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7,行專訴,79,20181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9號
原 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信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30日以「提升風扇特性之機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後修正為7 項),經被告編為第94134303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90977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於106 年6 月29日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及第26條第3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原告則多次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

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最後所提之107 年2 月22日更正本(刪除請求項2 至5 、7 ,及更正請求項1 內容)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以107 年4 月27日(107 )智專三(三)02063 字第107203737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7 年2 月22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 至5 、7 舉發駁回」之處分。

原告不服前揭審定書中有關「請求項1 、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不利於原告之部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