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7,行專訴,45,2018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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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7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
3原告郭宮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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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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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9參加人張家銘
10張勝凱
11共同
12訴訟代理人桂齊恆律師
13閻啟泰專利師
14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15本院裁定如下:
16主文
17張家銘、張勝凱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18理由
19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20益將受損害,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21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22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3二、參加人等前於民國99年5月6日以「攻牙螺絲」向被告申請24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8項,經被告編為第99208361號25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97447號專利證書26(下稱系爭專利)。
嗣原告於106年2月15日以系爭專利有27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11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等則於同年5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2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刪除請求項1至4項)。
案經被告審查3,認其更正符合規定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後,以1064年9月11日(106)智專三(一)02054字第10620934690號5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6年5月1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6。
請求項5至8舉發不成立。
請求項1至4舉發駁回」之處7分。
原告不服前揭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8濟部以107年3月29日經訴字第10706301570號決定駁回,9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10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11部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等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12因認參加人等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13如主文。

14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1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6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17法官蕭文學
18法官杜惠錦
1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1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22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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