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7,行商訴,42,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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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
原 告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德銓(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微軟公司
代 表 人 羅素 潘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微軟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以「數位天空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版查詢訂閱翻譯;

教育服務;

函授課程;

宗教教育;

體操教導;

教導服務;

教育資訊;

錄影節目播映業;

娛樂資訊;

休閒娛樂資訊;

電腦網路遊樂場;

提供電腦及網路設備供人上網之服務;

提供線上遊戲服務(由電腦網路);

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發行;

唱片錄音帶伴唱帶之製作發行;

電台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

電視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

標示字幕說明」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78956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該條款之規定,以106 年10月30日中台異字第G0105067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3 月27日經訴字第1070630261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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