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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9號
原 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象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仁政(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象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準用於其他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8 月10日向被告申請「風扇及其扇框」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
經被告編為第101215455 號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4564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3 月14日(106 )智專三(三)05131 字第106202814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0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8 月31 日經訴字第1060630915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命被告就第101215455 號「風扇及其扇框」發明專利為「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
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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