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6,行專訴,87,2018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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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
原 告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木川(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麗如(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黃韵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以「收納盒(三)聯合(三)」作為第102307194 號「收納盒(三)」設計專利之衍生設計,向被告申請衍生設計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2307194D03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設計第D163254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於105 年2 月5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26條第1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以106 年5 月26日(106 )智專三(一)03027 字第106205714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9 月14日經訴字第1060631068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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