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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
原 告 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素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碧鴻
參 加 人 吳安燦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蕭浥玲,因其已離職,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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