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6,行聲,1,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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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士翔
相 對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楊崇悟(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海關緝私條例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行他訴字第1 號、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11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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