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7,行專訴,3,2018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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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
原 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3年2 月3 日以「風扇結構以及其扇葉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於102 年1 月1 日公告更正為6 項),經被告編為第93102369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23346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原告於105 年9 月20日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8 月10日(106)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6208288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12月14日經訴字第10606311790 號為訴願駁回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命被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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