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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弘
參 加 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專利師
梁雨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6日經訴字第106063082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一、原處分關於『請求項2 至3 、8 、11、13至16、22至23、28、31、33至36、42至43、48、51、53至5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二、命被告應就第095109135N01號專利舉發案重為『請求項2 至3 、8 、11、13至16、22至23、28、31、33至36、42至43、48、51、53至56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見本院卷第10頁),嗣於民國107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上開聲明第2項,而被告及參加人對原告撤回上開訴之聲明部分,均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379 頁),故合於法律規定,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95年3 月17日以「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10913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0258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於104 年1 月13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2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原告則先後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其最後所提之105 年2 月5 日更正本係更正請求項2 至8 、19、22至28、39、42至48、59及相關項次之依附關係,並刪除請求項1 、17、18、21、37、38、41、57、58)。
案經被告審查,認其105 年2 月5 日之更正本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以106 年1 月19日(106 )智專三(三)05131 字第106200719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5 年2 月5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2 至3 、8 、11、13至16、22至23、28、31、33至36、42至43、48、51、53至5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4 至7 、9 至10、12、19至20、24至27、29至30、32、39至40、44至47、49至50、52、59至60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 、17至18、21、37至38、41、57至58舉發駁回」之處分。
原告不服前揭舉發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8 月16日經訴字第1060630823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
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㈠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15至16、33、35 至36、53、55至56不具新穎性:⒈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新穎性:原處分第20頁第3 至12行雖稱「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相當於證據4 之保油蓋43,覆蓋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第13至16行稱「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相當於證據4 之保油蓋43與本體31之頂面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及第17至18行稱「證據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全部的技術特徵」云云,惟查:①依字典解釋「覆蓋」的意義如下:⑴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釋義是:「掩覆遮蓋」,例如覆蓋被褥;
以及⑵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的釋義是:「掩覆遮蓋」,例如大地被白雪覆蓋成一片銀色世界,由此可知「覆蓋」一詞有「貼覆」之意,合先敘明。
②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1 至13行「習知之含油軸承10…之一頂面102 係直接與外界空氣接觸,因此該潤滑油會於該轉軸11旋轉帶動之下,自該含油軸承10之該頂面102 、該含油軸承10與該轉軸11之間的間隙、及該含油軸承10與該軸管12之間的間隙等三個途徑滲漏至外界」的記載,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3 (獨立項)為解決軸承的「頂面」及「軸承與軸管之間的間隙」的滲漏途徑,藉由「覆蓋」手段將圓筒狀密封結構「貼覆」含油軸承的頂面及側壁之至少一部分,以確實阻絕含油軸承頂面、及其側壁與軸管間的滲漏;
而參照證據4 圖4 及說明書第9 頁第10至20行所載「為了縮短組裝上之整體高度,在軸承30頂端周緣設置環槽33,保油蓋43的環圈431 套設抵壓環槽33…由於保油蓋43封閉於軸套21頂端之開放區間,避免飛塵落入軸承30,防止飛塵吸收軸承30釋放出來的潤滑油,且避免飛塵進入而造成心軸41在軸承30中之旋轉卡死現象」,可知證據4 的保油蓋43未覆蓋軸承30的頂面及側壁,證據4 關於保油蓋43與軸承30的頂面及側壁的設置關係,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 有三個明顯差異:⑴保油蓋43並非「覆蓋(貼覆)」軸承30的頂面(之間具有開放區間);
⑵保油蓋43的環圈431 套設抵壓在軸承30頂端周緣設置環槽33,並非「覆蓋(貼覆)」軸承30的「側壁」;
以及⑶保油蓋43用以防塵,與系爭專利用以防止潤滑油滲漏不同;
保油蓋43與軸承30的頂面之間的開放區間,不能對比為系爭專利請求項3 的「容置空間」。
原處分未能明辨系爭專利請求項3 與證據4 技術特徵(技術手段)之差異,自有違誤。
⒉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新穎性:原處分第21頁第15至17行固稱「請求項13的附屬技術特徵同樣已揭示於證據4 圖式第3 圖軸套21之底部具有開口的技術內容」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3(附屬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開口」,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8 至10行「在其他實施例中,該軸管32亦可為多組件所組成之軸管,例如該軸管32 之 一底部具有一開口,並且該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亦可以形成該軸管32」的記載,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3的「開口」乃「穿通軸管底部」,其所界定之態樣為:軸管底部具有開口,搭配扣件密封開口而形成軸管。
惟參照證據4 圖4,可知證據4 在定位座12並未設置開口,也不需要扣件密封開口而形成軸管,其所揭露的態樣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界定的態樣顯不相同,原處分未明辨此區別,顯有不當。
⒊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至16、33、35至36、53、55至56(附屬項)不具新穎性: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及請求項13不具新穎性,業如前述,故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3 (獨立項)的請求項13、15至16(附屬項)當然具有新穎性;
另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3、35至36「馬達」(附屬項)及請求項53、55至56「風扇」(附屬項)分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15至16「軸承結構」(附屬項)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證據4相較同樣具有新穎性。
㈡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至16、23、33至36、43、53至56不具進步性:⒈證據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原處分第59頁第20至24行雖稱「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整體技術特徵,自當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載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4 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惟進步性的比對應就解決問題(目的)、技術手段、功效等方面,作出綜合判斷,而證據4 之保油蓋43非呈圓筒狀密封結構、非「覆蓋(貼覆)」軸承30的頂面及側壁、且是用以防塵,其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多有差異,且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3 「容置空間」(儲存含油軸承所滲漏的潤滑油)之功效,業如前述,原處分並未實質敘明證據4 可直接推得其可達到爭專利請求項3 功效的理由,明顯漏未考量證據4 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3 的功效,遽認技術手段相同即逕予論斷,自有違誤。
⒉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43(獨立項)不具進步性: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3「馬達」(獨立項)及請求項43「風扇」(獨立項)分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軸承結構」(獨立項)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證據4 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⒊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至16、33至36、53至56(附屬項)不具進步性:①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所明訂「獨立項之發明具進步性時,其附屬項當然具進步性」,而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23、43(獨立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3 、23、43(獨立項)的請求項13至16、33至36、53至56(附屬項)當然具有進步性。
②又就解決問題、技術手段及功效來看,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界定的態樣(多組件所組成之軸管,軸管的底部具有開口)未揭露於證據4 ,故證據4 當然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3的「開口」(穿通軸管底部)及扣件作密封的技術特徵及功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3(附屬項)相較於證據4 具有進步性,而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3「馬達」(附屬項)及請求項53「風扇」(附屬項)分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軸承結構」(附屬項)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證據4 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另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4(附屬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軸管之該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之記載,可知其界定的態樣(多組件所組成之軸管,軸管的底部具有開口,軸管的開口以扣件密封)亦未揭露於證據4 ,故證據4 當然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4的「扣件」用以密封開口(穿通軸管底部)的技術特徵及功效,亦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附屬項)相較於證據4 具有進步性;
而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4「馬達」(附屬項)及請求項54「風扇」(附屬項)分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4「軸承結構」(附屬項)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證據4 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㈢證據1 、3 ;
證據3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有進步性:參照證據1 圖3 及說明書第14頁第10至12行之記載,密封構件18並非「覆蓋(貼覆)」徑向軸承14的頂面而留有間隙,且密封構件18與徑向軸承14頂面的間隙是用以區別軸方向,與系爭專利用以防止潤滑油的洩漏不同;
又參照證據3 說明書第7 頁第6 至7 行之記載,可知證據3 在套筒2 內、扇葉1 及軸承3 之間更含套設於轉軸13之環狀橡膠套4 ,未揭露覆蓋軸承3 之頂面及側壁之至少一部分;
另參照證據4 圖4及說明書第9 頁第10至18行之記載,證據4 之保油蓋43並非「覆蓋(貼覆)」軸承30的頂面,之間具有開放區間,自均與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有別,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有進步性。
㈣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11、28、31 、48 、51不具進步性:⒈組合證據1 、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獨立項)不具進步性:原處分第65頁第8 至18行雖稱「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相當於證據1 之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同頁第23至25行稱「證據2 已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之上,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的技術內容」,及同頁第21行至第66頁第4 行稱「證據1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的技術內容,惟證據2 已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之上,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的技術內容,證據1 、2 與系爭專利均為馬達軸承結構,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證據1 、2 與系爭專利同樣用以解決潤滑油自軸承縫隙滲漏之問題,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1 、2 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發明」云云,惟按進步性的比對應就解決問題(目的)、技術手段、功效等方面,作出綜合判斷,業如前述,經查:①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10至12行「該罩蓋25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間形成一容置空間251 ,藉由該容置空間251進一步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的記載,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8 進一步提供防止滲漏的機制,而依證據1 說明書第14頁第10至12行及圖3 所示,形成於密封構件18的凹陷部18c 與徑向軸承14的端部突出部對應,用以區別軸方向的朝向;
可知證據1 的密封構件18未覆蓋徑向軸承14的頂面及側壁,證據1 關於密封構件18與徑向軸承14的頂面的設置關係,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有二個明顯差異:⑴密封構件18並非「覆蓋(貼覆)」徑向軸承14的頂面;
⑵密封構件18與徑向軸承14頂面的間隙,是用以區別軸方向,與系爭專利用以防止潤滑油的洩漏無關;
另參照證據2 說明書第4 欄第45行至第5 欄第2 行及圖1 所示,蓋體46套設於軸承座12,並抵接環型油封45外緣,用以防止含油套筒軸承34及環型油封45脫出,惟並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8 的罩蓋(加強防止漏油)的功效。
②另證據1 圖3 固揭露為防止潤滑油的洩漏,於密封構件18的內周面與軸12之間刻意形成空隙G ,並於空隙G 預先填入潤滑油19(注意:潤滑油19非徑向軸承14滲漏的潤滑油,而是額外填入的);
朝向徑向軸承14的方向,隨著空隙G 逐漸變小,毛細現象產生的拉入壓力與空隙量呈反比,存在於空隙G 的潤滑油19,可防止徑向軸承14內部的潤滑油向外部移動而漏出,惟由證據1 圖3 明顯可看出,在密封構件18之上,殼體構件20已無任何結構可供設置如證據2 的蓋體46,因此,證據2 根本無法組合到證據1 而設置於密封構件18之上,故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8 所示罩蓋的功效(加強防止漏油)。
且由於證據1 係刻意形成空隙G ,並額外填入潤滑油19,而屬特殊配置,證據2 的蓋體46無法套用於證據1 ,二者結構配置均不相同,即便組合證據1 、2 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8 的功效,證據1 、2 說明書復均無教導組合可能與方式,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得知應如何加以組合,更證明證據1 、2 不具有組合動機,且縱使組合證據1 、2 仍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8 的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8 相較於組合證據1 、2 並非所稱能輕易完成者。
原處分僅以相同技術領域、及解決相同問題即認有組合動機,未辨功效(功能或作用)有差異且證據1 、2 未有組合的教示或建議,明顯未客觀綜合判斷組合的必要因素,有所偏頗。
⒉證據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11、28、31、48、51不具進步性:原處分第89頁第8 至17行固稱「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相當於證據4 之保油蓋43,覆蓋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及同頁第22至24行稱「證據2 已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之上,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的技術內容」云云,惟有關證據4 保油蓋43與軸承30的頂面及側壁的設置關係,業如前述,其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有三個明顯差異:①保油蓋43並非「覆蓋(貼覆)」軸承30的頂面之間具有開放區間);
②保油蓋43的環圈431 套設抵壓在軸承30頂端周緣設置環槽33,並非「覆蓋(貼覆)」軸承30的側壁;
以及③保油蓋43用以防塵,與系爭專利用以防止潤滑油滲漏不同,且由證據4 圖4 明顯可看出,在保油蓋43之上,軸套21已無任何結構可供設置如證據2 的蓋體46。
因此,證據2 根本無法組合到證據4 而設置於保油蓋43之上,且證據2 、4 說明書均無教導組合可能與方式,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得知應如何加以組合,更可證並無組合動機;
再者,因證據2的蓋體46套設於軸承座12,並抵接環型油封45外緣,用以防止含油套筒軸承34及環型油封45脫出,惟並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8 的罩蓋(加強防止漏油)的功效,故縱使組合證據2 、4 ,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8 所示罩蓋的功效(加強防止漏油)。
準此,原處分明顯僅以相同技術領域、及解決相同問題即認有組合動機,未辨功效(功能或作用)有差異且證據2 、4 未有組合的教示或建議,而未客觀綜合判斷組合的必要因素,有所偏頗。
⒊組合證據1 、2 ;
或組合證據2 、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48(獨立項)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 、2 ;
或組合證據2 、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獨立項)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另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8「馬達」(獨立項)及請求項48「風扇」(獨立項)分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 「軸承結構」(獨立項)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組合證據1 、2 ;
或組合證據2 ;
或組合證據2 、4 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⒋組合證據1 、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附屬項)不具進步性:原處分第67頁第10至17行雖稱「證據1 揭示軸12具有錐形部12c ,相當於請求項11附屬技術特徵中『該轉軸之一凹陷部』的技術內容,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將蓋體46結合於證據1 的密封構件18之上,則蓋體46將鄰近於軸12之錐形部12c ,即相當於請求項11附屬技術特徵『其中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的技術內容」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8 (獨立項)相較於組合證據1 、2 具有進步性,已詳述於前,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1(附屬項)技術特徵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圖6 ),參照證據1 圖3 ,可知證據1 在密封構件18之上,殼體構件20已無任何結構可供設置如證據2 的蓋體46,已如前述,退步言,即便將證據2 的蓋體46組合到證據1 ,蓋體46所對應的位置已高於軸12的錐形部12c ,蓋體46無法鄰近於軸12的錐形部12c ;
再者,因證據1 刻意形成空隙G ,且額外填入潤滑油19,此特殊配置使得蓋體46不可能鄰近於錐形部12c (該處已充滿潤滑油19)。
原處分未明辨上開區別,實有錯誤。
⒌組合證據2 、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附屬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8 (獨立項)相較於組合證據2 、4 具有進步性,已詳述於前,而參照證據4 圖4 明顯可看出,在保油蓋43之上,軸套21已無任何結構可供設置如證據2 的蓋體46,因此,證據2 根本無法組合到證據4 而設置於保油蓋43之上,故組合證據2 、4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的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1的技術特徵(技術手段)與組合證據2、4 相較仍具有進步性;
況原處分第91頁第9 至11行已自承「證據2 、4 未揭示請求項11『其中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的附屬技術特徵」等語,其於第91頁第11至13行又稱「惟將轉軸鄰近於罩蓋處設置凹陷部僅為習知技術的簡單附加且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自無可採。
㈤組合證據4 、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54不具進步性:⒈組合證據4 、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附屬項)不具進步性:查證據4 的保油蓋43非呈圓筒狀密封結構、非「覆蓋(貼覆)」軸承30的頂面及側壁、且是用以防塵,其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多有差異,且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3 「容置空間」(儲存含油軸承所滲漏的潤滑油)的功效。
系爭專利請求項3 相較於證據4 具有進步性等節,均業如前述,而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附屬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軸管之該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係間接依附於請求項3 ,證據5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的技術內容。
因此,即便組合證據4 、5 因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的技術內容,當然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的技術特徵。
⒉組合證據4 、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54(附屬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4(附屬項)相較於組合證據4 、5 具有進步性的理由,已如上述,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4「馬達」(附屬項)及請求項54「風扇」(附屬項)分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4「軸承結構」(附屬項)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組合證據4 、5 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㈥並聲明:⒈原處分關於「請求項2 至3 、8 、11、13至16、22 至23 、28、31、33至36、42至43、48、51、53至5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辯稱:㈠原告雖指稱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對「覆蓋」的釋義是「掩覆遮蓋」,均有「貼覆」之意,且證據1 關於密封構件18與徑向軸承14的頂面的設置關係,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8 有二個明顯差異:①密封構件18並非貼覆徑向軸承14的頂面;
②密封構件18與徑向軸承14頂面的間隙,是用以區別軸方向,與系爭專利用以防止潤滑油的洩漏無關;
又證據4 關於保油蓋43與軸承30的頂面及側壁的設置關係,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8 有三個明顯差異:①保油蓋43並非貼覆軸承30的頂面;
②保油蓋43的環圈431 套設抵壓在軸承30頂端周緣設置環槽33,並非貼覆軸承30的側壁;
③保油蓋43用以防塵,與系爭專利用以防止潤滑油滲漏不同云云。
惟查:⒈系爭專利說明書雖有「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之記載,惟並無「覆蓋」即為「貼覆」之敘述,亦無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頂面間不可具有間隙之記載,各請求項亦無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頂面間不可具有間隙之限定,即使依原告所稱相關辭典之記載,亦無從將「掩覆遮蓋」推演為全無間隙的貼覆,是以其所主張圓筒狀密封結構須貼覆含油軸承頂面乙節,並無根據。
⒉舉發審定書第73頁已敘明證據1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
第65、66頁已敘明證據1 、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
證據1圖式第4 、5 圖已清楚顯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證據1 說明書第14頁並已敘明「於本例中,殼體構件20具有無間隙且完全無縫地緊固徑向軸承14、空間形成用構件17、密封構件18之作用,藉此防止填充之潤滑油之洩漏」,可知證據1 之密封構件18經由殼體構件20之緊固後確實具有防止潤滑油洩漏之功能;
舉發審定書第97頁亦已敘明證據3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
第20、59頁已敘明證據4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理由;
第89、90頁已敘明證據2、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
證據4 圖式第4 圖已清楚顯示保油蓋43係覆蓋軸承本體31的頂面及側壁,證據4 說明書第9 頁並已敘明「保油蓋(43)封閉於軸套(21)頂端,而當風扇馬達(1 )倒置使用時,軸承(30)所釋出之潤滑油依然可受到擋止而不會流失」,可知證據4 之保油蓋確實具有防止潤滑油滲漏之功能。
準此,原告上開主張自無理由。
㈡原告又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界定的態樣是:軸管底部具有開口,搭配扣件密封開口,形成軸管;
證據4 在定位座12並未設置開口,也不需要扣件密封開口而形成軸管,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界定的態樣不同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3 係 為請求項3 所述構成之全部技術特徵再加描述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開口」,並無所稱搭配扣件密封開口之記載,證據4 圖式第3 圖既已清楚顯示軸套21之底部具有開口,自已揭示請求項13的附屬技術特徵,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主張:㈠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15至16、23、33、35至36、43、53、55至56不具新穎性:⒈獨立項部分: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 與證據4 比較(以下括弧內為證據4 對應元件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一種軸承結構(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軸套21),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含油的軸承30其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其中);
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保油蓋43,覆蓋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保油蓋43與本體31之頂面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
是系爭專利請求項3 界定之全部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所揭露,不具新穎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23與證據4 比較(以下括弧內為證據4 對應元件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3為一種馬達(風扇馬達1 ),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轉子40具有心軸41);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定子20具有軸套);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的軸承30其本體31及保油蓋43),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保油蓋43覆蓋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於穿孔433 ,保油蓋43與本體31之頂面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
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3界定之全部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所揭露,不具新穎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43與證據4 比較(以下括弧內為證據4 對應元件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3為一種風扇(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轉子40具有輪轂及設置於輪轂周圍之扇葉);
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心軸41與輪轂連結);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定子20具有軸套21);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的軸承30其本體31及保油蓋43),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保油蓋43覆蓋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於穿孔433 ,保油蓋43與本體31之頂面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
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3界定之全部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所揭露,不具新穎性。
⒉附屬項部分: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3、33、53係分別直接依附於請求項3 、23、43之附屬項,包含各該獨立項全部之技術特徵,並均進一步界定「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開口」。
查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23、43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3、33、53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亦與證據4 圖式第3 圖所揭示軸套21之底部具有開口之技術內容相同。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3、33、53界定之全部技術特徵均已為證據4 所揭露,不具新穎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5、35、55係分別直接依附於請求項3 、23、43之附屬項,包含各該獨立項全部之技術特徵,並均進一步界定「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耐磨結構與該轉軸抵接」。
查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23、43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5、35、55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亦與證據4 圖式第4 圖所揭示軸套21之底部具有耐磨墊24與心軸41抵接的技術內容相同。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5、35、55界定之全部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所揭露,不具新穎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16、36、56係分別直接依附請求項15、35、55之附屬項,包含各該請求項之全部技術特徵,並均進一步界定「該耐磨結構係為一耐磨片」。
查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35、55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6、36、56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亦與證據4 圖式第1 圖所揭示耐磨墊24呈片狀的技術內容相同。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6、36、56界定之全部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所揭露,不具新穎性。
⒋原告雖另稱系爭專利為解決軸承頂面的滲漏途徑,係藉由「覆蓋」手段,將圓筒狀密封結構「貼覆」(覆蓋有貼覆之意)含油軸承,以確實阻絕含油軸承頂面及其側壁與軸管間的滲漏;
又證據4 之保油蓋43未覆蓋軸承本體31的頂面及側壁,是用以防塵,保油蓋43與軸承本體31的頂面之間的空間,不能對比為系爭專利的「容置空間」;
且由證據4 圖4 可知證據4 在定位座12並未設置開口,也不需要扣件密封開口而形成軸管,其所揭露的態樣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界定的態樣不同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雖有「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之記載,惟並無「覆蓋」即為「貼覆」之敘述,亦無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頂面間不可具有間隙之記載,各請求項亦無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頂面間不可具有間隙之限定;
又證據4 圖式第4 圖已清楚揭示保油蓋43係覆蓋軸承本體31的頂面及側壁,證據4 說明書第9 頁並已敘明軸承30之潤滑油係可流入保油蓋43與軸承本體31的頂面之間,證據4 之保油蓋43與軸承本體31之頂面之間的容置空間自可對比為系爭專利的容置空間;
況系爭專利請求項13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與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套21之底部具有開口」之技術內容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3界定之全部技術特徵均已為證據4所揭露。
準此,原告上開主張自屬無據。
⒌綜上,足見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15至16、23、33、35至36、43、53、55至56不具新穎性,原處分之認定並無違誤,原告上開主張並非可採。
㈡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至16、23、33至36、43、53至56不具進步性:⒈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13、15至16、23、33、35至36、43、53、55至56之整體技術特徵,業如前述,自具有系爭專利各請求項所述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15至16、23、33、35至36、43、53、55至56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4 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可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54係分別直接依附請求項13、33、53之附屬項,包含各該請求項之全部技術特徵,並均進一步界定「該軸管之該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而證據4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33、5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4 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54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之軸管與證據4 之軸套21均用於容置含油軸承,並同樣具有開口,且開口以扣件密封僅為證據4 之簡單改變且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54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4 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可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⒊準此,足見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至16、23、33至36、43、53至56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並無違誤,原告起訴主張顯非可採。
㈢證據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不具進步性:⒈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大部分技術特徵: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與證據1 比較(以下括弧內為證據1 對應元件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一種軸承結構(軸承單元11),設置於一軸管內(殼體構件20),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以供軸12穿設其中);
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22與證據1 比較(以下括弧內為證據1 對應元件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2為一種馬達(風扇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轉子部26具有軸12);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軸承單元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42與證據1 比較(以下括弧內為證據1 對應元件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2為一種風扇(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轉子部26,係具有軸轂部31及多個風扇葉片30設置於軸轂部31之周圍);
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軸12,係與軸轂部31連結);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係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
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界定之「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的技術特徵雖未為證據1 所揭露,惟證據3 已揭示「環狀橡膠套4 之穿孔內壁設有複數環列凹槽42」,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上開技術特徵;
而證據1、3與系爭專利均為馬達軸承結構,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且同樣用以解決潤滑油自軸承縫隙滲漏之問題,因此證據1 及3 有合理之組合動機,從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證據3 之環狀橡膠套4 之穿孔內壁的複數環列凹槽42設置於證據1 密封構件18的內周面18a 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之發明並達到相同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不具進步性。
⒊原告雖另稱證據1 之密封構件18並非「貼覆」徑向軸承14的頂面,且證據3 的環狀橡膠套4 於穿孔的內壁設置的環列凹槽42,會被證據1 額外填入的潤滑油19所填滿,而不能再容納滲漏的潤滑油,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該凹槽235 用以儲存該含油軸承23所滲漏的潤滑油」的功效云云,惟查,證據1圖式第4 、5 圖已清楚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又證據3 之環列凹槽42雖會容納有潤滑油19,然於徑向軸承14發生潤滑油滲漏時,環列凹槽42同樣可發揮系爭專利儲存滲漏之潤滑油的功效,原告主張自無理由。
⒋準此,足見證據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2、42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並無違誤,原告上開主張並非可採。
㈣證據3 及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不具進步性:⒈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大部分技術特徵: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與證據4 比較(以下括弧內為證據4 對應元件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一種軸承結構(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軸套21),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含油的軸承30其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其中);
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保油蓋43,覆蓋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22與證據4 比較(以下括弧內為證據4 對應元件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2為一種馬達(風扇馬達1 ),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轉子40具有心軸41);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定子20具有軸套21);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的軸承30其本體31及保油蓋43),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保油蓋43,覆蓋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42與證據4 比較(以下括弧內為證據4 對應元件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2為一種風扇(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轉子40具有輪轂及設置於輪轂周圍之扇葉);
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心軸41與輪轂連結);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定子20具有軸套21);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的軸承30其本體31及保油蓋43),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本體31具有穿孔32,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 ),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保油蓋43覆蓋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於穿孔433 ),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
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界定之「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的技術特徵雖未為證據4 所揭露,惟證據3 已揭示環狀橡膠套4 之穿孔內壁設有複數環列凹槽42,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上開技術特徵;
而證據3 、4 與系爭專利均為馬達軸承結構,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且同樣用以解決潤滑油自軸承縫隙滲漏之問題,因此證據3 及4有合理之組合動機,從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證據3 之環狀橡膠套4 之穿孔內壁的複數環列凹槽42設置於證據4 保油蓋43的穿孔433 內側,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之發明並達到相同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 、42 自不具進步性。
⒊原告雖另稱證據4 之保油蓋43未覆蓋軸承本體31的頂面及側壁,是用以防塵,且證據3 的環列凹槽42因證據4 的保油蓋43的凸部432 已無設置凹槽的空間,而無法配置於凸部432處,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該凹槽235 用以儲存該含油軸承23所滲漏的潤滑油」的功效云云,惟查,證據4 圖式第4 圖已清楚顯示保油蓋43係覆蓋軸承本體31的頂面及側壁,且證據4 保油蓋43的凸部432 亦未影響環列凹槽42的設置,將證據3 、4 組合,環列凹槽42同樣可達到儲存軸承30所滲漏的潤滑油之功效,原告主張自無理由。
⒋綜上,足見證據3 及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並無違誤,原告上開主張並非可採。
㈤證據1 及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11、28、31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8 、28界定之大部分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所揭露:①系爭專利請求項8 與證據1 比較(以下括弧內為證據1 對應元件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8 為一種軸承結構(軸承單元11),設置於一軸管內(殼體構件20),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以供軸12穿設其中);
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
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28與證據1 比較(以下括弧內為證據1 對應元件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8為一種馬達(風扇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轉子部26具有軸12);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
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軸承單元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
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
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28「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的技術特徵固未為證據1 所揭露,惟證據2 已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之上,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28上開技術特徵;
而證據1 、2 與系爭專利均為馬達軸承結構,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且同樣用以解決潤滑油自軸承縫隙滲漏之問題,因此證據1 及2 有合理之組合動機,從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證據2 的蓋體46直接設置於證據1 的密封構件18及殼體構件20之上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 、28之發明並達到相同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8 、28自不具進步性。
⒊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1、31係分別直接依附於請求項8 、28之附屬項,包含各該獨立項全部之技術特徵,並均進一步界定「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
查證據1 及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2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1、31進一步界定之「該轉軸之一凹陷部」技術特徵亦與證據1 所揭示軸12具有一錐形部12c 之技術內容相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將蓋體46結合在證據1 的密封構件18上,蓋體46即會鄰近於軸12之錐形部12c ,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1、31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及2 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可輕易完成者,自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雖另稱證據1 之密封構件18並非「貼覆」徑向軸承14的頂面云云,惟查,證據1 圖式第4 、5 圖已清楚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原告此部分主張自無理由。
⒌綜上,足見證據1 及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11、28、31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並無違誤,原告上開主張並非可採。
㈥證據2 及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11、28、31、48、51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8 、28、48界定之大部分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所揭露:①系爭專利請求項8 與證據4 比較(以下括弧內為證據4 對應元件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8 為一種軸承結構(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軸套21),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含油的軸承30其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其中);
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保油蓋43,覆蓋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
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28與證據4 比較(以下括弧內為證據4 對應元件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8為一種馬達(風扇馬達1 ),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轉子40具有心軸41);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定子20具有軸套21);
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的軸承30其本體31及保油蓋43),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保油蓋43覆蓋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於穿孔433 );
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48與證據4 比較(以下括弧內為證據4 對應元件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8為一種風扇(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轉子40具有輪轂及設置於輪轂周圍之扇葉);
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心軸41與輪轂連結);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定子20具有軸套21);
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的軸承30其本體31及保油蓋43),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保油蓋43覆蓋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於穿孔433 );
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
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8 、28、48「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的技術特徵雖未為證據4 所揭露,惟證據2 已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之上,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28、48上開技術特徵;
而證據2 、4 與系爭專利均為馬達軸承結構,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且同樣用以解決潤滑油自軸承縫隙滲漏之問題,因此證據2 及4 有合理之組合動機,從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證據2 的蓋體46直接設置於證據4 的保油蓋43及軸套21之上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 、28、48之發明並達到相同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8 、28、48自不具進步性。
⒊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1、31、51係分別直接依附於請求項8 、28 、48 之附屬項,包含各該獨立項全部之技術特徵,並均進一步界定「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
查證據2 及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28、4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2 、4 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31、51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惟於轉軸鄰近於罩蓋處設置凹陷部僅為習知技術的簡單附加改變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31、51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及4 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可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雖另稱證據4 之保油蓋43未覆蓋軸承本體31的頂面及側壁,是用以防塵云云,惟查,證據4 圖式第4 圖已清楚揭示保油蓋43係覆蓋軸承本體31的頂面及側壁,原告此部分主張自無理由。
⒌綜上,足見證據2 及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11、28、31、48、51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並無違誤,原告上開主張並非可採。
㈦證據4 及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5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54係分別直接依附請求項13、33、53之附屬項,包含各該請求項之全部技術特徵,並均進一步界定「該軸管之該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而證據4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33、53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又證據4 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54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惟證據5 已揭示軸筒212 底部之透孔以封塞27密封,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54之技術特徵;
而證據4 、5 與系爭專利均為馬達軸承結構,屬相同技術領域之發明,且同樣用以解決潤滑油自軸承縫隙滲漏之問題,因此證據4及5 有合理之組合動機,經由證據5 所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將證據4 之軸套21底部所設透孔,以一封塞27密合於該透孔,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4 、34 、54之發明並達到相同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 、54 自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並無違誤,原告此部分主張顯無理由。
㈧綜上所述,足見原告主張並無理由。
㈨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爭點經當庭協同兩造確認如下(見本院卷第341 至342頁):㈠證據4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15至16、33、35至36、53、55至56不具新穎性?㈡證據4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至16、23、33至36、43、53至56不具進步性?㈢證據1 、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不具進步性?㈣證據3 、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不具進步性?㈤證據1 、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11、28、31、48、51不具進步性?㈥證據2 、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11、28、31、48、51不具進步性?㈦證據4 、5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54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得心證理由:㈠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暨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又發明如「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為同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所明定。
另「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復為同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所明定。
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同法第21條至第24條及第26條之規定者,依法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
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
㈡系爭專利審定日為97年7 月30日,是以系爭專利各請求項對應之發明說明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92年之專利法(以下稱「審定時專利法」)為斷。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⒈系爭專利技術說明:本發明提出一種軸承結構係與一轉軸配合並設置於一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
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該軸孔。
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中心處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
習知的馬達大多係使用滾珠軸承(ball bearing),但是滾珠軸承的成本較高,無法抗外力衝擊,且於馬達高轉速運作亦無法提供足夠的潤滑。
因此,習知技術採用含油軸承(oil bearing) 取代滾珠軸承。
然而,含油軸承於組裝至軸管時,需施加足夠的結合力量以防止轉軸軸向脫落,此結合力量直接作用於含油軸承,使得含油軸承內孔徑出現收縮變化,而加劇轉軸與含油軸承之間的磨耗,降低產品壽命。
本發明係提供一種「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能夠有效防止漏油問題,進而提升風扇、馬達及其含油軸承的使用壽命。
有鑑於上述課題,本發明之目的為提供一種防止漏油之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進而提升風扇、馬達及其含油軸承的使用壽命。
緣是,為達上述目的,依據本發明之一種軸承結構係與一轉軸配合並設置於一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
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該軸孔。
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並與該軸管之一內壁連結,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中心處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
為達上述目的,依據本發明之另一種軸承結構係與一轉軸配合並設置於一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以及一密封結構。
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該軸孔;
該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
該密封結構之中心處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主要圖式如附圖一之一至附圖一之七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系爭專利106 年2 月21日公告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計60個請求項,其中第1 至8 、17、19、21至28、37、39、41至48、57、59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
請求項1 至60之內容如下:「1.(刪除)2.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
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
3.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
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
4.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
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
5.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
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
6.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
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
7.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
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該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
8.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
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
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
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且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
1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之至少一部分、一頂面之至少一部分或是前述兩者抵接。
1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
1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
1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開口。
1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軸管之該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
1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耐磨結構與該轉軸抵接。
1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耐磨結構係為一耐磨片。
17. (刪除)18. (刪除)19.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
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並與該軸管之一內壁連結,該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
以及一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且於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
2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之一頂面。
21. (刪除)22.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
23.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
24.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
25.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
26.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
27.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
28.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
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
2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且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
3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之至少一部分、一頂面之至少一部分或是前述兩者抵接。
3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
3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
3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開口。
3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3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管之該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
3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耐磨結構與該轉軸抵接。
3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耐磨結構係為一耐磨片。
37. (刪除)38. (刪除)39.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並與該軸管之一內壁連結,該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
以及一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且於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
4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9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罩蓋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之一頂面。
41. (刪除)42. 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
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
43.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
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
44. 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
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
45. 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
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
46. 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
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
47. 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
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
48. 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
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
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
4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8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且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
5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9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之至少一部分、一頂面之至少一部分或是前述兩者抵接。
5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8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
5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3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
5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3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開口。
5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3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軸管之該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
5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3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耐磨結構與該轉軸抵接。
5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耐磨結構係為一耐磨片。
57. (刪除)58. (刪除)59. 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並連結該輪轂之周緣;
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
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並與該軸管之一內壁連結,該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
以及一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且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形成一容置空間。
6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9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之一頂面。
㈣舉發證據技術分析:⒈證據1 為我國93年11月1 日公開第200422536 號「軸承單元及旋轉驅動裝置」發明專利。
證據1 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證據1 係一種轉動自如地支撐軸2 之軸承單元,其包括:旋轉自如地支撐軸2 之徑向軸承4 、保持該徑向軸承4 之樹脂製之殼體構件6 。
殼體構件6 由比用於徑向軸承4 之材料之熱收縮率大之材料形成,其係以當徑向軸承4 之徑方向之厚度設為m ,殼體構件6中覆蓋徑向軸承外周之殼體主體部之徑向方向厚度設為n 時,就滿足m >n 之關係之方式形成,藉此可防止成型時之熱收縮影響作用於徑方向軸承(其圖式如附圖二之一、之二所示)。
⒉證據2 為美國西元1997年3 月11日公告第5610462 號「無刷馬達」發明專利。
證據2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證據2 係揭露一種無刷馬達,其中一含油套筒軸承係塞入一軸承容座中,該軸承容座係為圓筒狀並具有一封閉底部,及一轉軸係塞入該含油套筒軸承,使該轉軸可自由轉動。
透過上述設置可避免該潤滑油自該軸承之一蓋體向外洩漏,故可以避免因潤滑油外漏而造成之壽命縮減(其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3 為我國88年1 月11日公告第350495號「儲油軸承結構」新型專利。
證據3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證據3 揭示一種儲油軸承結構,係安裝於一具一凹槽之馬達基座上,其包含:一轉軸,其上具一凹部;
一套筒,係置於該馬達基座之凹槽內,其內部具卡閂,用以使該轉軸安裝於其內時卡住該轉軸之凹部,並藉以達單邊安裝之功效者;
以及一軸承,係置於該套筒內,且位於該卡閂上,以於該軸承之外、該套筒內及該套筒之卡閂之間形成一儲油區間,藉以容納一定量之潤滑油,以於該轉軸旋轉時補充該軸承之含油量(其圖式如附圖四之一、之二所示)。
⒋證據4 為我國91年6 月21日公告第492520號「風扇馬達軸承軸承保油結構」新型專利。
證據4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證據4 揭示一種風扇馬達軸承保油結構,其係包括基座、定子及轉子,定子設置於基座上,轉子樞設於定子中,基座之底板中形成定位座,定位座中形成封閉的儲油槽,定子是以軸套穿設上磁極片、下磁極片、線圈及電路板所構成,軌套中設置含油的軸承,轉子之心軸樞設於軸承中,軌套頂端之開放區間設置保油蓋加以封閉,藉此設計,可確保風扇馬達之潤滑油不流失,且能防止飛塵落入軸套中吸收軸承所釋放出來的潤滑油,以避免飛塵進入而造成心軸在軸承中旋轉時之卡死現象,因此,本創作可依待散熱體之造型彈性擺置,且使風扇馬達之運轉更為順暢,而能達到延長使用壽命之實用功效(其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⒌證據5 為我國93年11月11日公告第M250449 號「馬達軸心防漏油裝置」新型專利。
證據5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證據5 揭示一種「馬達軸心防漏油裝置」,至少包含有扇框及扇輪,其中該扇框至少包含有一馬達座,該馬達座具有一軸筒,該軸筒頂端形成有直延伸之凸部,而該扇輪包含有輪轂及沿著輪轂周圍輻射狀向外延伸之扇葉,該輪轂中心具設一軸心,該軸心係樞設於軸筒內進而使扇輪樞接於馬達座上,而該凸部末端與軸心之間係形成有不接觸之最小間隙,使之藉以防止潤滑油沿著軸心外洩(其圖式如附圖六所示)。
㈤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15至16、33、35至36 、53、55至56不具新穎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15至16 部分: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 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軸承保油結構」,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軸承結構;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軸管;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可供心軸41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以供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與本體31之頂面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等特徵。
綜上比較,證據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全部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與證據4 屬於完全相同之發明,是以,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新穎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3、15、16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3 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開口」、「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耐磨結構與該轉軸抵接」、「其中該耐磨結構係為一耐磨片」。
經查證據4 圖式第3 、4圖揭示軸套21底部具有開口,該底部具有片狀之耐磨墊24與心軸41相互抵接,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3、15、16之技術特徵。
而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準此,證據4 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15、16不具新穎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33、35、36(均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23之附屬項)部分: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3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馬達;
證據4 圖式第3圖 揭示轉子40具有心軸4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
證據4 圖式第3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與本體31之頂面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等特徵。
綜上比較,證據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全部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與證據4 屬於完全相同之發明,是以,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新穎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33、35、36為請求項23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開口」、「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耐磨結構與該轉軸抵接」、「其中該耐磨結構係為一耐磨片」。
而證據4 圖式第3 、4 圖揭示軸套21底部具有開口,該底部具有片狀之耐磨墊24與心軸41相互抵接,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3、35、36之技術特徵;
又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準此,證據4 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3、35、36不具新穎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43、53、55、56部分:①系爭專利請求項43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風扇;
證據4 圖式第1圖 揭示轉子40係具有輪轂及設置於輪轂周圍之扇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轉子40之心軸41 與 輪轂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
證據4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與本體31之頂面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等特徵。
綜上比較,證據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全部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與證據4 屬於完全相同之發明,是以,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3不具新穎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53、55、56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43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開口」、「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耐磨結構與該轉軸抵接」、「其中該耐磨結構係為一耐磨片」。
經查證據4 圖式第3 、4圖揭示軸套21底部具有開口,該底部具有片狀之耐磨墊24與心軸41相互抵接,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3、55、56之技術特徵。
而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3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準此,證據4 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3、55、56 不 具新穎性。
⒋原告雖另主張關於教育部辭典對「覆蓋」的釋義是「掩覆遮蓋」都有「貼覆」之意,證據4 揭示保油蓋43與軸承30的頂面及側壁的設置關係,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 有三個明顯差異:①保油蓋43並非貼覆軸承30的頂面;
②保油蓋43的環圈431 套設抵壓在軸承30頂端周緣設置環槽33,並非貼覆軸承30的側壁;
③保油蓋43用以防塵,與系爭專利用以防止潤滑油滲漏不同;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界定的態樣是:軸管32底部具有開口,該開口係以扣件密封形成軸管32,證據4揭示在定位座12並未設置開口,也不需要扣件密封開口而形成軸管,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界定的態樣不同云云,惟查:①系爭專利舉發證據之使用,應優先採用內部證據,倘使內部證據未明確界定,再考慮外部證據之使用,先予敘明。
經查系爭專利說明書雖記載圓筒狀密封結構23係覆蓋該含油軸承21之一頂面212 及一側壁213 或至少一部分,惟並無「覆蓋」即為「貼覆」之敘述,對於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頂面間並無不具有間隙之記載,申請專利範圍之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頂面間,對於是否不具有間隙亦未界定;
而關於原告所稱之教育部國語辭典記載應屬於外部證據,亦無從將「掩覆遮蓋」推定為全無間隙的貼覆;
另查證據4 圖式第3 、4 圖揭示保油蓋43封閉於內含油軸承30之軸套21頂端,除防止飛塵落入軸承30外,亦能減少軸承所釋出之潤滑油受到擋止而不會流失,證據4 之開放區間亦不致影響其防止飛塵及潤滑油外漏之主要目的,是以系爭專利所欲達成之目的功效皆已揭示於證據4 中。
②系爭專利說明書揭示在其他實施例中,軸管32亦可為多組件所組成之軸管,例如軸管32底部具有一開口,該開口係以扣件密封亦可以形成軸管32,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並未記載「該開口係以扣件密封形成軸管32」特徵,該密封扣件所形成之軸管顯然為其它實施例態樣;
另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底部所接附之基座10雖不具有開口,惟已清楚揭示軸承30之軸套21之底部具有開口,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
③綜上,原告上開主張自無可採,堪認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15至16、33、35至36、53、55至56不具新穎性。
㈥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至16、23、33至36、43、53至56 不具進步性: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15至16、33、35至36、43、53、55至56不具新穎性,業如前述,是以,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15至16、33、35至36、43、53、55至56之整體技術特徵,自當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載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15至16、33、35至36、43、53、55至5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4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4 當然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至16、33、35至36、43、53至56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 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發明名稱「軸承單元及旋轉驅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軸承結構;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設置於一軸管內;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以供軸12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
證據1 圖式第3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等特徵。
綜上比較,證據1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特徵,惟查證據3 圖式第3 圖已揭示環狀橡膠套4 之穿孔內壁設有複數環列凹槽4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穿孔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及證據3 所揭示;
而證據1 與證據3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儲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1 與證據3 之發明,從而,證據1 、3 之組合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2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馬達;
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1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
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
綜上比較,證據1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特徵,惟證據3 圖式第3 圖已揭示環狀橡膠套4 之穿孔內壁設有複數環列凹槽4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穿孔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及證據3 所揭示;
而證據1 與證據3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儲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1 與證據3 之發明,準此,證據1 、3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42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風扇;
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轂部31及複數風扇葉片30設置於軸轂部31周圍,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
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軸12係與軸轂部31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
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
綜上比較,證據1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特徵,惟證據3 圖式第3 圖已揭示環狀橡膠套4 之穿孔內壁設有複數環列凹槽4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穿孔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及證據3 所揭示;
而證據1 與證據3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儲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者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1 與證據3 之發明,準此,證據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2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22、42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 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軸承保油結構」,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軸承結構;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軸管;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可供心軸41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以供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等特徵。
綜上比較,證據4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特徵,惟證據3 圖式第3 圖已揭示環狀橡膠套4 之穿孔內壁設有複數環列凹槽4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穿孔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3 及證據4 所揭示;
而證據3 與證據4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儲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3 與證據4 之發明。
準此,證據3 、4 之組合應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2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馬達;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轉子40具有心軸4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
證據4 圖式第3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
綜上比較,證據4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特徵,惟證據3 圖式第3 圖已揭示環狀橡膠套4 之穿孔內壁設有複數環列凹槽4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穿孔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3 及證據4 所揭示;
而證據3 與證據4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儲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3 與證據4 之發明,準此,證據3 、4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42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風扇;
證據4 圖式第1 圖揭示轉子40係具有輪轂及設置於輪轂周圍之扇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轉子40之心軸41與輪轂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
綜上比較,證據4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特徵,惟證據3 圖式第3 圖已揭示環狀橡膠套4 之穿孔內壁設有複數環列凹槽4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穿孔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2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3 及證據4 所揭示;
而證據3 與證據4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儲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3 與證據4 之發明。
準此,證據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2不具進步性。
㈨證據1 、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11、28、31、48、51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8、11部分:①系爭專利請求項8 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發明名稱「軸承單元及旋轉驅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軸承結構;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軸管;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以供軸12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以供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等特徵。
綜上比較,證據1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特徵,惟證據2 圖式第1 圖已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上端,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及證據2 所揭示;
而證據1 與證據2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儲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1 與證據2 之發明。
準此,證據1 、2 之組合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1為依附請求項8 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經查證據1圖式第3圖揭示軸12具有一內凹之錐形部12c ,證據2 圖式第1 圖已揭示蓋體46,其安裝於證據1 軸12之內凹錐形部12c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是以,證據1 、2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8、31部分: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8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馬達;
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1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
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
綜上比較,證據1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特徵,惟證據2 圖式第1 圖已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上端,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及證據2 所揭示;
而證據1 與證據2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儲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1與證據2 之發明。
準此,證據1 、2 之組合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31為依附請求項28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經查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12具有一內凹之錐形部12c ,證據2 圖式第1 圖已揭示蓋體46,其安裝於證據1 軸12之內凹錐形部12c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1之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是以,證據1 、2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48、51部分:①系爭專利請求項48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風扇;
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轂部31及複數風扇葉片30設置於軸轂部31周圍,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
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軸12係與軸轂部31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
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
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
綜上比較,證據1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特徵,惟證據2 圖式第1 圖已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上端,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及證據2 所揭示;
而證據1 與證據2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儲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1 與證據2 之發明。
準此,證據1 、2 之組合應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8不具進步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51為依附請求項48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經查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12具有一內凹之錐形部12c ,證據2 圖式第1 圖已揭示蓋體46,其安裝於證據1 軸12之內凹錐形部12c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1之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是以,證據1 、2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1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雖另主張:證據1 關於密封構件18與徑向軸承14的頂面設置關係,相較於請求項8 有二個明顯差異: ①密封構件18並非覆蓋( 貼覆) 徑向軸承14的頂面;
②密封構件18與徑向軸承14頂面的間隙,是用以區別軸方向與系爭專利用以防止潤滑油的洩漏無關,證據2 之蓋體46用以防止含油套筒軸承34及環型油封45脫出,組合證據1 、2 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8 的功效云云,然查,系爭專利主要藉由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以覆蓋含油軸承,以確實阻絕潤滑油滲漏的途徑而防止漏油,進而提升風扇馬達與含油軸承的使用壽命,惟證據1圖式第3 至5 圖雖揭示徑向軸承14上端設置密封構件18且兩者間具有凹陷部18c ,說明書記載製造該軸承單元11,殼體構件20具有無間隙且無縫地緊固徑向軸承14、密封構件18等作用,藉此防止填充之潤滑油洩漏,是以原告所稱證據1 密封構件18雖留有間隙( 凹陷部18c),仍不影響該殼體構件20之密封構件18具有防止潤滑油徑向甚至軸向滲漏之目的。
又查證據2 圖式第1 圖已揭示一蓋體46抵接於油封45上端面,該蓋體46與油封45間雖未實質形成一封閉之容置空間,惟蓋體46、油封45及含油套筒軸承34間所形成擴充內徑部46cl,其目的係避免因潤滑油滲漏而導致軸承壽命縮短。
準此,證據1 、2 皆可達成系爭專利確實阻絕潤滑油滲漏的途徑而防止漏油,進而提升風扇馬達與含油軸承使用壽命之目的,原告上開主張,自無理由,堪認證據1 、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11、28、31、48、51不具進步性。
㈩證據2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11、28、31、48、51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8、11部分:①系爭專利請求項8 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軸承保油結構」,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軸承結構;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軸管;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可供心軸41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以供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等特徵。
綜上比較,證據4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特徵,惟證據2 圖式第1 圖已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上端,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 及證據4 所揭示;
而證據2 與證據4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儲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2 與證據4 之發明。
準此,證據2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1為依附請求項8 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經查證據2圖式第1圖已揭示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上端,其蓋體46安裝鄰近於轉軸處設置凹陷部僅為習知技術的簡單附加,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是以,證據2、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8、31部分: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8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馬達;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轉子40具有心軸4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
證據4 圖式第3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
綜上比較,證據4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特徵,惟證據2圖式第1 圖已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上端,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 及證據4 所揭示;
而證據2 與證據4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儲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2 與證據4 之發明。
準此,證據2 、4 之組合應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31為依附請求項28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經查證據2 圖式第1 圖已揭示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上端,其蓋體46安裝鄰近於轉軸處設置凹陷部僅為習知技術的簡單附加,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1之發明,是以,證據2 、4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48、51部分:①系爭專利請求項48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風扇;
證據4 圖式第1 圖揭示轉子40係具有輪轂及設置於輪轂周圍之扇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轉子40之心軸41與輪轂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
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
綜上比較,證據4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特徵,惟證據2 圖式第1 圖已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上端,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 及證據4所揭示;
而證據2 與證據4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儲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2 與證據4 之發明。
準此,證據2 、4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8不具進步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51為依附請求項48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經查證據2 圖式第1 圖已揭示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上端,其蓋體46安裝鄰近於轉軸處設置凹陷部僅為習知技術的簡單附加,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1之發明,是以,證據2 、4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1不具進步性。
證據4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5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54為分別依附請求項13、33、53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軸管之該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
而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33、53不具進步性,證據4 及證據5 並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54之所有技術特徵,均業如前述;
且證據5 圖式第3 、4 圖揭示軸筒212 之底部具有開口透孔2122,並以封塞27進行密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54之該軸管之該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
又證據4 與證據5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儲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4 與證據5 之發明。
準此,證據4 、5 之組合皆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54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至16、23、33至36、43、53至56不具新穎性及不具進步性;
證據1 、3 之組合,或證據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2、42不具進步性;
證據1 、2 之組合,或證據2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11、28、31、48、51不具進步性;
證據4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34、54不具進步性。
原處分關於「請求項2 至3 、8 、11、13至16、22至23、28、31、33至36、42至43、48、51、53至5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及訴願機關駁回訴願之決定,均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上開舉發成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
│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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