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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1號
原 告 許嘉興
許銘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碧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7 年10月4 日經訴字第107063090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2 人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以「組合式家禽、家畜用高床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計有7 項,經被告編為第105102915 號審查,不予專利。
原告2 人不服,申請再審查,經被告以106 年7 月20日(106 )智專三(一)02017 字第10620755390 號審查意見通知函通知原告2人本案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嗣於107 年1 月23日辦理面詢,原告2 人則另於107 年2 月7 日提出申復理由及本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該修正本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本案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 年4 月18日(107 )智專三(一)02017 字第1072032803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
原告2 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10月4 日經訴字第10706309050 號決定駁回,原告2 人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被告應就本案(申請案號:000000000 )為准予專利之審定,,並主張:㈠引證1 之目的係提供一種新型塑料地網,安裝在鴿籠或鳥禽類籠子之底部,便於鴿禽類糞便之沖洗,使居住環境更加乾淨,保持地網底部之通風、通氣及通水性而不易產生病菌,適用於籠子且使用面積較小,缺乏實用性;
引證2 主要目的係針對習用寵物籠於清理上之不便加以改良,提供讓飼主更易清理之寵物籠構造,藉此使寵物之休息處保持乾淨,防止細菌、異味及蚊蟲孳生,提供一種清掃容易之寵物籠結構,適用於籠子且使用面積小,缺乏實用性。
本案主要係應用於大型的室內飼養場,且室內飼養場之衛生需求遠比寵物籠較高,其設備、器材及結構亦非寵物籠能比擬,故本案與引證1 及2 之應用空間及使用範圍應被區分而不屬同一類之技術背景。
㈡本案之高床板10設有相互平行之支撐板體12,且二支撐板體12間只界定出一流道13,且該沖洗單元23係對應各流道13皆深入設有一沖水管道231 ,令各流道13明確供給一沖水管231 ,而達到獨立且穩定之沖洗目的。
引證1 底座1 設置之半圓弧流通孔4 顧名思義為一圓弧狀開孔,表示於該空間內額外以半圓弧造型設計出流通孔,而該半圓弧流通孔周邊則形成有未開通部,而該未開通部則會形成一遮擋部,當透過水流沖洗糞便時,不僅受到遮擋部阻隔而降低水流強度,也會受到遮擋部阻隔殘留於流道間,且該地網本體之支撐板體皆設有數半圓弧流通孔,不會僅以單一方向流動,還會受到交錯流道之半圓弧流通孔導出散溢,缺乏水流彙集沖洗之效果,大幅降低水流沖洗之強度,容易產生異味及病毒,且必須將該地網本體拆下清洗地板,才能確實達到環境之整潔,而塑料地板之拆卸搬移時更需要人力成本之付出,大大降低結構使用之便利性及實用性;
引證2 僅揭示透過水管路所排放之水流沖洗傾斜底板上之糞便,而進水管路間隔設置之出水口僅單純出水,缺乏集中導流之效果,導致水流易散開而減弱沖洗強度,大幅降低沖洗效率,且糞便之排出主要係利用傾斜之底板而使糞便產生一滾動效果,進而往下滾動集收,惟此種方式僅對粒狀糞便之沖洗有用,對於糊狀而黏著於地板時,由於水力不集中,而沖洗強度低之情況下,其沖洗效果將大幅降低。
故本案之結構使用上確實較引證1 及2 之組合能確保糞便得以排出,大幅提升清洗效率,確實能達到不可預期之功效。
綜上,本案請求項1 未為引證1 結合引證2之技術內容揭露,具有進步性,則本案請求項2 至6 附屬項亦具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㈠引證1 圖1 及圖3 揭示於底座之相鄰兩側邊上設置有卡台,底座之另外兩側邊壁上設置有卡槽,可組合使用且便於鴿禽類排泄物之沖洗之技術;
引證2 說明書第7 至8 頁則記載「…除了…單體型態外,尚可將數個籠體串聯構成一複體型態,並於各籠體間設置分隔板,將容置於不同籠體中的寵物分開,以防止接觸傳染性疾病於籠中散播…,將分隔板取下,使數個籠體呈連通狀態,即可當作較大的籠子使用…」等內容,據此可知引證1 及2 均係為了處理寵物排泄物清洗,並可透過組合方式增加使用面積;
且引證1 及2 與本案專利國際分類號同為A01K(「畜牧業;
禽類…之管理;
…飼養或養殖其他類不包括之動物」),故引證1 及2 與系爭案應屬相同技術領域。
㈡引證1 為一種塑料地網,其地網本體揭露請求項1 「若干相互組裝結合之高床板,該些高床板皆具有一平台」之技術;
引證1 之底座揭露請求項1 「以及至少二平行設於平台底部之支撐板體」之技術;
引證1 之半圓弧流通孔揭露請求項1「並於二支撐板體間形成一流道」之技術;
引證1 之地網本體具有透孔,揭露請求項1 「該平台表面係設有若干貫穿平台之透孔」之技術;
引證1 之卡槽揭露請求項1 「且平台二相鄰之外側邊皆設有至少一組合凹槽」之技術;
引證1 之卡台技術揭露請求項1 「而另二相鄰之外側邊則皆設有至少一組合凸塊」之技術;
引證1 卡槽頂部係形成封閉狀之技術則揭露請求項1 「組合凹槽頂部係形成封閉狀」之技術。
引證2 為可方便清理排泄物之寵物籠結構,引證2 透過進水管路經排水管路排放至污水溝之技術揭露請求項1 「該些高床板係配合安裝於室內養殖場之地面上,該地面具有一沖洗端以及一排放端,該沖洗端設有一沖洗單元」之技術;
引證2 透過進水管路間隔設置有出水口之技術亦揭露請求項1 「且透過沖洗單元係分別對應各流道皆設有一沖水管」技術。
綜上,引證1 及引證2 已揭露本案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
又引證1 及2 與本案專利屬相關之技術領域,且均為解決避免禽畜及飼養場受到禽畜排泄物之汙染及便於進行排泄物清理之相關問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組合引證1 及引證2 ,並可輕易完成本案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故引證1 及2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案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㈢原告固訴稱引證1 於進行沖洗作業時受到半圓流道孔周邊之遮擋部阻隔而降低沖洗強度云云。
惟引證1 之流通孔設呈半圓弧狀並未以起訴理由所稱「遮擋部」為限制條件,且本案請求項1 以二支撐板體間界定出一流道之技術特徵,並未界定流道斷面型態,則兩者差異僅在於流通孔構造形狀之不同,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1 之技術內容,自可輕易思及將圓弧流通孔簡單修飾而完成前揭技術,此為引證1 技術之簡易變更,而無不可預期之功效。
另原告稱引證2 揭示進水管路間隔設置之出水口僅單純出水,缺乏集中導流之效果云云。
惟本案請求項1 之沖洗單元係分別對應各流道皆設有一沖水管技術特徵,與引證2 所揭露於進水管路間隔設置出水口之技術相較,亦僅為出水沖洗構造之不同,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2 之技術內容,自可輕易思及將出水孔簡單置換而完成前揭技術,此亦為引證2 技術之簡易變更,而無不可預期之功效,原告所述實難以成立。
㈣原告另稱本案請求項1 未為引證l 結合引證2 之技術內容揭露,具有進步性,則本案請求項2 至6 附屬項亦具進步性云云。
惟原告對於本案附屬項請求項2 至6 並未提出具體理由,其有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理由即詳如原處分,爰不再論述,併予敘明。
四、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1條之1 、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㈠不爭執事項:原告2 人於105 年1 月29日以「組合式家禽、家畜用高床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計有7 項,經被告編為第105102915 號審查,不予專利。
原告2 人不服,申請再審查,經被告以106 年7 月20日(106 )智專三㈠02017 字第10620755390 號審查意見通知函通知原告2 人本案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嗣於107 年1 月23日辦理面詢,原告2 人則另於107 年2 月7 日提出申復理由及本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該修正本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本案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 年4 月18日(107 )智專三㈠02017 字第1072032803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
原告2 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10月4 日經訴字第10706309050 號決定駁回,原告2 人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㈡本件爭點:⒈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本案請求項1 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⒉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本案請求項2 至5 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⒊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本案請求項6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本案係於105 年1 月29日申請,被告於107 年4 月18日(107 )智專三(一)02017 字第1072032803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系爭案之原處分。
是以,系爭案應否准許,應依現行專利法。
㈡按「發明雖無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現行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判斷申請專利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應以申請專利之整體,亦即以每一請求項中專利的整體為對象,而非以請求項各元件之技術特徵為個別比對,但因專利係由各別構件組合而成,各部分構件亦有其技術內容,所以在判斷專利是否具進步性時,不得不依下列步驟判斷之:⒈確定被比對專利之專利範圍;
⒉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
⒊確定被比對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
⒋確認被比對專利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
⒌該被比對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被比對專利的整體」(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503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本案技術分析:⒈早期禽畜養殖方式多是地板圈養方式,定期清潔時係透過人工方式予以噴水沖刷,但由於禽畜活動範圍廣泛,其糞物分佈於養殖場各處,且糞物殘留於地面上超過一天後,即不便於被沖刷清潔,造成糞物無法完全被沖刷乾淨,導致地面多少還是會殘留糞物,進而產生惡臭,不僅無法有效維持養殖場之清潔度,更讓禽畜直接接觸到潮濕地板及糞物,還會因進食而誤食到地面殘留之糞物,造成禽畜容易交互感染而產生疾病者。
有鑑於此,本案發明人於多年從事相關產品之製造開發與設計經驗,針對上述之目標,詳加設計與審慎評估後,終得一確具實用性之本案發明。
⒉本案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在於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上述缺失,提供一種組合式家禽、家畜高床結構。
一種組合式家禽、家畜高床結構,其包含若干相互組裝結合之高床板,該些高床板皆具有一平台,以及至少二平行設於平台底部之支撐板體,並於二支撐板體間形成一流道,該平台表面係設有若干貫穿平台之透孔,且平台二相鄰之外側邊皆設有至少一組合凹槽,而另二相鄰之外側邊則皆設有至少一組合凸塊,藉以提供若干高床板相互組裝結合,俾以完成一種組合式家禽、家畜高床結構。
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⑴本案之高床結構係透過若干高床板組合而成,使得結構使用上可視飼養環境及範圍予以安裝使用,提升結構使用之方便性。
⑵該些高床板係透過支撐板體抵靠於地面,使得平台與地面間具有一適當高度,當家禽或家畜排放糞物時,即可經透孔而掉落於地面上,避免糞物殘留於平台上,並透過平台與地面上形成之距離,使糞物能有效地跟家禽、家畜隔離,防止家禽、家畜接觸糞物而有感染疾病之疑慮,具實用性。
⑶其高床板底部係隨著支撐板體的配置至少設有一流道,且當高床板配合安裝於養殖場時,其各流道皆由沖洗單元設有一沖水管,更透過定時且自動化的沖洗方式,使得落於各流道間之糞物皆能受到同樣的水流強度進行沖洗,還能透過支撐板體的區隔有效提高各流道受水流清潔之效果,大幅提升地面之清潔度,維持飼養環境的整潔,同時降低家禽、家畜受感染生病之機率。
(參本案說明書第1 至3頁)⒋本案主要圖面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⒌本案申請專利範圍分析:被告係以原告於西元2018年2 月7 日提送修正之申請專利範圍進行再審查。
2018年2 月7 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6 項;
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請求項2 至6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內容如下:第1項:一種組合式家禽、家畜高床結構,其包含若干相互 組裝結合之高床板,該些高床板皆具有一平台,以 及至少二平行設於平台底部之支撐板體,並於二支 撐板體間形成一流道,該平台表面係設有若干貫穿 平台之透孔,且平台二相鄰之外側邊皆設有至少一 組合凹槽,而另二相鄰之外側邊則皆設有至少一組 合凸塊,又該組合凹槽頂部係形成封閉狀,以供組 合凸塊抵靠限位,藉以提供若干高床板相互組裝結 合,又該高床板係配合安裝於室內養殖場之地面上 ,該地面具有一沖洗端以及一排放端,該沖洗端設 有一沖洗單元,且該沖洗單元係分別對應各流道皆 設有一沖水管。
第2項: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所述之組合式家禽、家 畜高床結構,其中,該些高床板係為面積較大之板 體,其平台底部係設有若干支撐板體,更透過若干 支撐板體於平台底部形成有若干流道。
第3項: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所述之組合式家禽、家 畜高床結構,其中,該些高床板係為面積較小之板 體,其平台底部僅設有二相平行之支撐板體,並於 二支撐板體形成一流道。
第4項: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或3 項之所述之組合式 家禽、家畜高床結構,其中,該地面略為傾斜,並 將該沖洗端位於地面之傾斜高處,而該排放端則位 於地面之傾斜低處,更挖設有一排糞槽,該些高床 板之支撐板體沿著地面之傾斜方向由沖洗端延伸排 列至排放端。
第5項: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所述之組合式家禽、家 畜高床結構,其中,該排糞槽係呈傾斜狀。
第6項: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所述之組合式家禽、家 畜高床結構,其中,室內養殖場內更鄰近高床板之 安裝地面設有一水池,該水池係較排糞槽深,並於 一端形成一擋牆以供高床板的抵靠限位,且該擋牆 高度未高於高床板之平台。
㈣再審查引用引證之技術分析:⒈引證1之技術內容:引證1為2014年5月7日公告之中國第203575325號「一種新型塑料地網」實用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本案申請日,可為本案相關之先前技術。
引證1 為一種新型塑料地網,它涉及寵物養殖技術領域。
它包含底座1 、地網本體2 、卡台3、半圓弧流通孔4 和卡槽5 ,底座1 的上方設置有地網本體2 ,底座1 的下方均勻設置有數個半圓弧流通孔4 ,且底座1 的相鄰兩側邊壁上設置有卡台3 ,底座1 的另外兩側邊壁上設置有卡槽5 。
它結構簡單,設計合理,安裝在鴿籠或者禽類籠子的底部,便於鴿、禽類排泄物的沖洗,使鴿舍寵物的居住環境更加乾淨,同時也保持地網底部的通風性、通氣性、通水性,使得鴿子、家禽等居住環境保持乾淨、清爽、乾燥,使禽類不容易感染病菌(參引證1 摘要),引證1 主要圖面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引證2之技術內容:引證2為2006年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287048號「可方便清理排泄物之寵物籠結構」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本案申請日,可為本案相關之先前技術。
引證2 為一種可方便清理排泄物之寵物籠結構,係於籠體底部結合一承盤,且在承盤底部以一斜板設置,並於傾斜底板前緣設計一傾斜之U 型溝槽,該U 型溝槽在較低之一端設有排水口及一活動過濾網,配合進水管路排放的水流,沖洗斜板上之寵物排泄物,使排泄物沖刷至U 型溝槽內,讓流入溝槽的污水由出水口排出,而固態排泄物則由活動過濾網收集並取出倒掉,達到顯著簡化清理排泄物的作業流程之目的(參引證2 摘要),引證2 主要圖面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⒊引證3之技術內容:引證3 為2011年11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M414823 號「水禽產卵集蛋模組」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本案申請日,可為本案相關之先前技術。
引證3 為一種水禽產卵集蛋模組,其係藉由數個不透光側板及不透光門板建構出一半密閉之產卵空間,並在該產卵空間內設置至少一橘黃色系光源,以模擬水禽喜好之安全舒適巢穴環境,以提高水禽之產卵效率。
該產卵空間底部設置有一傾斜集蛋網,其傾斜設計可使蛋類自動滾落,以便儘快完成集蛋動作,故可相對減少蛋殼被糞便污染或遭到踐踏之機率(參引證3 摘要),引證3 主要圖面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㈤引證1 、2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案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⒈本案請求項1 與引證1 比對:查引證1 圖1 揭示一種新型塑料地網,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 之「一種組合式家禽、家畜高床結構,其包含」技術特徵;
引證1 圖1 揭示可相互組合之地網本體2 具有一平台,底部具有多個平行設於地網本體2 底部之底座1 ,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 之「若干相互組裝結合之高床板,該些高床板皆具有一平台,以及至少二平行設於平台底部之支撐板體,」技術特徵;
引證1 圖1 、2 揭示於兩個底座1 間設有半圓弧流通孔4 形成通道,該地網本體2 具有貫穿之透孔,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 之「並於二支撐板體間形成一流道,該平台表面係設有若干貫穿平台之透孔,」技術特徵;
引證1 圖1、3 揭示地網本體2 兩相鄰外側邊具有卡槽5 ,另兩相鄰外側邊具有可相互卡合之卡台3 ,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 之「且平台二相鄰之外側邊皆設有至少一組合凹槽,而另二相鄰之外側邊則皆設有至少一組合凸塊,」技術特徵;
引證1 圖1 、3 揭示該卡槽5 頂部形成封閉狀,可供若干卡台3 抵靠限位,提供若干地網本體2 相互組裝,已揭露本案請求項1之「又該組合凹槽頂部係形成封閉狀,以供組合凸塊抵靠限位,藉以提供若干高床板相互組裝結合,」技術特徵。
經上比對,引證1 未揭示本案請求項1 之「又該高床板係配合安裝於室內養殖場之地面上,該地面具有一沖洗端以及一排放端,該沖洗端設有一沖洗單元,且該沖洗單元係分別對應各流道皆設有一沖水管。」
等技術特徵。
⒉引證2 圖式第3 、4 圖揭示該寵物籠結構籠體1 設置於養殖場地面上,底部具有進水管路22及排水管路23,該進水管路22具有出水孔洞可排水流入U 型溝槽211 ,並對應有進水口11,已揭露本案請求項1 之「又該高床板係配合安裝於室內養殖場之地面上,該地面具有一沖洗端以及一排放端,該沖洗端設有一沖洗單元,且該沖洗單元係分別對應各流道皆設有一沖水管。」
等技術特徵。
⒊承上,本案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1 與引證2 所分別揭示。
引證1 為一種寵物養殖之塑膠地網,其安裝在鴿籠或禽類籠子之底部,便於鴿、禽類排泄物之沖洗;
引證2 為一種可方便清理排泄物之寵物籠結構,透過進水管路所排放的水流沖洗傾斜底板上之排泄物,引證1 及引證2 為解決避免禽畜及飼養場受到排泄物之汙染,便於進行排泄物清理問題屬於相關之技術領域,引證間技術之組合具有相關聯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引證1 、2 之關聯技術具有明顯之動機,準此,引證1 、2 之組合自當可證明本案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訴稱引證1 底座1 設置之半圓弧流通孔4 顧名思義為一圓弧狀開孔,當透過水流沖洗糞便時,不僅受到遮擋部阻隔而降低水流強度,也會受到遮擋部阻隔殘留於流道間,且該地網本體之支撐板體皆設有數半圓弧流通孔,不會僅以單一方向流動,還會受到交錯流道之半圓弧流通孔導出散溢,缺乏水流匯集沖洗之效果,大大降低結構使用之便利性及實用性,系爭案之高床板10設有相互平行之支撐板體12,且二支撐板體12間只界定出一流道13,且該沖洗單元23係對應各流道13皆深入設有一沖水管道231 ,令各流道13明確供給一沖水管231 ,而達到獨立且穩定之沖洗目的,系爭案之結構使用上確實較引證l 能確保糞便得以排出,大幅提升清洗效率,確實能達到不可預期之功效云云。
惟查,引證1 已揭示一種新型塑料地網,兩個底座1 間設有半圓弧流通孔4 形成通道,該地網本體2 具有貫穿之透孔,雖未清楚界定流道斷面型態,但以清洗塑料地網底下之糞便殘渣而言,無論是半圓弧形或其他形狀流通孔,只要貼近地面通以強力水流沖洗上述排泄物,該沖洗水流柱會以單一方向或交錯方式流動,整體順著由高往低之地面型態進行沖洗,能達到系爭案所指能確保糞便得以沖洗排出,以大幅提升清洗地面之效率,引證1 與系爭案兩者差異僅在於流通孔構造形狀之不同,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1 之技術內容,自可輕易思及將圓弧流通孔簡單修飾而完成前揭技術,此為引證1技術之簡易變更,並無不可預期之功效,原告上開所指並非可取。
⒌再者,原告復訴稱引證2 僅揭示透過進水管所排放之水流沖洗傾斜底板之糞便,該間隔設置之出水口僅單純出水,缺乏集中導流之效果,且沒有沖洗單元之規劃云云。
然查,引證2 揭示該寵物籠結構籠體1 設置於養殖場地面上,對應有進水口11,底部亦具有單獨進水管路22及獨立排水管路23,皆有集中導流之效果,該進水管路22具有間隔出水孔洞可分散排水流入U 型溝槽211 ,該傾斜底板21沖洗單元方式設置使得寵物糞便可順著一端傾斜的U 型溝槽211 ,以順流方式匯流至排水管路23,可達到一種容易清掃之寵物籠結構,引證2 所揭露於進水管路22間隔設置出水口之技術與系爭案相較,單純僅為出水沖洗構造之不同,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2 之技術內容,自可輕易思及將出水孔簡單置換而完成系爭案之技術,為引證2 技術之簡易變更,而無不可預期之功效,原告此部分所敘亦不足採。
㈥引證1 、2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案請求項2 至5 不具進步性:⒈本案請求項2 、3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2、3 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其中,該些高床板係為面積較大之板體,其平台底部係設有若干支撐板體,更透過若干支撐板體於平台底部形成有若干流道。」
、「其中,該些高床板係為面積較小之板體,其平台底部僅設有二相平行之支撐板體,並於二支撐板體形成一流道。」
。
⒉經查,引證1 圖1 、2 揭示可相互組合之地網本體2 具有一較大平台,該平台底部具有多個平行設於地網本體2 底部之底座1 ,於兩個較小支撐底座1 間設有半圓弧流通孔4 形成通道,已揭露本案請求項2 、3 之「其中,該些高床板係為面積較大之板體,其平台底部係設有若干支撐板體,更透過若干支撐板體於平台底部形成有若干流道。」
、「其中,該些高床板係為面積較小之板體,其平台底部僅設有二相平行之支撐板體,並於二支撐板體形成一流道。」
特徵。
次按引證1 、2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案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理由已如前述,故整體視之,本案請求項2 、3 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 、2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引證1 、2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本案請求項2 、3 不具進步性。
⒊另本案請求項4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至3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至3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4 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地面略為傾斜,並將該沖洗端位於地面之傾斜高處,而該排放端則位於地面之傾斜低處,更挖設有一排糞槽,該些高床板之支撐板體沿著地面之傾斜方向由沖洗端延伸排列至排放端。
」。
⒋查引證2 圖式第3 、4 圖揭示該寵物籠結構籠體1 設置於養殖場地面上,承盤2 具有傾斜底板21,該進水口11延伸具有進水管路22並固定於底部之承盤2 之傾斜高處與籠體1 之結合處,該進水管路22具有出水孔洞可排水將排泄物沖刷流入U 型溝槽211 ,排水管路23設置於承盤2 之傾斜低處,可將排泄物汙水等排放至污水溝或地面排水口,已揭露本案請求項4 之「其中,該地面略為傾斜,並將該沖洗端位於地面之傾斜高處,而該排放端則位於地面之傾斜低處,更挖設有一排糞槽,該些高床板之支撐板體沿著地面之傾斜方向由沖洗端延伸排列至排放端。」
特徵。
引證1 、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至3 不具進步性,理由已如前述,故整體視之,系爭案請求項4 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 、2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引證1 、2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本案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⒌再者,本案請求項5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4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4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5 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排糞槽係呈傾斜狀」。
查引證2 圖式第3 、4 圖已揭示該承盤2 具有傾斜底板21,並固定於底部之承盤2 之傾斜高處與籠體1 之結合處,可排水將排泄物沖刷流入U 型溝槽211 位於承盤2之傾斜低處,已揭露本案請求項5 之「其中,該排糞槽係呈傾斜狀。」
特徵。
引證1 、2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案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理由已如前述,故整體視之,本案請求項5 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 、2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準此,引證1 、2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本案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㈦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本案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⒈本案請求項6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4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4 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6 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其中,室內養殖場內更鄰近高床板之安裝地面設有一水池,該水池係較排糞槽深,並於一端形成一擋牆以供高床板的抵靠限位,且該擋牆高度未高於高床板之平台。」
。
⒉查引證3 圖式第2 圖揭示水禽產卵集蛋模組之屋舍21旁邊設置有水池22,水池22兩側設有圍欄25及蓄水擋牆設施,該擋牆之高度設置則屬於習知蓄水設備之簡單改變,已揭露本案請求項6 之「其中,室內養殖場內更鄰近高床板之安裝地面設有一水池,該水池係較排糞槽深,並於一端形成一擋牆以供高床板的抵靠限位,且該擋牆高度未高於高床板之平台。
」特徵。
⒊承上,本案請求項6 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3 所分別揭示。
引證1 為一種寵物養殖之塑膠地網,其安裝在鴿籠或禽類籠子之底部,便於鴿、禽類排泄物之沖洗;
引證2 為一種可方便清理排泄物之寵物籠結構,透過進水管路所排放的水流沖洗傾斜底板上之排泄物;
引證3 為水禽產卵集蛋模組,該模組提供具傾斜之集蛋網及可鄰接排列易於清洗打掃之飼養場所,引證1 、引證2 及引證3 為解決避免禽畜及飼養場受到排泄物之汙染,便於進行排泄物清理問題屬於相關之技術領域,引證間技術之組合具有相關聯性,所屬技術領域者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引證1 、2 、3 之關聯技術亦具有明顯之動機,準此,引證1 、2 、3 之組合自可證明本案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引證1 、2 之組合即足以證明本案請求項1 至5不具進步性;
引證1 、2 、3 之組合即足以證明本案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本案有現行專利法第22條第2項所定不予專利之情事。
從而,被告所為系爭案「不予專利」之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及被告應就本案為准予專利之審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院認為適當者│ 。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
│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
│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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