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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2107年度行專更(一)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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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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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代表人海英俊(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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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訴訟代理人邱珍元專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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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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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代表人洪淑敏(局長)
15訴訟代理人謝文元
16參加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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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代表人洪銀樹(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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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訴訟代理人黃耀霆律師
21吳采軒律師
22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523年12月29日經訴字第105063143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24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並於106年8月24日25以106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判決後,參加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26高行政法院於107年6月14日以107年度判字第324號判決將原27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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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文
2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5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3,應予撤銷。
4被告應就發明第I320688號專利作成「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5予撤銷」之處分。
6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即准予更正部分外)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7用由被告負擔。
8事實及理由
9一、事實概要:
10參加人於民國96年3月15日以「微型馬達之印刷電路板固定11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108993號審查12,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20688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13利)。
之後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14第1款、第4項、第23條及第26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對15之提起舉發。
參加人於102年4月12日及104年2月6日提16出系爭專利更正本,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計5項。
案經17被告依104年2月6日更正本審查,並認更正後系爭專利未違18反前述專利法規定,於105年5月27日以(105)智專三(二19)04118字第105206636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4年2月206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至5舉發不成立」之處21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2月29日經訴字第221050631436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23。
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並以10624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25至5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應予撤銷。
被告應就發明第I32620688號專利權作成『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27處分。
原告其餘之訴(即准予更正之處分)駁回」後,參加人28就關於請求項1至5部分提起上訴(准予更正之處分,因原告2
1未提起上訴而確定),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6月14日以2107年度判字第324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3I320688
4號專利「請求項1至5
5就發明第I320688號專利重為「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予6
7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86頁第9至13行記載「一印刷電路板
9,其中央具有可供套置軸管的中孔,中孔的孔徑必須接近並10不得小於軸管外徑,且印刷電路板的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11印刷電路板係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
因此,當印刷電12路板的中孔套置於軸管上時,即同時定位了該印刷電路板的13正確感應位置,以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第8頁第1至146行記載「由於印刷電路板50的中孔51孔徑呈接近並不得15小於軸管41外徑,所以當印刷電路板50的中孔51套置軸16管41的同時,一方面可以將感應片42覆蓋固定,限制該感17應片42位於該凹槽45內,以防止感應片42掉落,另一方18面可以很簡單、快速又方便的定位出印刷電路板50的正確19放置位置,以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及第9頁第2至8行20記載「印刷電路板的定位動作簡單、快速又方便:因為印刷21電路板的中孔孔徑係接近並不得小於軸管外徑,所以當印刷22電路板的中孔套置於軸管上時,即同時定位了該印刷電路板23的正確感應位置,且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所以本發24明可以很簡單、快速又方便的定位出印刷電路板的正確放置25位置,以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又可防止感應片掉落使馬26達穩定運轉」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藉由印刷電路板設置中27孔,使得印刷電路板的中孔套置於軸管上時,可以限制感應28片位於凹槽內,即同時定位印刷電路板的正確感應位置,以3
1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故系爭專利欲達成避免產生啟動困2難的目的,乃於印刷電路板設置中孔,以及限制感應片位於3凹槽內等技術特徵,而與感應片數量及凹槽數量等數值上的4限定無涉。
57頁第4至10行記載「基座40位於軸
6管41的周邊位置處設有數凹槽45,該凹槽45係埋設有感7應片42,其中感應片42必須為具磁通效應的材質,例如:8鐵金屬,且其型式可以是環狀,或者是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9位於通過軸管41中心之徑向位置上(如圖所示),感應片1042可對上述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11,使扇輪轉子的旋轉動作更為平穩,同時可防止扇輪轉子的12旋轉軸自軸管41中脫出」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明確記13載感應片不論為單一個(即環狀,而單一個環狀感應片及對14應單一個凹槽)或至少2個以上,感應片本身均可以對扇輪15轉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達成扇輪轉子的16旋轉動作更為平穩,同時具有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17中脫出的功效,是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自承感應片為「環狀」18或「至少二個以上」是對等(等同)結構,亦即感應片數量19與凹槽數量等數值限定不具有額外的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20書也無任何文字記載感應片數量與凹槽數量等數值限定具有21其他無法預期或顯著的功效,難謂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22片數量上的限定相較於單一感應片具有無法預期或顯著之功23效產生。
242圖2及其說明書第4頁第23段記載「樹脂基座1125上固設有環狀的軛鐵12(定子軛鐵)及環狀的電路基板1326。
其中軛鐵12係由磁性體所形成」可知,證據2於電路基27板13的下方設置有軛鐵12,軛鐵12同樣位於通過軸管1528中心之徑向位置上;
又由證據2圖3(b)可知,樹脂基座114
1於鄰近軸承孔15周邊設有凹槽以容置軛鐵12,而電路基板213可限制軛鐵12位於凹槽內。
承上所述,證據2與系爭專3利請求項1的差異僅在於設置「數量」,系爭專利請求項14設置至少二個感應片位於數凹槽內,而證據2則是單一環狀5軛鐵位於單一凹槽內。
證據2係為步進電機,與系爭專利的6微型馬達所屬技術領域相同,證據2圖2所揭露的步進電機7具有永久磁石22,其軛鐵12亦為具磁通效應的材質,且亦8設置於電路基板13的下方,依此結構配置,同樣可達到「9軛鐵12對轉子23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使轉子2103的旋轉動作更為平穩」的功效。
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11常知識者在參酌證據2,透過數量變更的簡易手法,無需過12度實驗驗證,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並達13到相同的功效,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14步性。
153或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16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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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應片數量及凹槽數量等數值上的限定無涉,而證據3圖1319、圖17揭示殼體81包含容置電路板10的凹槽,並有對稱20狀二凹部813(凹槽),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基座之21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的平衡片5022套置於管座822,並具有二個徑向對應的部分,已揭露系爭23專利請求項1「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之技術特徵。
證據24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差異僅在於感應片的設置「位置」25及「數量」,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感應片設置於印刷電路板26的下方,並設置至少二個感應片位於數凹槽內,證據3的平27衡片50則是位於電路板10的上方,並僅有單一平衡片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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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為無刷直流馬達構造,與系爭專利的微型馬達為相同
2技術領域,且證據3說明書第4頁第20至23行所載「該平3衡片係由具有導磁效果之材質製成,使轉子之永久磁鐵與平4衡片對應相吸,由該吸力進而使轉子旋轉時,產生一維持轉5子穩定旋轉之平衡力,兼具有消除轉子轉動時所產生之晃動6、噪音,進而可提高產品之使用壽命」,與系爭專利說明書7第7頁第8至10行記載「感應片42可對上述扇輪轉子的磁8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使扇輪轉子的旋轉動作更9為平穩,同時可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41中脫出」10的作用與功效相同。
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11酌證據3,透過設置位置改變及數量變更的簡易手法,無需12過度實驗驗證,即能夠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13並達到相同的功效,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14具進步性。
152的環狀軛鐵12、證據3的平衡片50(具有二個徑向16對應的部分)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該感應片為至少二17個以上」均屬對等(等同)結構,分別能達成與系爭專利請18求項1相同之「避免啟動困難」功效,已如前述,是所屬技19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3,經由對感應片簡20單地進行修飾(二個徑向對應的部分)或置換(環狀),無21需過度實驗驗證,亦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22並達到相同的功效,故證據2、3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23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4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25證據3圖21、24及其說明書第14頁第4至5行揭示,定位柱26823分別穿設於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及定子30之定位孔30276,其中定子30包括線圈(或稱繞線)不僅為通常知識,亦揭28露於證據3說明書第5頁第17至18行所載「定子3係可以成6
1各種極數之設計,以及形成各種繞線方法者」,可知證據3確2已揭露線圈,且其定位柱823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的電路3板定位柱及系爭專利請求項3的線圈固定柱,因系爭專利關於4線圈固定柱及電路板定位柱僅記載其作用或功效為「基座405上的線圈固定柱43與電路板定位柱44均各別穿過印刷電路板650的穿孔52之後,再將線圈53插掣固定於線圈固定柱43上7」(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7至9行),並無其他不同的作8用或功效,是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9性。
10三、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11並辯稱:
12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32揭露一種步進馬達結構,其包含有:一樹脂基座1114,中央設有一軸受孔15,該軸受孔內可供置入軸受16以支15撐回轉軸23旋轉,且該軸受孔周邊設有一個凹槽(元件1216、15之間的凹入部分,未編號);
一電路基板13,中央具17有可供套置於該軸受孔的中孔(元件12中央之孔,未編號18),中孔的孔徑不得小於軸管外徑,且電路基板的下方設置19有軛鐵12,該軛鐵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20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電路基板係限制該軛鐵位於該凹槽內21。
證據2的步進馬達、樹脂基座、軸受孔、軸受、回轉軸、22電路基板及軛鐵等構件,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微型23馬達、基座、軸管、軸承、轉子、印刷電路板及感應片等技24術特徵。
252係以單一環形軛鐵12套設在軸管周圍,證據2並未26有進一步的教示或建議,可以將環形軛鐵及凹槽修飾成至少27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之技術,原28告復未提出相關之資料足以佐證上述的修飾、置換或轉用係7
1為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更遑論有合理的動機足以促2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證據2所揭露之技術經3修飾、置換或轉用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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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的線圈時,電路板沒有可供定位、固定的對象而無法正確6定位,進而產生啟動困難的情形,所謂的啟動困難係因電路7板無法正確定位所致,若電路板被正確定位後,啟動困難的8問題即可解決,故系爭專利的手段係提供一種微型馬達之印9刷電路板固定結構;
而證據2係為了解決因掣動力矩而造成10定子鐵芯控制性受損的問題,其手段係將習知鐵芯設於定子11上的方式,改變成在固定子上設有空心線圈,在轉子上設有12永久磁鐵,可解決掣動力矩的問題,是系爭專利與證據2的13發明目的、所欲解決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手段無一相同。
141與證據2有技術特徵的差異,
15該等差異並非可輕易完成,復以系爭專利與證據2的發明目16的、所欲解決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手段無一相同,故證據217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8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93第11、12圖揭露一種無刷直流馬達結構,其包含有20:一殼體80,中央設有一管座802,該管座內可供置入軸管21301以支撐一軸桿402旋轉,且該管座周邊設有一個環狀凹22槽(元件802、801之間的凹入部分,未編號);
一電路板2310,中央具有可供套置於該管座的軸孔101,軸孔的孔徑不24得小於管座外徑,且電路板的上方設置有平衡片50。
證據325的無刷直流馬達、殼體、管座、軸管、軸桿、電路板及平衡26片等構件,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微型馬達、基座、27軸管、軸承、轉子、印刷電路板及感應片等技術特徵。
281與證據3有二處差異,其一為證據3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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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殼體80中央之管座802之周圍係設有單一的環狀凹槽,以2容置電路板10厚度的部分(如第12圖所示),而系爭專利3請求項1則界定「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該感應片位於該凹4槽內」,二者之凹槽在形狀、數量、容置對象及目的完全不5同;
其二為證據3之平衡片50雖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感應片6,然證據3係為具有二缺槽之單一環形構造套設在管座8207周圍且設於電路板10與定子30之間,系爭專利請求項1則8界定「印刷電路板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9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印刷電路10板係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二者之感應片在形狀、11數量及設置位置完全不同。
123揭示內容與請求項1有如上所述之差異,
13且證據3並未有進一步的教示或建議,可以將具有二缺槽之14單一環形構造感應片修飾成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15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並設於電路板與基座間,以及將容置電16路板之環狀凹槽修飾成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中17心之徑向位置上以容置感應片,原告復未提出相關之資料足18以佐證上述的修飾、置換或轉用係為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19知識,遑論有合理的動機足以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20知識者,將證據3所揭露之技術經修飾、置換或轉用即能完21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3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243之圖23、34及相對應說明書內容中雖已揭示有定位25柱823、電路板之定位孔10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26定位柱及穿孔,惟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包含請求項1之所有27技術特徵,而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28性,已如前述,故證據3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9
1具進步性。
23之定位柱823係用來供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所穿3設,且證據3圖23、34中並無線圈,其定位柱823自難等4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線圈固定柱,況證據3不足以證明5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證據3亦不足6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7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8性,證據3、4之組合及證據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9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步性:
102、3分別依附於請求項1,請求項4則依
11附於請求項2,而證據2或證據3分別未揭露系爭專利請12求項1「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的技術特徵,是證據2、13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14述,故證據2、3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54不具進步性。
169頁所載證據4固然揭露了定位凸部103可用
17加壓或熱熔接方式固定於對應定位孔112(相當於系爭專利18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惟證據2、3不足以證明系爭19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仍未揭示證20據2、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間具差異之技術特徵,亦無相21關之建議或教示,故證據3、4之組合及證據2、3、4之組22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234第1、2圖所揭示電路板11包含三個各設有定位孔12412之延伸件111,固然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定位突部25及穿孔,惟證據2、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26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仍未揭示證據2、3與系爭專利27請求項1間具差異之技術特徵,亦無相關之建議或教示,故28證據3、4之組合及證據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10
1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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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辯稱:
4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57頁第5至10行記載:「其中感應片
642必須為具磁通效應的材質,例如:鐵金屬,且其型式可7以是環狀,或者是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41中8心之徑向位置上(如圖所示),感應片42可對上述扇輪轉9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使扇輪轉子的旋轉10動作更為平穩,同時可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41中11脫出」等內容可知,該感應片42係由具磁通效應的材質所12製成,可以使該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13量。
因此,當該感應片42無論是形成「環狀」或「至少二14個以上」時,同樣可達成如上所述,使該扇輪轉子的旋轉可15以更為平穩,同時可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中脫出的16功效,其差異僅在於是否具有可以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之17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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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的環形磁鐵M具有偶數磁區,當感應片42形成「環狀」時20,以四個磁區構成環形磁鐵M為例(如本院卷第292頁圖21形所示),四個磁區的中間L線區域為各該磁區的強磁區22,當扇輪轉子欲停止繼續旋轉時,由於扇輪轉子的環形磁鐵23M具有一股向下吸附「環狀」感應片42的力量,使四個磁24區的強磁區與「環狀」感應片42的任何位置相吸附靜止,25包括其中二強磁區分別相對應於二線圈53位置的情形,而26當強磁區於相對應於二線圈53位置停止時,即落入俗稱啟27動死角,導致扇輪轉子欲重新啟動旋轉時,將產生啟動困難28的問題,故感應片42形成「環狀」之情形,僅具有上述可11
1以使扇輪轉子的旋轉更為平穩,同時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2自軸管41中脫出的功效。
342形成「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41
4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之情形,以扇輪轉子的環形磁鐵M具有5四個磁區與二個感應片42為例,當扇輪轉子欲停止繼續旋6轉時,扇輪轉子的環形磁鐵M僅由其中二個磁區的強磁區7與「二個」感應片42產生相吸附,而停止於定位。
由系爭8專利第三、六圖可知,由於二感應片42與二線圈53形成偏9移的錯開設置,當環形磁鐵M以其中二個強磁區與「二個10」感應片42相吸附停止時,環形磁鐵M的各該強磁區係與11二線圈53之位置錯開,而不相對應,即轉子不會落於啟動12死角位置,如此,當扇輪轉子欲重新啟動旋轉時,對二線圈1353通入電流後,與二線圈53相鄰近的環形磁鐵M的強磁14區即於瞬間因相吸磁而旋轉,具有易於啟動旋轉的效果。
故15感應片42形成「至少二個以上」之情形,可以確保強磁區16不會停止於啟動死角的位置,除上述可以使扇輪轉子的旋轉17更為平穩,同時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41中脫出的18功效外,更具有避免產生啟動困難的效果。
192揭露樹脂基座11上(即軸管周邊)設有單一的環狀20凹槽,用以容置軛鐵12,軛鐵12並套設在軸管周圍之環狀21凹槽內,是證據2的環狀軛鐵1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22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23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等技術特徵之差異,且證據242未進一步之教示或建議可將環形軛鐵及凹槽修飾成至少二25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之技術,原告26亦未提出相關之資料足以佐證前述修飾、置換或轉用係為系27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
又證據2的軛鐵12係整體為環28狀,當轉子停止旋轉時,於環狀凹槽中的環狀軛鐵12僅能12
1對轉子整體進行限位而使轉子自然停止,並無法限定轉子的2停止位置,將導致轉子落入上述啟動死角,而產生啟動困難3的問題,故證據2無法達成系爭專利「避免產生啟動困難」4之功效。
52說明書第0007、0008段記載,啟動轉矩係馬達6驅動時,難以使轉子高速定位,且妨礙馬達的快速響應性的7因素,證據2欲解決的問題在於消除啟動轉矩的影響,使馬8達的控制性優異,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避免產生啟動困9難」的功效無涉,且證據2說明書全文皆未記載系爭專利請10求項1的上述功效。
綜上,在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11項1的上述技術特徵與其帶來的技術效果的情況下,系爭專12利請求項1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13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4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53揭示殼體80中央之管座802周圍係設有單一的環狀16凹槽,以容置電路板10厚度的部分(如第12圖所示),而17系爭專利請求項1則界定「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
…,該感18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19上,該印刷電路板係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與證據203之凹槽在形狀、數量、容置對象及目的完全不同,屬於不21同構造。
223之平衡片50縱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片,23惟證據3之平衡片50僅為單一片體形狀,套設在管座82224周圍且設於電路板10與定子30之間,可見該平衡片50係25位於電路板10之上,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印刷電路26板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感應片至少有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27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的構造亦不同;
又證據3之28平衡片50係藉由二雙扇形部位與扇輪轉子40之永久磁鐵413
101產生吸力,以達到防止扇輪轉子40於旋轉時脫出之功效2,因此雙扇形部位占有較大之面積,當扇輪轉子40停止繼3續旋轉時,會停止於占有較大面積之任意位置,即扇輪轉子440仍可能會落於啟動死角位置,且證據3說明書並未教示5扇輪轉子40停止繼續旋轉時不會落於啟動死角位置,與系6爭專利請求項l之感應片還具有可避免產生啟動困難的作用7及功效不同。
83之平衡片50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
9片在形狀、數量、設置位置及目的迥然不同,應屬二不同構10造,且證據3未有進一步的教示或建議,可以將具有二缺槽11502之單一環形構造平衡片50修飾成「至少二個以上且必12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並設於電路板與基座13間,原告復未提出相關之資料足以佐證上述的修飾、置換或14轉用係為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遑論有合理的動機足15以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證據3所揭露之技16術經修飾、置換或轉用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且17請求項1可達成「避免產生啟動困難」之功效,為證據3所18無法預期,故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19性。
203或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21進步性:
222揭示一「步進馬達」,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去除掣23動力矩之影響,以提供控制性佳之扁平型步進馬達,而證據243揭示一「無刷直流馬達構造」,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如25何使轉子之永久磁鐵與平衡片對應相吸,由該吸力進而使轉26子旋轉時,產生一維持轉子穩定旋轉之平衡力,兼具有消除27轉子轉動時所產生之晃動、噪音,進而可提高產品使用壽命28。
是證據2、3所欲解決之問題完全不同,且就系爭專利如14
1何使微型馬達的電路板可以快速、方便又正確的定位,以避2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之所欲解決問題而言,證據2、3均未3給予任何啟示和建議,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4無參考、引用組合證據2、3之動機。
況證據2屬於一種薄5型馬達,與證據3之非薄型馬達在構造上多所不同、近乎互6斥,並無參考、轉用之可能,亦無組合動機。
72係依附於請求項1,而證據2、證據3皆
8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且證據2、3並9無組合動機,俱如前述,縱強加組合證據2、3,由於證據210未教示或建議可將環形軛鐵及凹槽修飾成至少二個以上且必11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的技術,證據3亦未進一12步教示或建議可將具有二缺槽之單一環形構造感應片修飾成13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並設於14電路板與基座間,以及將容置電路板之環狀凹槽修飾成至少15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以容置感應16片的技術,因此,證據2、3之組合亦未能完成系爭專利之17「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18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等技術特徵,及達19成系爭專利「避免產生啟動困難」的效果,故證據3或證據202、3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1據3或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22進步性:
235頁倒數第3行以下記載「然而,當馬
24達結構不斷的朝向薄型化、小型化設計時,為了節省空間,25必須將定子組簡化成固定於電路板上的線圈」、第8頁第726至9行記載「然後,基座40上的線圈固定柱43與電路板定27位柱44均各別穿過印刷電路板50的穿孔52之後,再將線28圈53插掣固定於線圈固定柱43上」等內容,並參酌第四圖15
1可知,系爭專利係將習知馬達之定子組簡化,於電路板上僅2設置線圈,並於基座上凸伸至少二線圈定位柱,供線圈插掣3固定,達到使薄型化馬達之線圈直接且穩固固定於電路板(4基座)之功效。
53並非薄型化馬達,仍具有佔據大量軸向厚度之習知
6定子組,其第24圖中╳部位係該定子組之繞線部,並非系7爭專利所述經簡化為獨立構件之線圈,二者之構造已有不同8,況證據3之定位柱僅以極小之高度卡合於該定子組,並未9插伸貫穿該定子組,與系爭專利之線圈係直接插設於線圈固10定柱上亦有不同,是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使該11線圈固定柱穿過該穿孔之後,可供插掣固定線圈」之技術特12徵,自無法預期上述「使薄型化馬達之線圈直接且穩固固定13於電路板(基座)」之功效;
縱強加組合構造互斥之證據214的薄型馬達線圈與證據3的習知馬達定子組,亦未揭露系爭15專利請求項3之上開技術特徵,故證據3或證據2、3之組16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172、3或證據3、4或證據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18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步性:
192、3無組合動機,已如前述,又證據4揭示一「超薄20風扇結構改良」,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提供一種有效縮減21風扇整體高度,而具有輕薄短小特性之超薄風扇結構設計,22與證據2、3所欲解決問題均不相同,且就系爭專利欲解決23如何使微型馬達的電路板可以快速、方便又正確的定位,以24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之問題而言,證據2、3、4均未給予25任何啟示和建議,是證據2、3或證據3、4或證據2、3、426均無組合動機。
274、5依附於請求項2,包含請求項1、2之
28全部技術特徵,而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16
1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4亦未揭示請求項1「2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及「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3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等技術特徵,亦無相關4之建議或教示,故證據2、3或證據3、4或證據2、3、4之5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步性。
6五、經兩造、參加人協議簡化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205頁至7第207頁):
8
91至5是否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
101至5是否欠缺必要技術特徵?
112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122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33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142、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15性?
162、3、4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17步性?
183、4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步19性?
20六、本院判斷如下:
21
22」為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所明定。
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2396年3月15日,經被告於98年11月26日審查核准專利,24並於99年2月11日公告。
嗣原告於102年2月27日提出舉25發,經被告審查,於105年5月27日為「104年2月6日之26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至5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故27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應適用核准審定時即92年2月28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利17
1法)規定。
2參加人於104年2月6日提出更正申請,業經被告為准予更正3之處分,嗣原告不服,而向本院前審提起行政訴訟,惟此部分4業經本院前審判決駁回,且原告未上訴而告確定,此亦經最高5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24號判決確認(本院卷第39頁)6,是就系爭專利准予更正部分業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7業經前審判決認定系爭
8專利說明書明確且充分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明確記9載、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欠缺必要技術特徵,並不違反92年專10利法第26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且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11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當事人就該等部分並未上訴最高12行政法院,是該部分爭點業經前審判決確定,非屬本院審理範13圍,併予敘明。
14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5
16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7行至第6頁第3行所載,17習用的馬達結構(如附圖1之第一圖所示),其電路板3218係呈固定於定子組30底部所突伸的複數腳柱31上,再使定19子組30套置固定於軸管21外周,以達到定位目的,所以,20該電路板32的內孔33本身是不與軸管21接觸;
然而,當21馬達結構不斷的朝向薄型化、小型化設計時,為了簡省空間22,必須將定子組簡化成固定於電路板上的線圈,此時,該電23路板則失去了可供定位、固定的對象;
因此,則必須重新思24考並開發一種全新概念的電路板固定結構,使微型馬達的電25路板可以快速、方便又正確的定位,以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26形(本院卷第235頁至第236頁)。
27
28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為一種微型馬達之18
1印刷電路板固定結構,其包含一基座與一印刷電路板,基座2中央設有軸管,軸管外周突伸至少一個以上的電路板定位柱3,印刷電路板中央具有可供套置軸管的中孔,中孔孔徑必須4接近並不得小於軸管外徑,且其對應電路板定位柱設有穿孔5;
因此,當印刷電路板的中孔套置於軸管上時,可同時定位6其正確感應位置,又可防止感應片掉落使馬達穩定運轉,且7電路板定位柱穿過穿孔之後,可利用黏膠或熔接固定,使印8刷電路板與基座完全服貼,以避免翹曲或振動(本院卷第2933頁)。
10
11系爭專利之第二圖為分解示意圖、第三圖為平面示意圖、第12四圖為局部剖面示意圖(一)、第五圖為局部剖面示意圖(13二)、第六圖另一種實施型態之平面示意圖(如附圖1所示14)。
15
16系爭專利原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嗣參加人於104年172月6日申請更正,經被告為准予更正之處分,原告不服提18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本院前於106年8月24日以106年19度行專訴字第8號判決駁回「准予更正」之部分,因原告未20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俱如前述,本院自應依更正後之申請專21利範圍審理,更正後系爭專利範圍共5項,其中請求項1為22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23
24,中央設有一軸管,該軸管內可供置入軸承以支撐一轉子25旋轉,且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
一印刷電路板,中央具26有可供套置於該軸管的中孔,該中孔的孔徑必須接近並不27得小於該軸管外徑,且該印刷電路板的下方設置有感應片28,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19
1徑向位置上,該印刷電路板係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2。
31項所述微型馬達之印刷電路板固定結
4構,其中該基座位於該軸管的周邊位置,突伸有至少一個5以上的電路板定位柱,且該印刷電路板對應於該電路板定6位柱設有至少一個以上的穿孔。
71項所述微型馬達之印刷電路板固定結
8構,其中該基座位於該軸管的周邊位置,突伸有至少二個9以上的線圈固定柱,該線圈固定柱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10心之徑向位置上,該印刷電路板對應於該線圈固定柱設有11至少二個以上的穿孔,使該線圈固定柱穿過該穿孔之後,12可供插掣固定線圈。
132項所述微型馬達之印刷電路板固定結
14構,其中該電路板定位柱頂端可利用黏膠或熔接方式固定15。
162項所述微型馬達之印刷電路板固定結
17構,其中該印刷電路板周邊突伸有數定位突部,各定位突18部可供設置一穿孔。
19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202為西元2004年(93年)11月11日公開之日本第002100-000000
22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96年3月15日),可為23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242之技術內容:
25依證據2說明書第0009段所載:「本発明に係るステッ26ピングモータは、第1の磁性薄板上に扁平型の空芯コイ27ルを通電可能に設けた固定子と、前記固定子に回転自在28に軸支される第2の磁性薄板上に、前記空芯コイルに対20
1して所定の間隙を介して対向配置される永久磁石を設け2た回転子とを具備する(本發明之步進馬達,其係具備定3子及轉子;
該定子係在第1磁性薄板上設置可任意通電之4扁平型空心線圈;
該轉子設有永久磁鐵,該永久磁鐵係相5對該空心線圈具有一規定間隙,相對向配置第2磁性薄板6上,該第2磁性薄板係可任意旋轉的樞設在該定子)」(7第31頁、第108頁)。
82之主要圖式:
9證據2之圖2為分解立體圖、圖3為上視圖及剖面圖(如10附圖2所示)。
113為90年2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423760號「無刷直12流馬達構造」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9613年3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143之技術內容:
15依證據3說明書之摘要所載,證據3揭露一種無刷直流馬16達構造,係由具導磁材質製成平衡片,平衡片以軸孔與定17子被軸管貫穿結合,軸管樞接有轉子,轉子被控制元件控18制啟動旋轉,轉子有環形永久磁鐵,且直徑近似於平衡片19第28頁背面
20)。
213之主要圖式:
22證據3之第20圖為其第三較佳實施例之局部放大圖、第2321圖為其第四實施例之分解立體圖、第22圖為第四實施24例之上視圖、第24圖為第四實施例之局部放大圖(如附25圖3所示)。
264為1999年(88年)12月14日公告之美國第600091279號「減少厚度之風扇(Fanwithreducedthickness)」專利28,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96年3月15日),可21
1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24之技術內容:
3依證據4說明書之摘要記載:「Afanincludesahousingc4ontainingareceivingspaceandhavingonesidecontainingap5luralityofreceivingrecesseseachconnectingtothereceiving6space,acircuitboardreceivedinthereceivingspaceandincl7udingapluralityofelongatedextensionpieceseachsecuredi8noneofthereceivingrecesses,anaxialsleevemountedonth9ecircuitboardandreceivedinthereceivingspace,abearing10mountedintheaxialsleeve,astatormountedontheaxialslee11veandreceivedinthereceivingspace,andfanbladesrotatab12lyreceivedinthereceivingspaceandincludinganaxlerotatab13lymountedinthebearing.(一種風扇,包括:一具有容納14空間的殼體,且其一側包含多個容納凹槽,每個容納凹槽15連接到容納空間;
一電路板容納在容納空間,並包括多個16細長延伸件,每個延伸件固定在一個容納凹槽;
一軸套安17裝在電路板並容納在容納空間;
一軸承安裝在軸套內;
一18定子安裝在軸套並容納在容納空間;
以及多個風扇葉片可19旋轉地容納在容納空間,並包括軸可旋轉地安裝在軸承中20第4頁、本院卷第263頁)。
214之主要圖式:
22證據4之圖1為第一實施例之分解立體圖、圖2為第1圖23之部分放大圖(如附圖4所示)。
24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5證據2發明名稱所揭露之步進馬達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61標的名稱中之微型馬達;
證據2圖3(如附圖2所示)揭27露一電路基板13被固定於樹脂基座11上。
因此,證據2已28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微型馬達之印刷電路板固定結22
1構」之技術特徵。
2證據2圖2、3揭露該樹脂基座11,中央設有一軸管(即附3圖2之圖2元件符號15標示處),該軸管內可供置入軸承416、32以支撐一回轉軸23旋轉。
因此,證據2已揭露系爭5專利請求項1「一基座,中央設有一軸管,該軸管內可供置6入軸承以支撐一轉子旋轉」之技術特徵。
惟證據2之樹脂基7座11上僅設有單一的環狀凹槽,以容置該軛鐵12,而有別8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基座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以容置該9等感應片之技術特徵。
是以,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10項1基座之「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之技術特徵。
11證據2圖2、3揭露一電路基板13,中央具有可供套置於該12軸管的中孔,且其孔徑不小於軸管外徑,該電路基板13下13方設置有軛鐵12,該電路基板13係限制軛鐵12位於樹脂14基座11之凹槽內;
另證據2說明書第【0025】段記載:軛15鐵12及電路基板13係藉由熱加壓緊固等形成固定,而不會16相對樹脂基座11產生相對之旋轉或往軸向之移位(舉發卷17第31頁背面、第106頁、第107頁背面),其中證據2之18軛鐵12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片。
是以,證據19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印刷電路板,中央具有可供20套置於該軸管的中孔,中孔的孔徑必須接近並不得小於軸管21外徑,且印刷電路板的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印刷電路板係22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並未揭23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24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之技術特徵。
25承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之差異在於:證據22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及「該27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28置上」之技術特徵。惟查:
23
1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下文,並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內2容記載「…該印刷電路板係限制該感應片於該凹槽內…」3、「基座(40)位於軸管的周邊位置處設有數凹槽(45)4,該凹槽(45)係埋設有感應片(42),…」、「…先將5感應片(42)放置於基座(40)上的數凹槽(45)…」(6本院卷第236頁、第237頁),可知軸管周邊之所以設有7數個凹槽,乃係供「至少二個感應片」設置,亦即凹槽之8數量僅是為了與感應片數目相對應,其技術手段在於藉由9印刷電路板將感應片限制於凹槽內,以防止感應片脫出,10此與證據2圖2、圖3利用電路基板13將軛鐵12(相當11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片)限制於樹脂基座11之凹12槽內,二者之技術手段相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13證據2而言,僅是凹槽及感應片之數量的簡單變更。
14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感應片的位置界定為「須位於15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而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67頁記載「…該凹槽(45)係埋設有感應片(42),其中17感應片(42)必須為具磁通效應的材質,例如鐵金屬,且18其型式可以為環狀,或者是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19軸管(41)中心之徑向位置上(如圖所示),感應片(4220)可對上述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21,使扇輪轉子的旋轉動作更為平穩,同時可防止扇輪轉子22的旋轉軸自軸管(41)中脫出…」(本院卷第237頁),23可知當感應片分為至少兩個,為使其能夠「對上述扇輪轉24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而將感應片的位25置界定為「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而證26據2係採用單一的環狀軛鐵12穿設於軸管,當然無需複27數的凹槽,更無需特定其位置,即可對於上方的永久磁鐵2822產生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且觀系爭專利說明書前開24
1所載「…感應片42必須為具磁通效應的材質,…,且其2型式可以是環狀,或者是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3管41中心的徑向位置上…」,是環狀軛鐵本身即可視為4多個位於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的感應片,其所產生的吸5附限位力量自不亞於二個感應片,亦可得證環狀感應片與6二個相對於軸管中心徑向位置的感應片,乃屬可相互替換7之技術手段。
8承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所揭露之技術9內容,僅有凹槽與感應片數量之些微差異,且系爭專利請10求項1並未有何有利功效或無法預期之功效,而證據2既11已揭露環狀軛鐵,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12,考量到環狀軛鐵之材料節省或進行簡單的設計變更時,13即得對環狀軛鐵進行形狀或數量多寡之調整,同時也會相14對應地設有相同數量的凹槽來加以容置,是以系爭專利請15求項1之發明僅係對證據2之技術內容簡單地進行修飾即16可輕易完成,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17步性。
18參加人主張證據2不具有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之功效,並19以4個磁區構成扇輪轉子的環形磁鐵M為例(如本院卷第22092頁圖形所示),當強磁區相對應於二線圈53位置停止時21,即落入俗稱啟動死角,導致扇輪轉子欲重新啟動旋轉時,22將產生啟動困難的問題;
而由系爭專利第三、六圖可知,由23於二感應片42與二線圈53形成偏移的錯開設置,當環形磁24鐵M以其中二個強磁區與「二個」感應片42相吸附停止時25,環形磁鐵M的各該強磁區係與二線圈53之位置錯開,而26不相對應,即轉子不會落於啟動死角位置,是系爭專利具有27避免產生啟動困難的效果云云。惟查:
28系爭專利請求項1是否具有參加人所述避免啟動困難之功25
1效,應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技術手段,並參酌系2爭專利說明書所明確記載或能予以推導者,始能加以考量3。
依參加人所述,啟動困難問題肇因於扇輪轉子磁鐵之強4磁區、線圈及感應片三者的相對位置關係,而系爭專利係5以「二感應片與二線圈形成偏移的錯開設置」避免啟動困6難。
然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並未記載任何關於扇輪轉7子磁鐵之強磁區或線圈位置之技術特徵,且僅界定「該感8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9置上」,並未提及「感應片」與「線圈」要形成偏移的錯10開設置,是不能據此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11具有避免啟動困難之功效。
12又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2至6行、第9頁第2至7行13分別記載「…由於印刷電路板(50)的中孔(51)孔徑呈14接近並不得小於軸管(41)外徑,所以當印刷電路板(5015)的中孔(51)套置軸管(41)的同時,一方面可以將感16應片(42)覆蓋固定,限制該感應片於凹槽(45)內,以17防止感應片(42)掉落,另一方面可以很簡單、快速又方18便的定位出印刷電路板(50)的正確放置位置,以避免啟19動困難情形;
…」、「…因為印刷電路板的中孔孔徑係接20近並不得小於軸管外徑,所以當印刷電路板的中孔套置於21軸管上時,即同時定位了該印刷電路板的正確感應位置,22且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所以本發明可以很簡單、23快速又方便的定位出印刷電路板的正確放置位置,以避免24產生啟動困難情形,又可以防止感應片掉落…」(本院卷25第238頁、第239頁),可知系爭專利係以將印刷電路板26套置於軸管,定位出印刷電路板的正確放置位置,並限制27感應片於凹槽內,作為解決產生啟動困難問題之技術手段28,而證據2既已揭露電路基板13定位於軸管,並限制軛26
1鐵1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片)位於凹槽內2的相同技術內容,自難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3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4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5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6證據3是有關一種無刷直流馬達構造,依證據3第21圖7(如附圖3所示)揭露該無刷直流馬達之電路板10被固8定於殼體82上,該殼體82中央設有一管座822,該管座9822內可供置入軸管301以支撐一軸桿402旋轉,其中證10據3之殼體82、凹槽(未編號,即管座322周邊)、電11路板10、管座822及軸管301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12項1之基座、凹槽、電路板、軸管及軸承;
惟證據3之殼13體82上僅設有單一之凹槽(即管座322周邊),用以容14置電路板10,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基座軸管周邊用以15容置感應片之數凹槽不同。
是以,證據3並未揭露系爭專16利請求項1基座之「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技術特徵。
17由證據3第21、24圖(如附圖3所示)揭露之內容,可18知該馬達之電路板10中央具有可供套置於該管座822的19軸孔101,且其孔徑不小於管座822外徑,而該電路板1020上方設置有平衡片50,其中證據3之電路板10及平衡片2150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印刷電路板及感應片22。
惟查,證據3之平衡片僅有1個,且設於電路板10「23上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感應片至少2個設於電路板24「下方」不同,復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系爭專利請求25項1之發明,係藉由印刷電路板的中孔套置於軸管內,同26時將感應片限制於下方的凹槽內加以定位,以快速定位出27印刷電路板的正確放置位置(本院卷第239頁),誠如前28述,是證據3之平衡片50置於電路板10「上方」,並無27
1法經由電路板10的定位加以限制平衡片50之位置。
是以2,證據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印刷電路板的下3方設置有感應片,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4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印刷電路板係限制該感應5片位於該凹槽內」之技術特徵。
61與證據3之差異在於:證據
73之殼體82上僅設有單一的凹槽,且該凹槽係用來容置8電路板10,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之「軸管周邊設有9數凹槽」技術特徵不同;
又證據3之平衡片50雖相當於10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片,但該平衡片50係設於電路11板10「上方」,不具有經由電路板10將平衡片50定位12於凹槽內之技術內容,是證據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13之「印刷電路板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14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印刷電15路板係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技術特徵不同。
衡酌16證據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間之差異及前述系爭專利之功17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尚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18常知識者依證據3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加以修飾所能輕易完19成者,故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20。
212、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22括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而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3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3自亦不足以證明系24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25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性26:
272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基座
28位於該軸管的周邊位置,突伸有至少一個以上的電路板定位28
1柱,且該印刷電路板對應於該電路板定位柱設有至少一個以2上的穿孔」之附屬技術特徵。
經查,證據3第21、24圖(3如附圖3所示)已揭露殼體82位於管座822的周邊位置,4突伸有二個定位柱823,且電路板10對應於定位柱823設5有定位孔103,藉由定位柱823穿設於電路板10之定位孔1603,可將電路板10予以定位,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72之附屬技術特徵。
又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8具進步性,業如前述,由於證據2、3均為馬達風扇之相關9技術領域,證據2與證據3在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10作用與功能相同,並均具有定子、轉子、軸管、軸承、電路11板、感應片等相同功能或作用之組合構件,而證據3已教示12在殼體82及電路板10上分別設有定位柱823、定位孔10313,可將電路板10加以定位之技術內容,已見前述,因此所14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對證據2之電路基板1315如何定位於樹脂基座11中之問題時,自有動機參考、結合16證據3所揭露之前述技術內容,據以修飾證據2之電路基板1713與樹脂基座11,使之利用定位孔及定位柱來加以定位而18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發明,故證據2、3之組合足19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03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基座
21位於該軸管的周邊位置,突伸有至少二個以上的線圈固定柱22,該線圈固定柱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23印刷電路板對應於該線圈固定柱設有至少二個以上的穿孔,24使該線圈固定柱穿過該穿孔之後,可供插掣固定線圈」之附25屬技術特徵。
經查,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26進步性,業如前述,又證據2圖2、圖3(如附圖2所示)27揭露在電路基板13上方設有空心線圈3a至3d,雖證據228並未揭露在基座上設有線圈固定柱,以使線圈固定柱由下至29
1上依序穿過電路基板後再固定線圈,然而由證據3第21、224圖(如附圖3所示)已揭露利用殼體82上的定位柱823,3由下至上依序穿過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平衡片50之定4位孔504及定子30之定位孔306,據以同時定位電路板105、平衡片50及定子30。
既證據2之結構由下至上依序為電6路基板、空心線圈等構件,則基於證據3教示以定位柱由下7至上同時定位多個構件之原理,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8識者在面臨如何定位證據2之電路基板、空心線圈等構件時9,自有動機參考、組合證據3所揭示之技術內容並將之運用10於證據2,使之利用定位柱同時定位電路基板及空心線圈,11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發明,故證據2、3之組12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134依附於請求項2,並進一步界定「該電路
14板定位柱頂端可利用黏膠或熔接方式固定」之附屬技術特徵15。
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16,已如前述,又證據2說明書第【0025段】記載「軛鐵1217及電路基板係藉由熱加壓緊固等形成固定」(舉發卷第3118頁背面、第107頁背面),且證據3第20圖(如附圖3所19示,舉發卷第9頁背面)及其說明書第12頁、第13頁載明20「…二定位柱304分別穿設於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及平21衡片50之定位孔504,再將定位柱304末端『熱壓』成鈎22部305並卡合於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周緣」(舉發卷第2323頁正、背面),是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前24述附屬技術特徵。
由於電路板定位柱係穿設過電路板之定位25孔而將電路板予以定位,定位孔與定位柱間之間隙不免造成26電路板與定位柱間或有振動之可能,則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27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自有動機以證據3教示之方式將定位柱28頂端與電路板進一步固接,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30
1之發明,故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2具進步性。
3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4性:
5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6已見前述,故證據2、3、4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7求項4不具進步性。
85依附於請求項2,並進一步界定「該印刷
9電路板周邊突伸有數定位突部,各定位突部可供設置一穿孔10」之附屬技術特徵。
經查,依證據4圖1(如附圖4所示)11及其說明書第2欄第37、38行及第53、54行揭露電路板1121具有三個突伸的延伸件111,且每一延伸件111均具有容13納凹槽112,可藉由容納凹槽112與殼體10上的定位凸部11403相互配合,將電路板11固定於殼體10的容納空間10015內(舉發卷第2頁背面),故證據4之延伸件111上設置容16納凹槽1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前述附屬技術特徵。
17又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18,業如前述,而證據4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亦屬風扇馬達,亦19均具有定子、轉子、軸管、軸承、電路板之組合結構,與證20據2、3屬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復依證據4所教示將電21路板11固定於殼體上之技術手段,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22通常知識者欲強化電路板與殼體間之固定或定位時,除了證23據3所教示之定位柱外,當有動機再進一步依證據4所示,24將電路板設有延伸件及容納凹槽,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25求項5之發明,故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26求項5不具進步性。
27證據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28:
31
1系爭專利請求項4、5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誠前所述,證據32並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3及「印刷電路板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4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印刷電路板係限5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之技術特徵,證據4固然揭露了系6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但仍未揭露證據3與系爭專7利請求項1間之前述差異,縱使組合證據3、4仍無法完成系8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故證據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9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
10七、綜上所述,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1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性12,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13進步性,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違反92年專利法第22條第144項規定,應予撤銷。
從而,被告所為「請求項1至5舉發不15成立」部分之處分,顯有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16洽。
原告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5舉17發不成立」之部分,並命被告重為「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18,應予撤銷」之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19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20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21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除確定部分即准予更正部分外)為有22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23前段,判決如主文。
24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2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6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27法官蕭文學
28法官杜惠錦
32
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3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4提上訴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5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6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7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8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所需要件
訟代理人之情形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
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一者,得不委任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律師為訴訟代理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
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
人者。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
情形之一,經最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高行政法院認為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適當者,亦得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
上訴審訴訟代理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人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
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
事件相關業務者。
33
影本及委任書。
1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2書記官林佳蘋
3
34
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3
4
5
35
1附圖2(證據2之圖式):
2
3附圖3(證據3之圖式):
4
361
2
3
4
371附圖4(證據4之圖式):
2
3
4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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