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7,行專更(一),4,201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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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秋成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呂茂昌及蕭浥玲,茲因技術審查官蕭浥玲於民國108 年3 月1 日離職,此部分爰改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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