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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
原 告 曾京生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張登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登科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以「健身片」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經被告編為第101208039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3717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嗣原告於106 年7 月7 日提出系爭專利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107 年4 月30日(107 )智專三㈢05077 字第10720380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6 年7 月7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請求項2 至4 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對前揭「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7 年8 月8 日經訴字第1070630798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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