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6,行專訴,93,2018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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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3號
原 告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木川(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麗如(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黃韵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5日以「收納盒(三)聯合(五)」作為第102307194 號「收納盒(三)」設計專利之衍生設計,向被告申請衍生設計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2307194D05 號審查,於103年7月29日准予專利,並發給設計第D16325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水順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26條第1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以106年5月26日(106)智專三(一)03027 字第106205713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6年10月11 日以經訴字第1060631127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下稱:「訴願決定」)。

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應對系爭專利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汪漢卿
法官 黃珮茹
法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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