4 、5 、6 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不具進步性:基於前述說明,請求項1 、2 、7 不具進步性;
且證據5已經揭露了請求項4 所界定之預冷步驟、請求項8 所界定之預冷器等技術特徵,故證據2 、4 、5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不具進步性。
(七)聲明: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②被告就第I444222號發明專利舉發案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二、被告辯稱:
(一)證據2 說明書第9 頁至第10頁揭示:「該控制器( 44a)根據該第一感知器( 42) 所擷取之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與該第二感知器( 43) 所量測之該核凝冷凝器( 10) 冷凝溫度,而利用該比例閥( 41) 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俾讓該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 更佳為3 ~5 ℃) ,亦即讓待淨化廢氣在稍低於露點溫度之回收環境中進行核凝作用」及「該第一感知器可為露點溫度計或為乾球溫度計與相對溼度計之搭配,而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之入風端或是產生待淨化廢氣之機台安裝處;
該第二感知器可為乾球溫度計,而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之離風端」。
證據2 的第二感知器是用來感知核凝冷凝器冷凝溫度,使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
系爭專利之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是用來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並用控制器使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基準溫度)。
因此證據2 所述之「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與系爭專利所述之「已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不同。
(二)系爭專利是透過水霧會自然蒸發的現象及冷凝處理步驟將待處理廢氣中的熱帶走,使待處理廢氣因水霧增加濕度及因水霧及冷凝處理達到冷凝效果;
證據3 或證據4 則是使洗滌吸收液或洗滌液發生蒸汽冷凝以冷卻廢氣。
系爭專利與證據3 、4 之冷卻原理不同。
又證據3 、4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量測『增濕及冷凝後』的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且「控制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接近待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的技術特徵的教示;
而證據2 僅揭示「量測冷凝溫度(即量測『冷卻除濕後』的淨化廢氣的乾球溫度)並控制該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的教示,且證據2的「冷卻除濕後的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與「增濕及冷凝後的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完全不同。
因此,不論證據2、證據3 或證據2 、證據4 的結合,皆無法推知或獲得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的技術特徵的教示。
又系爭專利因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故該集液槽自該增濕器及該冷凝器所收集之液滴,經過循環噴灑後幾乎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而具有幾乎不會產生廢水之功效;
且因將所收集液滴循環噴灑,冷凝所產生之凝結液內含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乃越來越濃,遂可適時將該集液槽所收集之液滴導出進行揮發性有機物之回收處理,具有提高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濃度俾以再利用之功效。
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5 、7 所欲解決的問題、所採用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與證據2 、3 、4 仍有差異。
組合證據2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5 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2 、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不具進步性。
另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係依附於請求項1 ,包含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組合證據2 、4 或2 、3 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自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或3 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4 、6 、8 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或5 或7 ,包含請求項1 或5 或7 之所有技術特徵。
證據5 揭示在裝置的進風口處且噴水裝置(在用於增濕)及光觸媒濾網(消除有機物)之前設置一冷卻盤管,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界定之預冷步驟、請求項6 所界定之預冷器或請求項8 所界定之預冷器之技術特徵。
惟證據5 之噴嘴及光觸媒單元係用空氣之洗滌( 如無機性氣體之去除) 、殺菌及消除有機性氣體,藉以使氣體達到高純淨度之目的,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或5 或7 透過水霧(低溫水霧)會自然蒸發的現象及冷凝處理步驟將待處理廢氣中的熱帶走,且使待處理廢氣因水霧增加濕度及因水霧及冷凝處理達到冷凝效果,並使已處理氣流的露點溫度與待處理廢氣的露點溫度接近,同時將回收液循環至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中,廢氣處理過程是不斷循環,以致於待處理廢氣與已處理氣流的濕度比維持不變等技術特徵並不相同。
是以組合證據2 、3 或2 、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5 、7 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2 、3 、5 或2 、4 、5 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6 或8 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2 的說明書第6 頁第5 至11行揭示一種降溫核凝回收淨化裝置,且「透過將廢氣所含之水氣或/ 及VOCs本身,在經過該核凝冷凝器( 10) 之過程中,降溫到低於露點溫度的過飽和狀態,而產生核凝作用並冷凝凝結成液膜,並利用所凝結之液膜,再大量吸收中高沸點且易溶於水之VOCs、或各種無機鹽煙塵與其他物質化合而成的可溶性微粒」;
又說明書第8 頁第8 至9 行揭示「在過飽和環境中,讓廢氣中所含的水氣或/ 及有機溶劑本身產生降溫核凝作用」。
顯見證據2 的核凝作用係「透過核凝冷凝器的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該待淨化廢氣達到過飽合狀態,使得水氣冷凝凝結而成為液膜,以吸收VOCs」,是利用「冷卻除濕的原理」進行廢氣的淨化,基於本技術領域中的通常知識,冷卻除濕即是透過核凝冷凝器冷卻待淨化廢氣( 露點溫度為T2) ,並將其冷卻至冷凝溫度T4,以使該待淨化廢氣達到過飽合狀態且水氣冷凝凝結而成為液膜,當待淨化廢氣通過核凝冷凝器後,因已有部分水分會被冷凝出來,使含水分量降低,同時顯熱亦降低,形成淨化廢氣,此時,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為T3,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T3與冷凝溫度T4完全不會相同,故「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與「冷凝溫度」完全不同。
證據2 於說明書第7 頁倒數第2 行揭示第二感知器為乾球溫度計,並無法量測濕度,繼而獲得露點溫度。
(五)組合證據2 、4 、6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7不具進步性:1.不論證據2 或證據4 ,皆無法推知或獲得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7 所界定的技術特徵—「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等技術特徵的教示。
又證據6 噴水式水霧加濕法之技術特徵亦無法得知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7 前述所界定之技術特徵的教示或建議,故即使組合證據2 、4 、6 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7 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與證據2 至5 均為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及裝置或空調裝置,而證據6 主要用於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之氣體加濕裝置,難稱證據6 與系爭專利、證據2 至5 為相同之技術領域,且其並非如證據2 至5 用於去除待處理空氣之揮發性有機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結合證據6 與證據2 至5 的動機。
(六)組合證據2 、4 、5 、6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2 、4 、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
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係附屬項,分別間接或直接依附請求項1 、7 ,解釋時應包含請求項1 或7 之全部技術特徵,又證據6 無法推知或獲得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之所界定的技術特徵—「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等技術特徵的教示或建議,已如前述,故即使組合證據2 、4 、5 、6 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不具進步性。
(七)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則以:
(一)按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敘述,證據2 為量測、控制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系爭專利為控制廢氣之露點溫度,以「令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接近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其控制、量測之對象則為廢氣,證據2 揭露之冷凝溫度,與系爭專利揭露之露點溫度,無從相提並論,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內容。
縱證據2 揭露之冷凝溫度為指廢氣之冷凝溫度,但露點溫度為表示濕度,冷凝溫度指實際溫度,兩者仍無從逕為比較。
(二)證據2 中之廢氣通過核凝冷凝器時,廢氣之溫度與蒸氣壓力非處於均勻狀態,因此廢氣之溫濕度不會沿飽和曲線變化,尤其證據2 之乾球溫度計設於冷凝盤管之出風口,測量對象為冷凝程度不一之混合廢氣,該處廢氣之相對濕度自不可能為100%,因此,原告稱證據2 揭露之「冷凝溫度」會與系爭專利之「露點溫度」重合之前提即不存在,證據2 揭露之「冷凝溫度」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露點溫度」。
又證據2 之待淨化廢氣回收淨化之過程,包括經過核凝冷凝器之冷凝過程,為開放式環境,且屬不斷流動之連續方式,而非批次方式處理,因此通過核凝冷凝器之廢氣,在被冷卻時並非均處於一均勻溫度與蒸氣壓力,按前揭說明,廢氣不可能達到完全冷凝程度,則廢氣冷凝時之溫度、濕度變化曲線,應位於飽和曲線之右側( 即被證第5頁圖8-5 之實際盤管狀態曲線) ,其變化可參本院卷第315 頁圖,冷凝溫度為T4時,廢氣濕度會低於T4與飽和曲線交會點之濕度,以C 點代表,則由C 點平行劃線與飽和線相交之點所對應之溫度T3,方為經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可證明證據2 揭露之情形,經處理廢氣之乾球溫度( T4)與露點溫度( T3) 確實不會重合。
再者,按證據2 第7 頁倒數第2 行以下記載:「第二感知器為乾球溫度計,而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之離風端」等語,參照前述說明,通過核凝冷凝器之廢氣,在被冷卻時並非均處於一均勻溫度與蒸氣壓力,不可能達到完全冷凝程度,證據2 之第二感知器所量測之廢氣,顯然為未達完全冷凝程度之混合廢氣,該混合廢氣之相對溼度自不可能會達到100%,證明證據2中位於出風端之第二感知器所感知之冷凝溫度,不可能與露點溫度重合,證據2 揭露之「冷凝溫度」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露點溫度」。
又縱認原告主張「乾球溫度即露點溫度」為有理由,但證據2 為使廢氣之乾球溫度自「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往下降一定範圍、以減少廢氣中被冷凝的水分,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之技術特徵。
(三)系爭專利係使用水霧有效吸熱特性,使廢氣中有機溶劑氣體冷凝為液滴後收集除去,但證據3 則是使水蒸氣冷凝,以包覆有機溶劑( VOCs) 微霧,與產生液膜吸收攔截作用,除去廢氣中有機溶劑;
而證據4 使用之洗滌吸收液目的,也在產生洗滌吸收液之蒸氣,以實施同證據3 之方法,因此證據3 水蒸氣或證據4 之洗滌吸收液,除去有機溶劑之機制顯然與系爭專利增加噴灑水霧之技術特徵,目的利用水霧微細以及可有效大量吸收熱量之特性,使揮發性有機物氣體冷凝產生有機溶劑( VOC)液滴,並提昇以水滴吸附有機溶劑之作用,去除廢氣中之有機溶劑( 原訴願決定書第5 頁倒數第4 行以下) 迥然不同,兩者顯然無對應關係;
且證據3 之水蒸氣、證據4 之洗滌液除去有機物之技術手段,作用方式本顯然與系爭專利單利用噴灑水霧,去除廢氣中之有機溶劑之方式不同,也委實無等效置換之可能。
(四)系爭專利目的在盡量回收廢氣中因增溼增加之水份,以減少廢水,但證據2 中「令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 即乾球溫度) 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10℃」,避免將廢氣中之水份去除過多,以降低回收液中之含水率。
就回收水份部分,證據2 顯屬系爭專利發明之相反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更無將證據2 與其他證據相組合,以思及本發明之動機。
再者,證據2 之目的在使回收有機溶劑之含水率不致過高,至於證據3 與證據4 為以濕式洗滌之原理來達到淨化廢氣回收有機溶劑之效果,惟因使用水蒸氣、洗滌吸收液,其缺點就是會產生大量廢水(亦即,回收液的含水率高) 。
因此,前揭證據2 至4 揭露去除有機溶劑之機制根本不同,且互相間實有矛盾,因此也無動機於證據2 使用證據3 、4 揭露之增溼手段,回收有機溶劑,自無可能有動機組合證據2 至4 思及本發明。
(五)證據5 揭露之冷卻盤管為用以將噴出之空氣降溫,並非用於冷卻自噴水裝置噴出用於水洗空氣之液體( 證據5 第7頁第15行以下) ,證據5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用以冷卻水霧之預冷步驟或預冷器。
而證據6 則為低溫水霧,用於維持燃料電池之性能,非用以除去廢氣中有機溶劑;
且其揭露之利用噴嘴將水霧噴入氣體增溼之目的,使燃料電池內質子交換膜保持溼潤,以維持燃料電池之性能( 證據6 第1至5 行) ,亦與系爭專利使用水霧除去廢氣中有機溶劑之技術內容不同。
(六)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參加人係我國公告第I444222 號「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及裝置」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六、本件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兩造爭點為:
(一)組合證據2 、3 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5 不具進步性?
(二)組合證據2 、4 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7 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2 、3 、5 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6 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2 、4 、5 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6 (即原證5 ),組合證據2 、4 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7 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6 (即原證5 ),組合證據2 、4 、5 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不具進步性?
七、技術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附圖):1.如「圖1 」所示,習知用以將水溶性揮發性有機物自廢氣中予以分離之冷凝裝置,通常係於一廢氣氣流通道10內部設置有一冷凝器11,俾讓通過該冷凝器11之廢氣溫度降至露點溫度以下,而利用揮發性有機物本身之凝結以及凝結水滴之吸附作用,將廢氣中所含之水溶性揮發性有機物予以冷凝分離;
接著,再於該冷凝器11之下游端設置一除霧器12或是第二冷凝器( 圖未示) ,讓粒徑較小之揮發性有機物及水氣成長並予以捕捉分離或是二次冷凝;
再者,被該冷凝器11或是二次冷凝所冷凝分離與被該除霧器12所捕捉分離之液滴,乃滴落至設置於該冷凝器11與該除霧器12下方之集液槽13;
然而,由於滴落至該冷凝器集液槽13之液滴所含有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並不高,不但難以將揮發性有機物回收再利用,且會產生大量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廢水,所產生之大量廢水乃必須進一步處理。
2.系爭專利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係用以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廢氣氣流,亦可同步洗滌懸浮微粒,而包括有:一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
一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噴灑水霧令廢氣氣流增加濕度且予以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
一液滴收集步驟,收集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用於循環噴灑而增濕及冷凝;
以及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
3.系爭專利因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 亦即廢氣處理前後之含水率不變) ,故該集液槽24( 或24a)自該增濕器22及該冷凝器23( 或該低溫增濕器28) 所收集之液滴,經過循環噴灑後幾乎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而具有幾乎不會產生廢水之功效;
另因將所收集液滴循環噴灑,冷凝所產生之凝結液內含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乃越來越濃,遂可適時將該集液槽24( 或24a)所收集之液滴導出進行揮發性有機物之回收處理,則具有提高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濃度俾以再利用之功效(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3】、【0007】、【00016 】段) 。
(二)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8 項,其中第1 、5 、7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內容分別如下:1.請求項1 :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係用以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廢氣氣流,而包括有:一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
一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噴灑水霧令廢氣氣流增加濕度且予以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
一液滴收集步驟,收集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用於循環噴灑而增濕及冷凝;
以及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
2.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其中,該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係噴灑低溫水霧而同步增濕及冷凝。
3.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其中,該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係噴灑常溫水霧而先增濕後冷凝。
4.請求項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或3 項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其中,進一步於該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前增加一預冷步驟。
5.請求項5 :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裝置,係用以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廢氣氣流,而包括有:一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一廢氣氣流通道入口處而用以感知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
一增濕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用以對通過之廢氣氣流噴灑水霧增加濕度;
一冷凝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增濕器之下游端,用以將增濕後之廢氣氣流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
一集液槽,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增濕器與該冷凝器之下方,用以承接自該增濕器與該冷凝器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輸送至該增濕器而循環噴灑;
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
以及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凝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凝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
6.請求項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裝置,其中,進一步設置一預冷器,而該預冷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增濕器之上游端。
7.請求項7 :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裝置,係用以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廢氣氣流,而包括有:一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一廢氣氣流通道入口處而用以感知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
一低溫增濕器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用以對通過之廢氣氣流噴灑水霧增加濕度,且降溫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
一集液槽,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低溫增濕器下方,用以承接自該低溫增濕器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藉一冷卻器冷卻且輸送至該低溫增濕器而循環噴灑;
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
以及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卻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
8.請求項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裝置,其中,進一步設置一預冷器,而該預冷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低溫增濕器之上游端。
(三)引證分析(圖式如附圖):證據2 、3 、4 皆為公告本,雖證據2 之公告日期為102年10月21日、證據3 之公告日期為101 年5 月1 日、證據4 之公告日期為101 年10月1 日均晚於系爭專利之優先權日( 101 年3 月31日) ;
惟證據2 之公開日期為99年10月16日、證據3 之公開日期為100 年2 月1 日、證據4 之公開日期為99年11月16日均早於系爭專利之優先權日( 101年3 月31日) ,故證據2 、3 、4 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茲分述如下:1.證據2 :為99年10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201036691 A1號「有機溶劑降溫核凝回收淨化裝置及方法」專利案,係有關一種有機溶劑降溫核凝回收淨化裝置及方法,其以量測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與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或以量測所回收溶劑之含水率,進而調節該核凝回收環境之降溫程度,而將該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控制在稍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以下,讓所回收溶劑之含水率在預期比率內;
藉此,用以解決先前技術回收淨化品質不穩定之問題,而具有回收淨化品質穩定且節能之功效( 參證據2 摘要) 。
2.證據3 :為100 年2 月1 日公開之我國第201103624 A1號「一種利用水蒸汽加強淨化有機廢氣之裝置及方法」專利案,係一種利用水蒸汽加強淨化有機廢氣之裝置與方法,其中該裝置係包含:一水蒸汽供應器、一洗滌吸收液噴灑器、一凝結核成長吸收層、一除霧層及一回收槽,其特徵為利用該水蒸汽供應器及洗滌吸收液噴灑器所提供之水蒸汽與洗滌吸收液於該凝結核成長吸收層,使本裝置內之氣體中水氣達至飽和或過飽和狀態,發生蒸汽冷凝,並產生凝結核成長以強化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質或其冷凝核成長微霧,以回收該有機溶劑;
同時揭示該水蒸汽淨化有機氣體之方法( 參證據3 摘要) 。
3.證據4 :為99年11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201039913 A1號「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及方法」專利案,係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及方法,其中該裝置包含:一蒸發濃縮層、一吸收層、一洗滌液噴灑裝置、一除霧層及一回收槽,並利用該吸收層,使廢氣達至飽和或過飽和狀態,進而使洗滌液蒸汽冷凝並凝結核成長再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並進一步利用該蒸發濃縮層,使洗滌水與有機廢氣間之熱能交換及蒸發濃縮作用,而淨化有機廢氣並同時回收其內之有機溶劑,為一種有效濕式洗滌淨化有機廢氣之裝置;
同時揭示該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方法( 參證據4 摘要) 。
4.證據5 :為92年12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68263號「外氣空調箱水洗裝置與光觸媒之整合應用裝置」專利案,係一種外氣空調箱水洗裝置與光觸媒之整合應用裝置,其於一回收底座之側邊連結有空調箱及冷卻盤管,並於該回收底座上方設置一過濾板、兩噴水裝置、光觸媒單元及一擋水簾,該回收底座並銜接有循環管線,該循環管線係利用一幫浦迫使液體循環進行循環;
其中,該兩噴水裝置上分別設有數個噴嘴及該光觸媒單元之紫外線燈管,該噴嘴及光觸媒單元係用空氣之洗滌( 如無機性氣體之去除) 、殺菌及消除有機性氣體,藉以使氣體達到高純淨度之目的者( 參證據5 摘要) 。
5.證據6 :為98年1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I304748 號「氣體加濕裝置」專利案,為一種氣體加濕裝置,係於一容置殼體內部依序區隔成第一容室、濕度交換室、及第二容室,於該濕度交換室中設置具有複數接通該第一、二容室之中空纖維膜管的中空纖維膜管束,該第一容室設有第一進氣口及第一排氣口以流通第一氣體,該濕度交換室則設有供流通第二氣體之第二進氣口及第二排氣口,並於該濕度交換室及該第一容室中設有導流單元以區隔該第一容室及中空纖維膜管束為至少兩部分,同時介於該第一進氣口與第一排氣口之間、及第二進氣口與第二排氣口之間,另於遠離第二進氣口及第二排氣口一端設有通孔,俾使該第一、二氣體透過該中空纖維膜管之管壁進行濕度交換( 參證據6 摘要) 。
八、本院判斷:
(一)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專利法第71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日為101 年12月20日,經智慧局於103 年4 月24日審定准予專利,其是否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103 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論斷。
是依審定時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同法第22條第2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
換言之,發明專利經舉發人提出舉發而證明其不具進步性時,專利專責機關即應作成舉發成立,撤銷其專利權之處分。
(二)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5不具進步性:1.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⑴證據2 之請求項4 揭示「一種有機溶劑降溫核凝回收淨化方法,係包含下列步驟:a.) 直接量測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讓廢氣中所含之水氣或/ 及有機溶劑本身產生降溫核凝作用…將有機溶劑之液滴收集回收者。」
,可知步驟a 乃用以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廢氣,顯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係用以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廢氣氣流」的技術特徵。
又證據2 請求項4 揭示「a.) 直接量測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或由擷取乾球溫度與相對溼度而推算出露點溫度;
b.) 量測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
c.) 調節核凝回收環境之降溫程度,而令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可知其係以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調節核凝回收環境之降溫程度,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的技術特徵;
另證據2 請求項4 揭示「讓廢氣中所含之水氣或/ 及有機溶劑本身產生降溫核凝作用」,係將廢氣予以降溫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冷凝處理步驟,予以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的技術特徵;
而證據2 請求項4 揭示將有機溶劑之液滴收集回收,則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液滴收集步驟,收集經過冷凝處理步驟所滴落之液滴」的技術特徵。
但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噴灑水霧令廢氣氣流增加濕度」、「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收集經過增濕處理步驟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用於循環噴灑而增濕及冷凝」、「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等技術特徵。
⑵證據3 請求項8 揭示一種利用水蒸汽加強淨化有機廢氣之方法,其中步驟二「利用一水蒸汽供應器及一洗滌吸收液噴灑器,提供水蒸汽及洗滌吸收液以使有機廢氣中水氣達至飽和或過飽和狀態,以發生蒸汽冷凝,並產生凝結核成長以強化吸收有機廢氣並回收其內之有機溶劑」,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噴灑水霧令廢氣氣流增加濕度且予以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的技術特徵;
又證據3 第3 圖及請求項1 揭示一水蒸汽供應器及一洗滌吸收液噴灑器,且證據3 請求項3 依附於請求項1 揭示一蒸餾塔,係可用於濃縮回收之有機溶劑,可知證據3 請求項3 係利用一蒸餾塔可回收收集經過增濕處理所滴落之有機溶劑,並將所收集之有機溶劑用於循環噴灑而增濕,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液滴收集步驟,收集經過增濕處理步驟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用於循環噴灑而增濕」的技術特徵;
惟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證據2 、3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
且證據2 、3 非以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控制器,進而控制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自當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因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 亦即廢氣處理前後之含水率不變) ,故集液槽自增濕器及冷凝器所收集之液滴,經過循環噴灑後幾乎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而具有幾乎不會產生廢水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3 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2.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係直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3 之附加技術特徵,證據2 、3 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同理,證據2 、3 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3.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⑴證據2 第2 圖揭示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裝置,係用以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廢氣氣流,其中之「一第一感知器( 42) ,設置於一廢氣氣流通道入口處而用以感知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裝置,係用以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廢氣氣流,而包括有:一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一廢氣氣流通道入口處而用以感知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的技術特徵;
又證據2 第2 圖揭示一核凝冷凝器( 10) ,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用以將廢氣氣流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則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一冷凝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用以將廢氣氣流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的技術特徵;
另證據2 第2 圖揭示一回收槽( 30),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核凝冷凝器之下方,用以承接自該核凝冷凝器所滴落之液滴,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一集液槽,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冷凝器之下方,用以承接自該冷凝器所滴落之液滴」的技術特徵。
但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一增濕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用以對通過之廢氣氣流噴灑水霧增加濕度」、「一冷凝器,位於該增濕器之下游端,用以將增濕後之廢氣氣流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一集液槽,位於該增濕器與該冷凝器之下方,用以承接自該增濕器與該冷凝器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輸送至該增濕器而循環噴灑」、「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凝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凝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等技術特徵。
⑵證據3 第3 圖揭示一洗滌吸收液噴灑器( 30) ,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用以對通過之廢氣氣流噴灑水霧增加濕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一增濕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用以對通過之廢氣氣流噴灑水霧增加濕度」的技術特徵;
證據3 第3 圖揭示一冷凝核成長吸收層( 20) ,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洗滌吸收液噴灑器之下游端,用以將增濕後之廢氣氣流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則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一冷凝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增濕器之下游端,用以將增濕後之廢氣氣流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的技術特徵;
證據3 第3 圖揭示一回收槽( 50) ,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洗滌吸收液噴灑器與該冷凝核成長吸收層之下方,用以承接自該洗滌吸收液噴灑器與該冷凝核成長吸收層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輸送至該洗滌吸收液噴灑器而循環噴灑,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一集液槽,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增濕器與該冷凝器之下方,用以承接自該增濕器與該冷凝器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輸送至該增濕器而循環噴灑」的技術特徵。
惟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凝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凝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等技術特徵。
⑶證據2 、3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凝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凝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可知證據2 、3 非以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控制器,進而控制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自當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 因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 亦即廢氣處理前後之含水率不變) ,故集液槽自增濕器及冷凝器所收集之液滴,經過循環噴灑後幾乎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而具有幾乎不會產生廢水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5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 、3 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7不具進步性:1.證據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⑴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噴灑水霧令廢氣氣流增加濕度」、「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收集經過增濕處理步驟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用於循環噴灑而增濕及冷凝」及「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而證據4 請求項9 揭示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方法,其中步驟二:利用一蒸發濃縮層,使洗滌液交換有機廢氣之熱能而蒸發,再次進入吸收層並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凝結為液態洗滌液,此時濃縮層亦濃縮有機廢氣中被回收之有機溶劑濃度而降低其含水率;
另步驟三:再利用一吸收層,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並使該洗滌液或/ 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冷凝核成長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回收該有機溶劑。
由此可知,證據4 請求項9 係利用一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將洗滌液噴灑至有機廢氣,以增加濕度且予以冷凝而產生含有機物之凝結液,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噴灑水霧令廢氣氣流增加濕度且予以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的技術特徵;
且證據4 第2 圖揭示一液滴收集步驟,收集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用於循環噴灑而增濕及冷凝,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液滴收集步驟,收集經過增濕處理步驟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用於循環噴灑而增濕」的技術特徵;
但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2 、4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4 非以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控制器,進而控制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自當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因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亦即廢氣處理前後之含水率不變) ,故集液槽自增濕器及冷凝器所收集之液滴,經過循環噴灑後幾乎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而具有幾乎不會產生廢水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4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4 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2.證據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直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2 之附加技術特徵,證據2 、4 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證據2 、4 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3.證據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⑴證據2 第2 圖揭示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裝置,係用以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廢氣氣流,而包括有:一第一感知器( 42) ,設置於一廢氣氣流通道入口處而用以感知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裝置,係用以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廢氣氣流,而包括有:一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一廢氣氣流通道入口處而用以感知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的技術特徵;
又證據2 第2 圖揭示一回收槽 ( 30),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用以承接所滴落之液滴,則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一集液槽,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用以承接所滴落之液滴」的技術特徵。
然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一低溫增濕器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用以對通過之廢氣氣流噴灑水霧增加濕度,且降溫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一集液槽,位於該低溫增濕器下方,用以承接自該低溫增濕器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藉一冷卻器冷卻且輸送至該低溫增濕器而循環噴灑」、「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卻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等技術特徵。
⑵證據4 第2 圖揭示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其中洗滌液噴灑裝置( 30、31) 及吸收層( 20、21)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用以對通過之廢氣氣流噴灑水霧增加濕度,且降溫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一低溫增濕器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用以對通過之廢氣氣流噴灑水霧增加濕度,且降溫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的技術特徵;
且證據4 第2 圖揭示一回收槽( 50) ,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洗滌液噴灑裝置及吸收層下方,用以承接自該洗滌液噴灑裝置及吸收層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輸送至該洗滌液噴灑裝置及吸收層而循環噴灑,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一集液槽,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低溫增濕器下方,用以承接自該低溫增濕器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輸送至該低溫增濕器而循環噴灑」的技術特徵。
惟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將所收集液滴藉一冷卻器冷卻且輸送至該低溫增濕器而循環噴灑」、「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卻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2 、4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將所收集液滴藉一冷卻器冷卻且輸送至該低溫增濕器而循環噴灑」、「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卻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可知證據2 、4 非以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控制器,進而控制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自當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 因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 亦即廢氣處理前後之含水率不變) ,故集液槽自增濕器及冷凝器所收集之液滴,經過循環噴灑後幾乎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而具有幾乎不會產生廢水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7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4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 、4 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2 、3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6不具進步性:1.證據2 、3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
及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凝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凝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等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而證據5 第1 圖雖已揭示空調箱、冷卻盤管、蜂巢板、回收底座、噴嘴、幫浦等裝置;
惟證據5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及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凝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凝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等技術特徵。
2.證據2 、3 、5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
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凝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凝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等技術特徵,且上述技術特徵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5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5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5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3.系爭專利請求項4 係間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4 之附加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既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5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3 、5 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 係直接依附請求項5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5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6 之附加技術特徵,既系爭專利請求項5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5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同理證據2 、3 、5 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2 、4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不具進步性:1.證據2 、4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
及系爭專利請求項7 「將所收集液滴藉一冷卻器冷卻且輸送至該低溫增濕器而循環噴灑」、「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卻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等技術特徵;
且證據5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如前所述。
另證據5 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將所收集液滴藉一冷卻器冷卻且輸送至該低溫增濕器而循環噴灑」、「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卻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
而上述技術特徵又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4 、5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4 、5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2.系爭專利請求項4 係間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4 之附加技術特徵,既系爭專利請求項1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4 、5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4 、5 之組合自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而系爭專利請求項8 係直接依附請求項7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7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8 之附加技術特徵,既然系爭專利請求項7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4 、5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 、4 、5 之組合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2 、4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7 不具進步性:1.證據2 、4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⑴證據2 、4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前已述明;
而證據6 說明書第6 頁第3 段中雖已揭示「噴水式水霧加濕法係利用噴嘴將高壓水打成細水滴,噴入氣體中,讓水滴蒸發,氣體濕度會增加,但溫度會降低」,惟證據6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2 、4 、6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可稽證據2 、4 、6 非以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控制器,進而控制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自當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因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 亦即廢氣處理前後之含水率不變) ,故集液槽自增濕器及冷凝器所收集之液滴,經過循環噴灑後幾乎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而具有幾乎不會產生廢水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4 、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4 、6 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證據2 、4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直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2 之附加技術特徵,證據2 、4 、6 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證據2 、4 、6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甚明。
3.證據2 、4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⑴證據2 、4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將所收集液滴藉一冷卻器冷卻且輸送至該低溫增濕器而循環噴灑」、「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卻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如前所述;
而證據6 說明書第6頁第3 段中雖已揭示「噴水式水霧加濕法係利用噴嘴將高壓水打成細水滴,噴入氣體中,讓水滴蒸發,氣體濕度會增加,但溫度會降低」,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將所收集液滴藉一冷卻器冷卻且輸送至該低溫增濕器而循環噴灑」、「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卻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2 、4 、6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將所收集液滴藉一冷卻器冷卻且輸送至該低溫增濕器而循環噴灑」、「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卻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可知證據2 、4 、6 非以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控制器,進而控制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自當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 因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 亦即廢氣處理前後之含水率不變) ,故集液槽自增濕器及冷凝器所收集之液滴,經過循環噴灑後幾乎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而具有幾乎不會產生廢水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7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4 、6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4 、6 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2 、4 、5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8 不具進步性:1.證據2 、4 、5 、6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
及系爭專利請求項7 「將所收集液滴藉一冷卻器冷卻且輸送至該低溫增濕器而循環噴灑」、「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卻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等技術特徵,且該等技術特徵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4 、5 、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2.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係間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4 之附加技術特徵,既系爭專利請求項1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4 、5 、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理由已如前述,整體視之,證據2 、4 、5 、6 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8 係直接依附請求項7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7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8 之附加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7 既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4 、5 、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該等證據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八)至原告稱證據2 之「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即系爭專利所述之「已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
所量測之「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實際上為「已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
然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記載「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5 記載「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凝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凝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之技術特徵;
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7 記載「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卻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等技術特徵,可知系爭專利係以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控制器,進而控制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
但由證據2 說明書第9 頁倒數第2 行至第10頁第5 行中揭示「該控制器( 44a)根據該第一感知器( 42)所擷取之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與該第二感知器( 43)所量測之該核凝冷凝器( 10) 冷凝溫度,而利用該比例閥 ( 4 1) 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俾讓該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 更佳為3 ~5 ℃) ,亦即讓待淨化廢氣在稍低於露點溫度之回收環境中進行核凝作用」,及第10頁第8 至12行中揭示「該第一感知器( 42) 可為露點溫度計或為乾球溫度計與相對溼度計之搭配,而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 10) 之入風端或是產生待淨化廢氣之機台安裝處;
該第二感知器( 43) 可為乾球溫度計,而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 10) 之離風端。
」之內容,足見證據2 之第二感知器係乾球溫度計,而乾球溫度計依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一般係用於量測環境溫度( 通常用來量測氣溫) ,且該乾球溫度計並無法量測濕度,亦無法量測露點溫度,是以證據2 之第二感知器與證據2 可量測露點溫度之第一感知器不同,且證據2 之第二感知器與系爭專利可量測露點溫度之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亦不相同,故證據2 利用第二感知器所量測之「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與系爭專利利用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量測之「已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的技術特徵,兩者無論是量測原理、量測標的或量測出之溫度數值皆不相同。
再者,原告另稱證據3 揭露之「噴灑洗滌吸收液( 噴灑器30) 」及證據4 揭露之「噴灑洗滌液( 洗滌器30) 」與系爭專利「水霧」的冷卻原理相同,證據2 、3、4 所揭示之功效實質上與系爭專利相同;
惟查雖證據3揭露之「噴灑洗滌吸收液( 噴灑器30) 」及證據4 揭露之「噴灑洗滌液( 洗滌器30) 」與系爭專利「水霧」的冷卻原理相同,但證據2 、3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凝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凝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等之技術特徵;
證據2 、4 則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
及系爭專利請求項7 「將所收集液滴藉一冷卻器冷卻且輸送至該低溫增濕器而循環噴灑」、「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用以感知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一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卻器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該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低溫增濕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等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3 、4 非以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控制器,進而控制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冷凝器或冷卻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自當無法達成系爭專利因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 亦即廢氣處理前後之含水率不變) ,故集液槽自增濕器及冷凝器所收集之液滴,經過循環噴灑後幾乎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而具有幾乎不會產生廢水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或證據2 、4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3或證據2 、4 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九、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之上開證據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8 不具進步性,則被告所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8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及訴願機關訴願駁回之決定,於法即無不合,原告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並命被告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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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
│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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