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7,行專訴,18,2018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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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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