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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
抗 告 人 吳東法
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本院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嗣該裁定已於同年7 月3 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1 頁)。
又抗告人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表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3 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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