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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
原 告 展麒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文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趙嘉文專利師
楊理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沈榮津(部長)
參 加 人 謝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麗卿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以「人造皮革」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原處分機關編為第103205879 號進行形式審查,於同年6 月23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並發給新型第M48396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之後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6條及第22條第2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述規定,以107 年4 月12日(107 )智專三(五)01021字第107203107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同年9 月19日經訴字第1070630708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6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
原告不服,於同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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