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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麗如(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44條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惟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亦未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合程式。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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