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7,行商訴,8,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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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7年度行商訴字第8號
3原告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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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表人溫泰鈞(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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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訴訟代理人李宗德律師
9陳佩貞律師
10蔡毓貞律師
11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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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15參加人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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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代表人萬冠麗(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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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20本院裁定如下:
21主文
22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23理由
24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25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亦得因該第三26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27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11二、訴外人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2年9月2日以「看見2臺灣VideoTaiwan」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類之「雷射唱片;
影碟;
錄4影帶;
錄音帶;
光碟片;
電視遊樂器用之程式卡帶卡匣;
電5視遊樂器;
電子書;
電子記憶卡;
電子字典;
電子記事簿;
6電子書轉錄機;
語音音效卡;
記憶卡;
電腦磁片」商品,向7被告申請註冊,嗣於93年4月6日將商標申請權讓與訴外人8明日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1152985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復經被告於103年4月23日核10准移轉登記予原告,並經申准延展權利期間至113年8月1511日止。
嗣參加人於104年12月28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12第6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申請廢止其註冊。
經被告審查13,於106年6月28日以中台廢字第L01040677號商標廢止處14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15願,經經濟部以106年11月27日經訴字第10606312630號決16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17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18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19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20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2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2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23法官蕭文學
24法官杜惠錦
2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6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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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2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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