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6,行專訴,9,2017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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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
原 告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喬通(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鄭喻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喻智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4年4月30日以「副食品分裝容器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經被告編為第104206743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505457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以其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8 月25日(105 )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5210539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6 年1月3 日以經訴字第1050631390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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