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7,行商訴,74,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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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74號
原 告 陳三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嘉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105 年6 月4 日以「南亞鮮綠NAN YA」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家庭用保鮮膜、廚房用保鮮膜、保鮮膜、食品保鮮膜」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181874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6 年1 月16日至116 年1 月15日止。

嗣原告於106 年4 月15日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6 年12月27日中台異字第G01060297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8 月17日經訴字第107063061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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