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7,行專訴,73,201906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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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
抗 告 人 吳東法
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8日本院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駁回其提起上訴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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