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7,行專訴,97,2019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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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2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
3
4原告陳智鴻
5訴訟代理人朱世仁專利師
6
7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8
9
10代表人洪淑敏(局長)
11訴訟代理人韓薰蘭
12葉獻全
13參加人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4
15代表人陳宥瑜(董事長)
16
17訴訟代理人蕭智元律師
18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719年10月19日經訴字第107063100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20經本院裁定參加人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並判決如下︰21主文
22原告之訴駁回。
23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4事實及理由
25壹、程序方面
26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原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7「命被告應將第102141689號臥式電鍍裝置系爭專利(NO1)
11為舉發成立之處分(本院卷第17頁),嗣於民國108年4月222日、6月5日當庭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發明第I3521100號『臥式電鍍裝置』專利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部分撤4銷」、「被告應就發明第I521100號『臥式電鍍裝置』專利請5求項1為舉發成立之處分」(本院卷第349頁、第497頁)6,核原告所為,僅屬訴之聲明之更正,且經被告、參加人表7示無意見(本院卷第497頁),應予准許。
8二、按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9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10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11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12,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13告於原處分階段提出證據2至11(即原證2至11),以其組14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嗣於提起本件行政訴15訟時提出原證12,與原證據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16進步性,核係原告就同一撤銷理由所提出之新證據,並經被17告、參加人就此部分提出答辯,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18條第1項規定,本院就上開新證據自得併予審究。
19貳、實體部分
20一、事實概要︰
21參加人於102年11月15日以「臥式電鍍裝置」向被告申請發22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經被告編為第102141689號審23查後,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52110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24專利)。
之後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25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參加人於107年1月8日提出系爭專26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請求項1,並刪除請求項2至427),被告即依該更正本審查,以同年6月13日(107)智專三
21(五)01058字第107205307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7年21月8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
請求3項2至4舉發駁回」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4同年10月19日經訴字第10706310010號決定駁回,再向本院5提起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的結果,若認定應撤銷訴願決定及6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之部分,將影響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7利益,遂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81舉發
91為舉發成立
10
112、4、6、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12性:
132第15、16圖揭示其電鍍槽具有處理槽116及第二槽14117,第一槽116的二端設有孔123,而第二槽117的二端15亦設有孔122,又第二槽117形成於處理槽116的兩端,為16內、外槽的形式;
一電極131設於處理槽116中,該二槽11716、117均具有電鍍液,一泵浦裝置120將第二槽117中的18電鍍液抽回處理槽116,是以原證2之處理槽116、第二槽19117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槽21、第二槽22,原證2處理20槽116二端所設之孔123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進料口21a21與第一出料口,原證2第二槽117二端所設之孔122相當於22系爭專利之第二進料口22a與第二出料口22b,故原證2已2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特徵A「電鍍槽具有第一槽21與第24二槽22,該第二槽分設於第一槽的兩側,其中第一槽21設25有第一進料口21a與第一出料口21b,第二槽22設有第二26進料口22a與第二出料口22b」之技術特徵。
至被告將系爭27專利請求項1解釋為「電鍍液自第一進料口21a與第一出料
31口21b持續溢出」,係超出系爭專利請求範圍之審查判斷,2蓋系爭專利請求項1僅概括定義電鍍槽具有第一槽與第二槽3,且該二槽分別設有第一、二進料口與第一、二出料口,至4於第一進料口與第一出料口為開放或密封,則在所不問。
52第15圖揭示一泵浦裝置120,設於處理槽116及第6二槽117之間,該泵浦裝置120設有抽水管及排水管,其抽7水管配置於第二槽117,而排水管配置於處理槽116,俾將8電鍍液循環輸送予處理槽116,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抽水機9構25及排水管31與抽水管30,故原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10請求項1特徵B「於電鍍槽的第一槽21與第二槽之間設有11抽水機構25,抽水機構設有排水管31與抽水管30,該抽水12管30配置於第二槽22,該排水管31配置於第一槽21」之13技術特徵。
至被告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解釋為「電鍍液的水14位須至第一進料口21a與第一出料口21b的高度且須是持續15溢出的狀態,並隨時保持第一槽21內電鍍液的水位,以供16電鍍液能適當浸泡到加工件29」,係超出系爭專利請求範17圍之審查判斷,蓋系爭專利請求項1特徵B僅界定抽水機18構具有排水管及抽水管,至於何時抽取及排放電鍍液、電鍍19液於電鍍槽內之水位、電鍍液是否持續溢出、如何浸泡加工20件等均非特徵B之限定條件。
214第1、2圖揭示,其電鍍槽1內設有陽極板;
電鍍槽221與電鍍液次槽2之間設有循環泵浦12,以循環供應電鍍液23;
一工件驅動機構8,用以推送棒狀工件W前進;
其中工24件驅動機構8於電鍍槽1後側之工件入口處設有第一支持機25構10a及第二支持機構10b,而於電鍍槽1前側之工件出口26處則設置支持機構10c;
每一支持機構10a、10b、10c均具27有支持滾輪55(如第2圖及第5圖所示),各支持機構的
41支持滾輪55係兩兩對稱排列為一組,且每組支持滾輪55以2傾斜於工件W軸線的角度θ2排列設置,以帶動工件旋轉3與進行軸向移動,是以原證4之三支持機構10a、10b、10c4設於電鍍槽1的前後二端,以供棒狀工件W入料及出料,5且各支持機構具有兩兩為一組之支持滾輪55,該支持滾輪565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傳動滾輪,故原證4已揭露系爭專利7請求項1特徵C「電鍍槽的第一槽21內與其縱向兩側外部8分別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27、28、34、35、369、37,用於傳送加工件以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的輸送設備,10傳送裝置之傳動滾輪271b、281b、34a、35a、36a、37a…負11責驅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12;
該傳送裝置27、28、34、35、36、37是由兩滾輪為一組13,以兩兩相對稱的排列各為一組,其中每組是分別以傾斜於14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於軸線的角度進行轉動15,藉此讓傳送裝置可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之16技術特徵。
至被告稱原證4之支持滾輪55設計在電鍍槽的17入口端,僅有進料輸送功能云云,惟由原證4第2頁右欄第18六段記載「電鍍槽1後側之入口側設置工件驅動機構8之第19一支持機構10a及第二支持機構10b,而電鍍槽1前側之出20口處則設置支持機構10c」及第3頁左欄第五段記載「第一21支持機構10a設置有支持滾輪55,支持滾輪55係樞設於工22件W兩側的垂直支架50。
支持滾輪55的軸線與工件以角23度θ2傾斜…。
第二支持機構10b及第一圖出口側的支持機24構10c係具有相同的結構」可知,原證4之三支持機構10a25、10b、10c具有相同結構,在電鍍槽1的入口端與出口端26均設有相同構造之支持滾輪55來轉動及軸向移動工件W,27被告所稱並不可採。
被告另稱原證2之手柄桿13"、手搖桿
5113與系爭專利之傳動裝置不同云云,然原告並未執原證22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特徵C之傳動裝置,被告之比對基3礎並不適當,又原證2第1圖A及第2圖揭示其拉伸裝置4具有上拉伸滾輪17及下拉伸滾輪18,受一馬達單元21驅5轉,以帶動工件10軸向位移進入處理槽,此與原證4之支6持滾輪55帶動加工件軸向位移之方式相同,對所屬技術領7域之通常知識者而言,將原證4之支持滾輪55取代原證28之拉伸裝置,以提高工件之傳送效率,具有置換可能性及動9機。
106第一圖揭示其水平電鍍裝置係以複數組驅動滾輪8111推送電鍍工件82前進,且以最外兩側之兩組陰極導電輪8312將負電導引至工件82,原證6固未載明陰極導電輪位於電13鍍槽之何處,只是把驅動滾輪與陰極導電輪排列在一起,惟14依電鍍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係在電鍍槽外放陰極的電15極、在電鍍槽內放陽極的電鍍液,不可能將正、負極均放在16電鍍槽內,又原證6並未揭露內外槽,應是開放式,因原證176之陰極導電輪83與系爭專利之導電滾輪,均是以可轉動18的滾輪接觸工件表面藉以對工件通電,二者之導電技術如出19一轍,在原證6之教示下,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可使20原證4之若干支持滾輪55具有導電功能,將負電導引給工21件,以取代原證4之電極,使支持滾輪55具有傳動滾輪及22導電滾輪功能,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特徵C「傳送裝置包23括…導電滾輪271a、281a,導電滾輪271a、281a配置近於24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25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之技術特徵。
至被告稱原證6之陰極26導電輪83為可轉動之滾輪,其通電技術無法組合於原證427之支持滾輪55云云,惟作為通電介面,原證6陰極導電輪
6183之通電作用不會因工件之外型而有差異,被告所稱並無2可採。
另被告以原證6第三圖稱陰極導電輪裝設於電鍍槽內3、僅能作為垂直型態的電鍍云云,然原告係以原證6第一圖4之水平電鍍裝置作為舉發證據,被告之比對範圍顯已超出原5告之主張,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
68第7頁第2段及第二、三圖揭示該槽體10底部裝設
7有加熱管11、磁石攪拌凹槽12及空氣攪拌管13,該空氣攪8拌管13係與打氣裝置2相連接,原證8之空氣攪拌管13及9打氣裝置2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管子441及打氣筒44,故10原證8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特徵D「該第一槽21的槽11底設有管子441,所述的管子411其一端外接到設於電鍍槽12外部的打氣筒44」之技術特徵。
138第7頁第2、3段及第三、四圖揭示該槽體10的槽板14內埋設一熱交換管16,其具有入液端16a及出液端16b;
該15冷卻裝置20為一種降溫裝置,其螺旋熱交換管21a一端與16槽體10內部之熱交換管16的入液端16a相連接,另一端則17與抽水幫浦22出水端22b相連接,而抽水幫浦22之入水端1822a前方裝設有灌水排氣結構23,最後再將灌水排氣結構2193與槽體10熱交換管16之出液端16b相連接,而成一封閉20之冷卻循環管路;
當水或其他熱交換流體流經螺旋熱交換管2121a時,冷卻管路的溫度與冷卻裝置20的冰水箱21熱交換22(亦即冷卻),原證8之熱交換管16係設於電鍍槽之槽體2310中,受該冷卻裝置20冷卻降溫,以降低電鍍槽內之電鍍24液的溫度(原證8第8頁第2段參照),是以原證8之熱交25換管16及冷卻裝置20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冷卻管443及變26溫水槽43,故原證8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特徵E「該27第一槽21的槽底設有冷卻管443,所述冷卻管443是以連
71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水2槽43」之技術特徵。
至被告稱原證8係將電鍍液以抽入及3抽出冷卻管的方式進行冷卻云云,惟由原證8第7頁所述可4知,該熱交換管16為一封閉的冷循環管路,管內裝填一熱5交換流體(其實施例為冷卻的水),利用該熱交換流體於熱6交換管16內流動之方式與電鍍槽內的電鍍液進行熱交換,7以降低槽體內的電鍍液溫度,而該冷卻裝置20則用以冷卻8熱交換管16內的熱交換流體(水)的溫度,使熱交換管169得以對電鍍液降溫,被告所稱顯與上開冷卻技術相左,殊不10可採。
11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A、B,其與
12系爭專利之差異在於原證2傳送工件之拉伸裝置及電極不同13於系爭專利之傳送裝置,且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打氣結構與冷14卻結構,而原證4之支持滾輪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傳動滾輪15,原證6之陰極導電輪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導電滾輪,已揭16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C,原證8則已揭示系爭專利請17求項1特徵D、E,又原證2、4、6、8均為電鍍設備,所屬18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在上開證據之教示下,具有組合動機19,並可直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結構特徵,故20原證2、4、6、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21步性。
222、4、6、8與原證7、9至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3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42、4、6、8之結構特徵俱如前述,原證7第10頁末段25至第11頁第1段及第2至4圖揭示,於電鍍槽42之入口處26設置導電滾輪53,對工件(薄膜承載膠帶10)通電,提供27電鍍所需之電流,是以原證7之導電滾輪53係相當於系爭
81專利之導電滾輪,且原證7揭示導電滾輪53設於電鍍槽外2,在原證6、7之教示下,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將可3直接無歧異地使原證4之支持滾輪具有傳動滾輪及導電滾輪4之功能,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C,故原證2、45、6、7、8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6。
至被告稱原證7所揭示可轉動的導電滾輪之通電技術,無7法組合於原證4之支持滾輪55云云,惟原證7之導電滾輪853係以輪面接觸工件表面對其通電,可作為通電之介面,9被告所稱並不可採。
109第6頁末段至第7頁首段及第一、二圖揭示,於電鍍11槽10的底部舖設空氣管20,並由泵浦或空氣壓縮機藉由空12氣管20將空氣導入電鍍槽10中,透過空氣管20排出氣泡13,對電鍍液產生攪拌作用,是以原證9之空氣管20及泵浦14或空氣壓縮機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管子441及打氣筒44,1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D;
原證10第122頁末行16至第123頁首行及圖4-43所揭示之鍍槽1、泵浦2、冷卻器173、冷凍機4,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變溫水槽43及冷卻管43181,原證11圖2-31揭示裝設於電鍍槽的冷卻用管,該冷卻19用管係連續迴旋的方式設於電鍍槽內,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20冷卻用管431,被告固稱原證11之迴旋冷卻管設計在槽的21垂直邊,無法達到平均降溫效果云云,但在原證11教示下22,將其冷卻用管之位置由電鍍槽之側壁變換到槽底,尚非難23以思及,是以原證10、1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24E,故原證2、4、6、9、10、11之組合、原證2、4、6、725、9、10、11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26性。
2721a與第

91一出料口21b的高度且須是持續溢出的狀態,並隨時保持第2一槽21內電鍍液的水位,以供電鍍液能適當浸泡到加工件329」不當讀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縱如被告所述,由4原證12圖2及第11頁第三段記載「處理槽20包含:內槽521,其係裝有處理液35而構成處理室;
及外槽23,其係構6成包圍該內槽21之周圍,承接由內槽21溢出之處理液357之流出液室。
內槽21前後相向之側壁的上部約略中央部上8,分別形成有拉鏈插通用之一對切口22a、22b。
…一對拉9鏈鏈條100,其以構件相嚙合的狀態,一方之拉鏈帶101以10被環形皮帶夾持之狀態吊著而被水平搬運,在插通上述切口1122a、22b之間,構件102之部分被浸漬於內槽21裝有之處12理液35。
內槽21之處理液35由切口22a、22b流出而流入13外槽23內」、第12頁第1、2段記載「處理槽20之下方配14置有貯槽30,其中裝有之處理液35著被設置在藥液供應管15路31中之閥32而被供應至處理槽20之內槽21。
此外,處16理槽20之外槽23內之處理液35經由藥液循環管路33而被17送回貯槽30內。
…處理槽20之內槽21裝有之處理液35的18液面可藉由泵32之吐出壓、拉鏈鏈條100與切口22a、22b19之間之間隙(由切口22a、22b的流出量)來調整」可知,20原證12之表面處理裝置包含內槽21、外槽23、切口22a、2122b,內槽21之處理液35由切口22a、22b流出而流入外槽2223內,拉鏈係水平移動地進入及移出電鍍槽,內槽21之處23理液35的液面藉由切口22a、22b的流出量來調整,使處理24液的液面保持於切口22a、22b之高度並持續溢出,又由原25證12第15頁第3段記載「…構件102部分被浸漬於被裝在26內槽21內之處理液。
如此一般,藉由非將拉鏈整體浸漬於27處理液而僅浸漬構件102部分來進行表面處理,可大幅減少
101處理液量,此外,可減少處理液之帶出。
此外,亦可減少水2洗所需之水量…」可知,原證12之拉鍊並未完全沈浸於處3理液中,僅部分(即拉鍊之構件102)被浸漬於在內槽214的處理液,是以被告所不當讀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亦5已為原證12所揭露,故原證2、4、6、8、12之組合、原證62、4、6、7、8、12之組合、原證2、4、6、9、10、11、127之組合、原證2、4、6、7、9、10、11、12之組合亦足以證8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93、5、6、8及其與原證7、9至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10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13第3欄第1至34行及圖1、2揭示,其電鍍槽具有:12鍍鉻槽1及第二槽(外槽)2,鍍鉻槽1的二端設有孔11,13而第二槽2的二端亦設有孔12;
棒狀工件5經由滾輪裝置614輸送,該工件5係自所述的孔11、12穿過鍍鉻槽1及第二15槽2;
電極4的電接觸元件7、8供應電流給電鍍液及工件516,是以原證3之鍍鉻槽1及第二槽2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17一槽21及第二槽22,原證3之孔11、12係分別相當於系18爭專利之第一、二進料口與第一、二出料口。
又原證3第319欄第35至43行及圖2揭示一電鍍液的回收系統,具有回收20泵浦15及排水管16,其回收泵浦15連接有抽水管,該回21收泵浦15及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2,以抽取第二槽2的電22鍍液,而該排水管16係配置於鍍鉻槽1,以便將第二槽223的電鍍液補充回鍍鉻槽1,因排水管及抽水管為二槽式電鍍24槽之必然設計,以便將第二槽的電鍍液補充於第一槽,是以25原證3之排水管16、回收泵浦15及抽水管係相當於系爭專26利之抽水機構25、排水管31及抽水管30,故原證3已揭露27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A、B。

1115第0002段載明,其係利用牽引滾輪將桿棒穿過電解2槽,以進行連續鍍鉻(電鍍);
原證5第0018至0019段及3圖1至3揭示,於電解槽4的縱向二端配置多對滾輪9,該4等滾輪9呈軸線排列,以便將桿棒2引入到電解槽4中進行5電鍍,且該等滾輪9具有傾斜的轉動軸線,用來旋轉平移桿6棒2(即工件),以便將桿棒2移入電解槽4中,並使桿棒72繞其軸線轉動(即以其中心軸旋轉),桿棒2圓周的電解8處理非常均勻,可知原證5之滾輪9係軸向排列,並以兩滾9輪9相對為一組,且每組滾輪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10,可帶動桿棒2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並使桿棒圓周的電鍍11均勻,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C。
又依原證3圖112所示,於外槽2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有滾輪裝置6,軸向地移13動棒5進出內、外槽1、2,該滾輪裝置6係帶動工件軸向14位移,與原證5滾輪9之移動方式相同,對所屬技術領域之15通常知識者而言,為提高工件之傳送效率,而將原證3之滾16輪裝置6替換為原證5之滾輪9,具有置換可能性及動機。
17至被告稱原證5之傳送滾輪確實能提供加工件進行送料出料18,但並未能達成均勻電鍍功能云云,惟由原證5第0019段19記載「…至少一個滾輪9作為牽引器進行工作。
在電解槽內20,每米的轉數極高。
作為結果,繞桿棒的圓周的電解處理非21常均勻」,已明確揭示其桿棒2在電槽內的轉速高,故其表22面(圓周)可均勻電鍍,被告所稱顯有未洽。
另原告並未以23原證5之陰極觸點比對系爭專利之導電滾輪,被告以原證524導電用之陰極觸點作為比對系爭專利之基礎,已超出原告之25主張範圍,且被告迭以原證5圖8所示環形排列之觸點1126論述原證5會限制工件尺寸,更是偏頗,因被告未採為比對27基礎之原證5圖1至7所揭示之陰極觸點11係呈直線排列
121,且由下往上接觸工件,並不會限制工件尺寸。
26、8之結構特徵業如前述,綜上可知,原證3已揭示
3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A、B,其與系爭專利之差異在於4原證3之滾輪裝置5及電極不同於系爭專利之傳送裝置,且5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打氣結構與冷卻結構,而原證5之滾輪96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傳動滾輪,原證6之極導電輪83係相7當於系爭專利之導電滾輪,得以取代原證3之滾輪裝置及電8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C,原證8則已揭示系9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D、E,又原證3、5、6、8均為電鍍10設備,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在該等證據之教示下具有11組合動機,並可直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結構12特徵,故原證3、5、6、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1不具進步性。
又原證7、9至12之結構特徵俱如前述,是14原證3、5、6、7、8之組合、原證3、5、6、9、10、11之15組合、原證3、5、6、7、9、10、11之組合、原證3、5、616、8、12之組合、原證3、5、6、7、8、12之組合、原證317、5、6、9、10、11、12之組合、原證3、5、6、7、9、1018、11、12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9。
20三、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1並抗辯:
222、4、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23步性:
24
25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
經查,電鍍裝置要具有傳送、導電、26裝填電鍍液的容槽等結構,而原告所提多個證據均設有該些27結構,然其配置位置均不相同,顯見各該證據係為達成不同
131功能而作改良,系爭專利亦是為達成新的功能而為改良組合2結構。
經查,原證2之加工桿在電鍍過程中並沒有轉動,其3加工桿電鍍處必須完全浸泡到電鍍液裡,與系爭專利之結構4並不相同;
又原證2進料過程中是由手柄桿13"操作,以調5節支撐件12之正確高度位置,其進料過程是以手動手搖桿613抽出被加工桿10,與系爭專利全程進料、出料是以傳動7裝置自動進行傳送亦不同,系爭專利因此可以持續地針對長8型且大型桿體進行電鍍,其工序更為快速簡便,且其電鍍槽9體積小就可完成大且長的加工件電鍍製成,然原證2無法達10成與系爭專利相同之功能。
114之傳送滾輪僅作為輸送功能,並沒有導電滾輪之設計12,無法達成系爭專利傳送過程中同時導電的功能;
原證6之13陰極導電輪裝設在電鍍槽內,該陰極導電輪4夾合工件同時14被電鍍液淹沒,藉由陰極導電輪4上端的工件始能達成電鍍15目的,因此原證6之陰極導電輪僅有單一的導電功能,並不16具備傳送與導電的雙重功能,且原證6為垂直式電鍍裝置,17係揭示針對工件的垂直型陰極導電滾輪結構,而其第1圖揭18示針對平板工件的噴塗電鍍液,且滾輪係以上下夾合工件輸19送電鍍,而系爭專利乃臥式電鍍裝置且針對圓桿體加工件進20行連續以軸滾動輸送工件電鍍,兩者目的並不相同。
218第3圖所揭露之直立式迴旋冷卻管,係裝置在槽的面22板內,並未直接設計在電鍍液槽內,因此其電鍍液係以抽入23抽出的方式進入冷卻管進行冷卻,與系爭專利之冷卻裝置結24構特徵並不相同。
252、4、6、8各有分別要達成的功能目的,與系
26爭專利均不相同,縱然多個證據有部分結構分別揭示系爭專27利之部分結構,但該多個證據之元件結構配置組合與系爭專
141利並不相同,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以原證22、4、6、8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3原證2、4、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4進步性。
52、4、6、8與原證7、9至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6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77為針對平面片體加工件的噴塗式電鍍裝置,系爭專利
8則係針對圓桿型加工件的電鍍裝置,原證7之導電滾輪結構9僅適用於平面加工件,而原證2、4、6、8之組合不足以證10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縱再以原證711組合之,仍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1之發明,故原證2、4、612、7、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32、4、6、7、8之結構特徵與欲達成之功能不同於系爭14專利,業如前述,原證9、10為單一作為冷卻功能的冷卻裝15置,其作用為降溫;
原證11揭示之平面迴旋冷卻管係設計16在槽的垂直邊,當電鍍槽寬度大於高度時,因其冷卻設計僅17在單邊而無法達成平均降溫的效果,而系爭專利係將冷卻管18與打氣管一起設計於槽底,提供翻轉電鍍液的功能,能平均19快速冷卻電鍍液;
原證12揭露拉鏈係水平移動地進入及移20出電鍍槽,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傳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21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則明確指22出其加工件係旋轉軸向移動,原證2、4、6、8之組合既不2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即使再以原證7、249、10、11、12組合之,仍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1之發明,25故原證2、4、6、9、10、11之組合、原證2、4、6、7、926、10、11之組合、原證2、4、6、8、12之組合、原證2、427、6、7、8、12之組合、原證2、4、6、9、10、11、12之
151組合、原證2、4、6、7、9、10、11、12之組合亦不足以證2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33、5、6、8之組合及其與原證7、9至12之組合不足以4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53孔徑11和12裝設有密封裝置13和14,以避免電鍍6液外漏,而系爭專利之第一進料口21a與第一出料口21b具7備兩個功能,可使工件順利進入,並提供電鍍液溢出以保持8水位在第一進料口2la與第一出料口22b的口緣,且電鍍液9不被限制溢出;
原證5所揭露之傳送滾輪9,確實能提供加10工件進行送料出料,但未能達成均勻電鍍的功能,因原證511未設計導電滾輪,其陰極3設有環狀的接觸點11,但陰極312沒有辦法轉動,加工件要穿過陰極3的環狀接觸點11通道13,因而限定被加工件的直徑尺寸,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可用14於多種尺寸之圓桿加工件的電鍍功能;
原證6、8之部分已15見前述,是以原證3、5、6、8各有分別要達成的功能目的16,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縱然多個證據有部分結構分別揭示17系爭專利之部分結構,但該多個證據的元件結構配置組合與18系爭專利並不相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以19原證3、5、6、8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20,故原證3、5、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不具進步性。
227、9至12之部分俱如前述,既原證3、5、6、8之組23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即使再組合原24證7、9至12,仍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1之發明,故原證325、5、6、7、8組合、原證3、5、6、9、10、11之組合、原26證3、5、6、7、9、10、11之組合、原證3、5、6、8、1227之組合、原證3、5、6、7、8、12之組合、原證3、5、6、
1619、10、11、12之組合、原證3、5、6、7、9、10、11、122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3
4。並抗辯:
52雖設置有二個電鍍槽,且第一槽與第二槽的二端設有
6二孔讓加工物件通過,但第一槽(內槽)係被第二槽(外槽)7完全包覆圍繞,且第一槽二端的孔設有密封裝置,是第一槽內8的電鍍液不會由第一槽二端的孔自然溢出,此與系爭專利之第9二槽係分置於第一槽之二側,及第一槽的第一進料口與第一出10料口會溢出電鍍液至第二槽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
又原證211加工件的輸送,是由手柄桿13操作,以調節支撐件12的正確12高度,其進料過程是以手動手搖桿13抽出被加工件10,且進13出料過程中加工件並沒有旋轉,加工件需完全淹沒浸泡在電鍍14液中,亦與系爭專利全程進料與出料以傳動裝置自動進行傳送15,且加工件於電鍍中旋轉並進行軸向移動,加工件僅需適當浸16泡到電鍍液,無須完全淹沒於電鍍液中之技術特徵不同;
且系17爭專利可以持續地針對長形且大型桿體進行電鍍,工序更為快18速簡便,並可完成大且長的加工件電鍍製程,但原證2並無法19達成與系爭專利相同之功能。
203雖設置有二個電鍍槽,且第一槽與第二槽的二端設有二21孔讓加工物件通過,但依原證3第3欄第2段第1行至第7行22揭示「槽1和槽2分別具有側壁9和10,是由孔徑11和1223組成作為棒5的通道,與陽極4軸向一致,放入槽1;
為了24防止來自槽1和2的鉻溢出,在孔徑11和12上各有特殊的25密封裝置13和14」,可知第一槽及第二槽二端的孔徑均裝有26密封裝置,以防止電鍍液外露,此與系爭專利之第一槽的第一27進料口與第一出料口會溢出電鍍液至第二槽之技術特徵,並不
171相同。
24雖有揭示傳動滾輪,但該滾輪僅有輸送功能,並沒有導3電功能,與系爭專利之滾輪同時有輸送及導電功能之技術特徵4不同;
原證5雖有揭示傳送滾輪,但其傳送滾輪僅提供加工件5進行送料出料,並沒有導電功能,與系爭專利之滾輪同時有輸6送及導電功能之技術特徵不同,又原證5於陰極3設有環狀接7觸點,但陰極3沒有辦法轉動,其加工件需穿過陰極3的環狀8接觸點11通道,因而限定加工件的直徑尺寸,無法達成系爭9專利可用於電鍍多尺寸圓桿加工件之功能;
原證6揭示之垂直10式電鍍裝置,係將陰極導電輪垂直排設於槽內,為使該陰極導11電輪不損傷基板表面,其外緣包覆非金屬不導電的包覆層41212,係藉由設在一側的電環接觸基板邊緣進行導電,該陰極導電13輪僅有導電功能,並不具備傳送功能,且該陰極導電輪均設於14電鍍槽內,電鍍過程中加工件並不會旋轉,其創作目的係提供15一種可減少對加工件壓觸破壞之多排直列式電鍍裝置,核與系16爭專利係針對臥式電鍍裝置,其滾輪具有軸向移動傳送及導電17之雙重功能,以提供簡單及體積小的電鍍及運送處理槽裝置,18可連續穩定運送及均勻電鍍桿形物件之主要目的不同;
原證719雖揭露電鍍槽的上游設有電鍍電力供應滾輪,但該滾輪僅有導20電功能,並無提供軸向移動的傳送功能,且原證7是針對平面21片體加工件的噴塗式電鍍裝置,其導電滾輪結構適用於平面加22工件,與系爭專利之滾輪同時具有導電及傳送功能,且主要針23對圓桿形加工件的電鍍裝置,其結構、功能均不相同。
248雖揭露熱交換管及冷卻裝置,但其熱交換管係裝置在槽25體的操作面版內,並非直接設計在電鍍液槽內,所以其電鍍液26是被以抽入抽出的方式進入熱交換管內與冷卻裝置連接進行冷27卻,而系爭專利之冷卻裝置,是將冷卻管設計於第一槽之槽底
181,乃直接接觸冷卻電鍍液,再搭配槽底設計之打氣管子,可以2把電鍍液平均地進行翻滾冷卻,二者之目的雖然均在降低電鍍3液溫度,但結構裝置並不相同,且系爭專利相較於原證8具有4更快速降溫的功能;
原證9雖有揭露於電鍍槽底部鋪設空氣管5,利用泵浦或空氣壓縮機將空氣導入電鍍槽內,但該裝置係配6合排渣攔渣裝置,核與系爭專利於第一槽內裝置管子及外接打7氣筒,係為配合第一槽內槽底之冷卻管裝置,其目的並不相同8;
原證10之陽極氧化槽冷卻設備圖,雖有揭露電鍍冷卻裝置9,但其冷卻裝置係以泵浦裝置連接管子抽取至外部之冷卻器,10在冷卻器之一端外接冷凍機,而系爭專利之冷卻裝置係直接裝11置於電鍍液槽內,藉由循環輸送冷水方式降低電鍍液溫度,雖12然二者之目的均在降低電鍍液溫度,但結構裝置並不相同,且13系爭專利另於電鍍液槽內裝置管子及外接打氣筒,攪拌電鍍槽14內之電鍍液,可使電鍍液均勻冷卻,亦為原證10所無法達成15;
原證11圖2-31雖揭示鍍金槽內附設加熱或冷卻用管,但其16冷卻管設計在槽的垂直邊,且未有打氣攪拌裝置,難以達成平17均降溫的效果,與系爭專利於電鍍液槽底同時裝置打氣管子攪18拌電鍍液,能夠平均快速冷卻電鍍液,其結構、功效並不完全19相同。
2012為針對帶狀或線性產品的表面處理裝置,系爭專利則21為主要針對圓桿形加工件的電鍍裝置,二者並不相同;
且原證2212雖揭示處理槽包括內槽及外槽,但僅內槽有二個缺口,外23槽並無缺口,加工件僅通過內槽之缺口,核與系爭專利之外槽24二端均設有進出料孔,加工物件會通過外槽的進出料孔之結構25不同;
又原證12之處理過程如圖4所示係使用夾持以平行移26動加工件(拉鍊),於原證12第10頁第12行載明不使用驅27動滾子及導引滾子,另揭露藉由控制內槽處理液之高度,僅就
191浸漬在處理液內之加工件部分範圍為加工,而非就加工件之全2部為加工,此與系爭專利之加工件在電鍍時旋轉前進,加工件3不需全部浸泡在電鍍液中,即可就加工件全部完成電鍍之技術4特徵亦不相同。
5發證據之各種組合,雖分別揭示系爭專利
6的部分結構,然該等元件結構設置組合與系爭專利結構配置位7置並不相同,其分別要達成之功能目的亦與系爭專利不同,系8爭專利為達成與前揭舉發證據有別之新功能目的所為之改良組9合結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尚難依原告所主張之10各項證據組合即可輕易完成,故原告主張之各項證據組合均不1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2五、經兩造、參加人協議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351頁至第35313頁):
142、4、6、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15步性?
162、4、6、7、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17進步性?
182、4、6、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1不具進步性?
202、4、6、7、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21項1不具進步性?
222、12、4、6、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23具進步性?
242、12、4、6、7、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5不具進步性?
262、12、4、6、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27求項1不具進步性?

2012、12、4、6、7、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33、5、6、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4步性?
53、5、6、7、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6進步性?
73、5、6、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1不具進步性?
93、5、6、7、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10項1不具進步性?
113、12、5、6、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12具進步性?
133、12、5、6、7、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4不具進步性?
153、12、5、6、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16求項1不具進步性?
173、12、5、6、7、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18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9六、本院判斷如下:
20102年11月15日,被告於104年11月
2127日審定准予專利,並於105年2月11日公告,原告於10622年4月21日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後,於107年6月13日作23成原處分,有系爭專利申請書、專利核准審定書、系爭專利說24明書公告本、專利舉發申請書、專利舉發審定書等在卷可稽(25申請卷第10頁、第44頁、舉發卷第50頁至第67頁、第8626頁、本院卷第57頁至第75頁),則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27利權情事,依現行專利法第71條第3項規定,應適用核准審
211定時即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2法規定。
3
4
5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3段所載,習知電鍍裝置的傳送不6適用於大型長桿物件,如果要電鍍大型長桿物件,則須要擴7大電鍍裝置的尺寸,如此一來便產生擴大生產線空間的問題8,這對電鍍業者而言是須要增加其加工設備的成本費用(舉9發卷第63頁)。
10
110005至0006段記載,系爭專利提供一
12種臥式電鍍槽裝置,主要是針對大型長圓桿金屬的加工件13電鍍槽結構,包括容納電鍍液的電鍍槽,所述電鍍槽具有14第一槽與第二槽,以及在電鍍槽內與外部設有傳送裝置,15藉由傳送裝置之滾輪組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軸向移動。
該16第一槽為電鍍液容納主槽,該第二槽為供第一槽電液從進17料口與出料口溢出的電鍍液之承接用副槽,在第二槽與第18一槽之間設有抽水機構,藉此抽水機構可以虹吸原理的方19式,將溢出於第二槽的電鍍液抽回至第一槽,確保第一槽20內電鍍液水位能恰好浸泡到加工件(舉發卷第62頁)。
210007至0009段記載,系爭專利之臥式
22電鍍裝置包括電鍍槽、抽水機構與傳送裝置,所述電鍍槽23其具有第一槽與第二槽,其中第一槽設有第一進料口與第24一出料口,以及第二槽設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
以25及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子其一端外26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藉由打氣筒將空氣輸送至27管子,再由管子將空氣由第一槽底部釋出,以此利用空氣
221的上浮,來達到攪拌電鍍液之目的;
所述冷卻管是以連續2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的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3水槽,藉由變溫水槽來輸送冷水到冷卻管,以此循環冷水4以供冷卻管做為降低電鍍液升高的溫度;
所述抽水機構包5括抽水管與排水管,其分別放置在電鍍槽中的第一槽與第6二槽之間,其中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槽底,其排水管配置7於第一槽,抽水機構連接一電腦終端機,藉由預設的程式8控制來進行控制抽水的時機,當電鍍液水位在第一槽與第9二槽超過平衡時,便開始進行由第二槽抽水到第一槽的動10作;
以及所述傳送裝置以軸線排列,其中傳動滾輪和導電11滾輪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12於軸線的角度轉動滾輪組,可讓傳動滾輪來帶動大型圓桿13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舉發卷第61頁至第62頁14)。
15
16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所載,系爭專利之特徵在於提17供一種構成簡單且體積小的電鍍運送與處理槽裝置,以可連18續運送桿形物件為主要目的,其能藉連續運送力,不致於運19送中發生滑移,並達到均勻電鍍之目的(舉發卷第62頁)20。
21
22系爭專利第一圖係側視圖、第二圖係上視圖、第三圖係電鍍23槽剖視圖(如附圖1所示)。
24
25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原請求項共計4項,其中請求項1為26獨立項,其餘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嗣參加人於27107年1月8日向被告申請更正,將系爭專利原請求項2、3
231之附屬技術特徵併入原請求項1中,並刪除原請求項2至42,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本院卷第58頁),原告就此部分3並未聲明不服(本院卷第349頁),爰以系爭專利更正後之4請求項1予以審究,其內容為:「一種臥式電鍍裝置,其包5括一電鍍槽與傳送裝置,所述電鍍槽具有第一槽與第二槽,6該第二槽分設於第一槽的兩側,其中第一槽設有第一進料口7與第一出料口,第二槽設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
以及8電鍍槽的第一槽與第二槽之間設有抽水機構,抽水機構設有9排水管與抽水管,該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該排水管配置於10第一槽;
以及電鍍槽的第一槽內與其縱向兩側外部分別配置11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傳送裝置是用於傳送加工件以12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的輸送設備,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13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14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15而傳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16與移出電鍍槽;
以及,該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17所述的管子其一端外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18卻管是以連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19的一變溫水槽;
以及,該傳送裝置是由兩滾輪為一組,以兩20兩相對稱的排列各為一組,其中每組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21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於軸線的角度進行轉動,藉此22讓傳送裝置可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舉發卷23第159頁至第160頁)。
24
252為西元1974年(63年)12月3日公告之美國第385262170號「METHODANDAPPARATUSFORCARRYINGOU27TCONTINUOUSTHICKCHROMEPLATINGOFBAR,WIR
241EANDTUBE,BOTHEXTERNALLYANDINTERNALLY」2(在外部和內部進行棒、線和管的連續厚度鍍鉻的方法和設3備)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2年114月15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依原證2摘要所5載「Amethodandapparatusforbarelectroplatingincludingco6ntinuouslysupplyingapluralityofbarssuccessively;cleaningt7hesurfaceofthebarstobeplated;heatingthebarsuptoaplati8ngtemperatureandaccomplishingthebarplatingoperationbyfe9edingthebarsalongastraightpaththroughanelectrodeimmers10edinanelectroplatingtank」(本院卷第115頁),其為一種11用於棒材電鍍的方法和設備,包括連續地供應多個棒材,清12潔待鍍棒材的表面,將棒材加熱至電鍍溫度並藉由沿直線路13徑通過浸在電鍍槽中的電極進給棒材來完成棒材電鍍操作。
14原證2之主要圖式為圖1(1A、1B、1C)、圖15及圖16,15如附圖2所示。
163為1983年(72年)12月6日公告之美國第441919417號「METHODANDAPPARATUSFORCONTINUOUSLYCH18ROMIUM-PLATING」(連續鉻鍍的方法和設備)專利,其19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2年11月15日),可20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依原證3第3欄第1至13行所21載「Withreferencetotheaforesaidfigures,theapparatuscompri22sesafirstorinnerchromium-platingtank1,situatedinsidease23condorexternaltank2whichencirclesandenclosesitcomplete24ly.Intheinnertank1,thechromium-platingtank,thereisachro25mium-platingbath3inwhichisimmersedachromium-platinge26lectrode4insidewhichmoveseachbar5tobechromium-plated,27asshown.Thebar5issupportedinanysuitablemanner,forex
251amplebymeansofrollers6madetorotate,whichcausethebart2oslowlymoveforwardwithaconstantspeed,inordertoachie3veanevenlayerofchromium,ofthedesiredthickness,accordin4gtothevariousspecificrequirements」(本院卷第131頁)5,該裝置包括一第一或內鍍鉻槽1其係設置於一第二或外槽62內,該外槽2係完全地環繞及包圍鍍鉻槽1;
內槽1即鍍7鉻槽中,具有鍍鉻液3;
一鍍鉻電極4,浸入鍍鉻液中;
每8根棒5係於其內移動以進行鍍鉻;
棒5可以任何適合的方式9支撐,例如可轉動的滾輪裝置6,將棒以恆定的速度緩慢地10向前移動,並可根據各種具體要求,達成所需及均勻厚度的11鍍鉻層。
原證3之主要圖式為圖1、圖2,如附圖3所示。
124為1997年(86年)11月7日公告之日本第271674113気
14備)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2年1115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依原證4第2頁右16欄之實施例所載「第1図至第7図は本願請求項(1)、(217)及び(3)記載の発明を適用した電気めっき装置の全体18斜視図であり、この第1図において、ワーク送り方向側を19前方側と仮定すると、めっき液サブタンク2の上方にめっ20き槽1が配置され、めっき槽1は上面が開口すると共に、21前後方向に長い箱形状に形成され、一方サブタンク2は上22記めっき槽1よりも広い箱形状に形成されると共に、上面23が開口している。
めっき槽1の後側には後方から順に入口24側第1支持機構10a、ワーク駆動機構8及び入口側第2支25持機構10bが配置されており、めっき槽1の前側には出口26側の支持機構10cが配置されている」(本院卷第136頁)27,原證4第1圖至第7圖為其請求項1至3之電鍍設備的
261整體立體圖,在第1圖中,假設工件進給的方向是前側,電2鍍槽1設置在電鍍液次槽2的上方,電鍍槽1形成頂部開3口且在前後方向上呈長形,而次槽2呈箱形,比電鍍槽1寬4,且頂面為開口;
電鍍槽1後方的入口側設置工件驅動機構58之第一支持機構10a及第二支持機構10b,而電鍍槽1的6前側之出口處則設置支持機構10c。
原證4之主要圖式為第71圖、第2圖,如附圖4所示。
85為2010年(99年)11月1日公開之PCT第2010/1298000號「CONTINUOUSELECTROLYTICSURFACEFINISH10INGOFBARS」(桿棒的連續電解表面精加工)專利,其公11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2年11月15日),可為12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依原證5摘要所載「Anapparatus(1)13forcontinuouselectrolyticsurfacefinishingofbars(2)isdescri14bed,comprisingatleastonecathode(3),oneelectrolyticcell(154)containinganelectrolyte(5)andcomprisinganinlet(6)and16anoutlet(7)forthebars(2),andatleastonelongitudinalanode17(8)alongtherouteofthebars(2)insidetheelectrolyticcell(4)18,andmeans(9)forfeedingthebars(2)alongtheaxisofthebars19(2)forintroducingthebars(2)intothecell(4).Saidatleaston20ecathode(3)consistsofapluralityofslidingcontacts(11),eac21hofwhichisprovidedwithaselectivelyandindependentlyactu22atableenergeticsource(30)thereof」(本院卷第397頁),23其為一種用於桿棒(2)的連續電解表面精加工的設備(1),包24括至少一個陰極(3)、一個電解槽(4)、至少一個縱向陽極(8)25、及進給裝置(9),該電解槽(4)包含電解液(5),並且包括用26於桿棒(2)的進口(6)和出口(7);
該縱向陽極(8)在電解槽(4)內27沿桿棒(2)的路線設置,該進給裝置(9)用來沿桿棒(2)的軸線
271進給桿棒(2),以便將桿棒(2)引入到槽(4)中;
所述至少一個2陰極(3)包括多個滑動觸點(11),這些滑動觸點(11)的每一個3設有其選擇性和可獨立致動的能量源(30)。
原證5之主要圖4式為圖1、圖2,如附圖5所示。
56為93年5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586534號「多排直列6式電鍍裝置」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702年11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依原證68摘要所載,其為一種多排直列式電鍍裝置,包括:一電鍍槽9,容置有帶正電之電鍍液,供一工件浸置於該電鍍液且工件10上側露出於電鍍液液面;
及一陰極導電輪組,包含直立成排11設置於電鍍槽內之複數對陰極導電輪,以輸送該工件沿各成12對之兩陰極導電輪之間隙前進,且自電鍍液液面上方將負電13導入工件上側。
藉上述陰極導電輪直立設置方式,可減少對14待鍍工件之壓觸破壞(本院卷第157頁)。
原證6之主要圖15式為第一圖至第四圖,如附圖6所示。
167為95年5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254754號「用於裝17設電子零件的薄膜承載膠帶的電鍍機器和方法」專利,其公18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2年11月15日),可為19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依原證7之摘要所載,其為一種用於20使安裝電子零件之薄膜承載膠帶電鍍之電鍍機器,包括用以21使薄膜承載膠帶上之配線圖案電鍍之電鍍槽,且亦具有避免22氣泡黏附之手段,該手段位置可相對於電鍍槽內所含電鍍溶23液之表面調整者;
並揭示一種製造用於安裝電子零件之薄膜24承載膠帶之方法,包括將薄膜承載膠帶部分浸漬於電鍍槽內25所含之電鍍溶液中並使在所浸漬之區域中所形成之配線圖案26選擇性電鍍,同時將電鍍溶液中產生之氣泡吸附至配置在該27電鍍液表面上之避免氣泡黏附之手段中,可實質上避免電鍍
281期間電鍍溶液中產生之氣泡浮在配線圖案鄰近處並避免黏附2於該配線圖案上,據此,可在所需區域內之配線圖案上以所3欲厚度形成沉積物而對沉積物形成有極少之不利影響(本院4卷第173頁)。
原證7之主要圖式為第2圖、第4圖,如附5圖7所示。
68為94年1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281018號「熱交7換型何氏槽結構」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8即102年11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依原證98之摘要所載,其為一種熱交換型何氏槽結構,作為電鍍液10之性能測試、管理、比對與實驗用,可觀察在高低電流密度11下其電極表面狀況的一種特殊形狀的電鍍槽,其特徵在於:12在槽體操作面槽板內埋設有一熱交換管,該熱交換管係具有13入液端及出液端,而可與任一種以流體流動方式做冷卻的冷14卻裝置相連接,據上述結構,可便於控制槽內電鍍液通電作15業時後的溫升現象,避免槽內的電鍍液溫度過高導致誤差(16本院卷第199頁)。
原證8之主要圖式為第二圖、第三圖,17如附圖8所示。
189為94年1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282984號「電鍍19槽之攪拌裝置」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20102年11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依原證921之摘要所載,其為一種攪拌裝置,在電鍍槽的底部至少舖設22有一個空氣管,各空氣管的下方係襯設一個引流板,另外在23電鍍槽底部空餘的位置舖設有攔渣閘,俾在進行電鍍作業時24,可透過空氣管所排出的氣泡,產生加速電鍍液活動性的攪25拌作用,尤其電鍍液當中所沉殿的雜質將被攔渣閘限制在電26鍍槽底部,並且在引流板的襯設下,不受攪拌的氣泡影響,27以確保被鍍物的電鍍品質(本院卷第215頁)。
原證9之主
291要圖式為第一圖,如附圖9所示。
210為61年9月1日五洲出版社圖書有限公司出版之「3電鍍工程學」影本,其出版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402年11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原證10第5122頁至第123頁揭示一種陽極氧化槽冷卻設備(如附圖106所示),當鋁在陽極氧化處理時,因與酸類相作用,溶液溫7度即逐漸上升,為保持工作條件,故溶液須使之冷卻(本院8卷第231頁)。
911為70年1月復漢出版社出版之「實用電鍍技術全集10」影本,其出版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2年11月11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原證11第38頁至第3129頁揭示一種鍍金槽(如附圖11所示),其在槽壁設管,13管中通蒸氣或熱水將液加熱,或通冷水(井水等)將液冷卻14(本院卷第235頁)。
1512為96年4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I279457號「表面16處理裝置」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217年11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依原證12之18摘要所載,其為一種表面處理裝置,用以在被搬運裝置連續19搬運之被處理物(100)之表面上,進行作為目的之表面處20理及隨附於其之包含表面處理的複數個表面處理工序者,其21包含:複數個表面處理槽,其係用以藉由各表面處理液來進22行表面處理者;
及複數個貯槽,其係用以將複數種表面處理23液個別分開來貯存者。
為了能依處理種類之變更或生產變動24而交互替換各處理槽,並且亦可迅速地對應將來的新型表面25處理,至少用以作為目的之表面處理之表面處理液用之複數26個貯槽(12、13、14)各個與至少作為目的之表面處理用之27複數個表面處理槽(4、5、6)為液供應管路(31-1、31-2
301、31-3)所分別連接(本院卷第239頁)。
原證12之主要2圖式為圖2,如附圖12所示。
32、4、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4步性:
51之技術特徵可分解為要件1A「一種臥式
6電鍍裝置,其包括一電鍍槽與傳送裝置,所述電鍍槽具有第7一槽與第二槽,該第二槽分設於第一槽的兩側,其中第一槽8設有第一進料口與第一出料口,第二槽設有第二進料口與第9二出料口;
以及電鍍槽的第一槽與第二槽之間設有抽水機構10,抽水機構設有排水管與抽水管,該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11該排水管配置於第一槽;
」、要件1B「以及電鍍槽的第一12槽內與其縱向兩側外部分別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13,傳送裝置是用於傳送加工件以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的輸送14設備,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15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16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而傳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件17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
」、要件118C「以及,該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子19其一端外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卻管是以連20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水21槽;
」、要件1D「以及,該傳送裝置是由兩滾輪為一組,22以兩兩相對稱的排列各為一組,其中每組是分別以傾斜於軸23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於軸線的角度進行轉動,24藉此讓傳送裝置可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

251要件1A之技術特徵:
26原證2圖1、15、16(如附圖2所示)揭露一種臥式電鍍裝27置,其包括電鍍槽與傳送滾輪17、18,該電鍍槽具有處理
311槽116與第二槽117,該處理槽116係設置於該第二槽1172內,該處理槽116二端分別設有孔123,而該第二槽117二3端分別設有孔122,且該處理槽116與第二槽117之間設有4泵浦裝置120,該泵浦裝置120設有排水管與抽水管,該抽5水管配置於第二槽117,該排水管配置於處理槽116。
其中6,原證2之處理槽116、第二槽117、泵浦裝置120係分別7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槽、第二槽、抽水機構,雖原證2之8處理槽116係設置於第二槽117內,其配置形態與系爭專利9請求項1所界定「該第二槽分設於第一槽的兩側」略有差異10,惟該差異僅係原證2處理槽116、第二槽117之配置形態11的簡單改變,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12完成,並不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原證2已實質揭露系爭13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臥式電鍍裝置,其包括一電鍍14槽與傳送裝置,所述電鍍槽具有第一槽與第二槽,該第二槽15分設於第一槽的兩側,其中第一槽設有第一進料口與第一出16料口,第二槽設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
以及電鍍槽的17第一槽與第二槽之間設有抽水機構,抽水機構設有排水管與18抽水管,該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該排水管配置於第一槽」19之技術特徵。
201要件1B、1D之技術特徵:
212圖1(如附圖2所示)固揭露該處理槽29的進料
22端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滾輪17、18,該滾輪17、18是23用於傳送棒材10以軸向移動進入處理槽29的輸送設備,24惟原證2之滾輪17、18係設置在處理槽29前,且非以傾25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其設置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61所界定者並不相同,且原證2未揭露具有導電滾輪,故27原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電鍍槽的第
321一槽內與其縱向兩側外部分別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2裝置,…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3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4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而傳動滾輪負責驅5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6、要件1D「…每組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7,藉由這種傾斜於軸線的角度進行轉動,藉此讓傳送裝置8可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等技術特徵。
94第1、2圖(如附圖4所示)揭露一種電鍍裝置,
10該電鍍裝置具有工件驅動機構8,該工件驅動機構8於電11鍍槽1的後側工件入口處設有第一支持機構10a及第二支12持機構10b,而於電鍍槽1的前側工件出口處設有出口側13支持機構10c;
每一支持機構10a、10b、10c均具有支持14滾輪55,各支持滾輪55係兩兩相對稱的排列各為一組,15且每組支持滾輪55以傾斜於工件W軸線的角度θ2排列16設置,以帶動工件W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可知原證417僅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電鍍槽的第一槽…縱18向兩側外部分別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而傳19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20移出電鍍槽」、要件1D「…每組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21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於軸線的角度進行轉動,藉22此讓傳送裝置可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等技23術特徵;
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中「電鍍槽24的第一槽內…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其中傳25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26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27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之技術特徵。

3316第一圖(如附圖6所示)及其說明書第4頁第6至29行(本院卷第158頁)揭露複數組輸送滾輸81將一被3電鍍工件82推送前進,並以位於最外兩側之兩組陰極導4電輪83將負電導引至該工件82(本院卷第158頁),惟5原證6第一圖並未揭示內外槽,無從得知陰極導電輪836之設置位置;
又原證6第二圖(如附圖6所示)固揭露於7電鍍槽2內配置有複數對陰極導電輪41,但原證6仍未8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中「…導電滾輪配置近於9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
至10原告稱原證6第一圖揭示陰極導電輪83在最外兩側,雖11未說明在電鍍槽何處,依原證2、3來說有內外槽的是電12鍍槽,而電鍍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均知在電鍍槽外都13是放陰極的電極,電鍍槽內都是放陽極的電鍍液,不可能14將正、負極都放在電鍍槽內,原證6應已揭露系爭專利請15求項1之導電滾輪是配製在電鍍槽第二進料口、出料口的16外面云云(本院卷第501頁),惟原證6第一圖或其說明17書均未揭露該陰極導電輪83及輸送滾輪81係設置於電鍍18槽之內部或外側,已如前述,故原證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19請求項1「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20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
另依原證6第二至四圖(如附圖216所示)是揭露將陰極導電輪41設置於電鍍槽2內之技22術內容,亦如前述,故原告所稱「電鍍槽外都是放陰極的23電極,電鍍槽內都是放陽極的電鍍液」亦不足採。
241要件1C之技術特徵:
252、4、6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該第26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子其一端外接到27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卻管是以連續迴旋的方
341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水槽」之技2術特徵。
38第二、三圖(如附圖8所示)及其說明書第7頁第
43至20行(本院卷第203頁)揭露該槽體10內設有熱交5換管16,而槽體10底部設有空氣攪拌管13,該空氣攪拌6管13其一端外接到設於槽體10外部的打氣裝置2,該熱7交換管16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冷卻裝置20,其中原證88之空氣攪拌管13、熱交換管16、打氣裝置2、冷卻裝置290係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管子、冷卻管、打氣筒、變溫10水槽,惟原證8之熱交換管16非連續迴旋的設於槽底,11其配置形態、位置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冷卻管略12有差異,惟該差異僅係原證8熱交換管16之配置形態(13即連續迴旋)、位置(即第一槽槽底)的簡單改變,為該14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並不具有15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原證8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6要件1C「該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17子其一端外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卻管是18以連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19變溫水槽」之技術特徵。
202、4、6、8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
21件1B中「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22料口外」之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藉由上開技術特徵,具有23如其說明書第6頁第7至9行(本院卷第106頁)所述「由24於電鍍槽2兩端均設置與負電相通的導電滾輪271a、281a,25故不必擔心當軸離開一端時產件無法通電的情況」之功效,26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產生之功效而言,原證2、4、627、8之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雖系爭專利請求
351項1與原證2、4、6、8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然其所欲2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所產生之功效均不相同3,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難謂有合理之動機以組4合該等證據,況原告分別以多個證據中之部分結構組合拼湊5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內容,亦難謂無後見之明,故原證2、64、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72、4、6、8與原證7、9至12之任一組合均不足以證明8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92、4、6、8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導電10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之技術11特徵,已見前述,又原證7第2圖(如附圖7所示)僅揭露12於電鍍槽42之工件入口處設有電鍍電力供應手段53對薄膜13承載膠帶10通電,並無在出口處設有電鍍電力供應;
而原14證9第一圖(如附圖9所示)及其說明書第6頁末5行(本15院卷第218頁)揭露於電鍍槽10的底部舖設空氣管20,由16空氣管20將泵浦或空氣壓縮機所產生的空氣導入電鍍槽1017中;
原證10圖4‧43(如附圖10所示)揭露鍍槽1設有冷18卻管,其一端連接外部的冷卻器3;
原證11圖2-31(如附19圖11所示)揭露於電鍍槽內以連續迴旋的方式設置冷卻用20管,是原證9、10、11之組合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1要件1C「該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子22其一端外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卻管是以連23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水24槽」之技術特徵。
惟原證7、9、10、11均未揭露系爭專利25請求項1要件1B「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26與第二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上27述技術特徵,可具有不必擔心當軸離開一端時產件無法通電
361情況之功效,已見前述,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產生之2功效而言,原證2、4、6、8及原證7、9、10、11之任一組3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故原證2、4、6、7、8之4組合、原證2、4、6、9、10、11之組合、原證2、4、6、75、9、10、11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6步性。
72、4、6、7、8、9、10、11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1要件1B「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9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已見前述,而原證12圖2(如附10圖12所示)雖揭露有內槽21、外槽23、泵32等構件,但11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12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藉由上述13技術特徵,系爭專利可具有不必擔心當軸離開一端時產生無14法通電情況之功效(本院卷第106頁),是就所採取之技術15手段及所產生之功效而言,原證2、4、6至11與原證12之16任一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況原告分別以多個17證據中之部分結構組合拼湊爭專利請求項1之內容,難謂無18後見之明,故原證2、4、6、8、12之組合、原證2、4、619、7、8、12之組合、原證2、4、6、9、10、11、12之組合20、原證2、4、6、7、9、10、11、12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21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23、5與原證6、8至12之任一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23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43圖1、2(如附圖3所示)揭露一種臥式電鍍裝置,25包括電鍍槽與滾輪裝置6,該電鍍槽具有鍍鉻槽1與第二槽262,該鍍鉻槽1係設置於該第二槽2內,該鍍鉻槽1二端分27別設有孔11,而該第二槽2二端分別設有孔12,且該鍍鉻
371槽1與第二槽2之間設有回收泵浦15,該回收泵浦15設有2排水管16與抽水管,該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2,該排水管136配置於鍍鉻槽1。
其中,原證3之鍍鉻槽1、第二槽2、4回收泵浦15係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槽、第二槽、抽5水機構,雖原證3之鍍鉻槽1係設置於第二槽2內,其配置6形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該第二槽分設於第一槽的7兩側」略有差異,惟該差異僅係原證3鍍鉻槽1、第二槽28之配置形態的簡單改變,並不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是原證93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臥式電鍍裝10置,其包括一電鍍槽與傳送裝置,所述電鍍槽具有第一槽與11第二槽,該第二槽分設於第一槽的兩側,其中第一槽設有第12一進料口與第一出料口,第二槽設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13口;
以及電鍍槽的第一槽與第二槽之間設有抽水機構,抽水14機構設有排水管與抽水管,該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該排水15管配置於第一槽」之技術特徵。
163圖1(如附圖3所示)固揭露該鍍鉻槽1的前、後端17分別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滾輪裝置6,該滾輪裝置6是用18於傳送棒狀工件5以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的輸送設備,惟該19鍍鉻槽1內並未設置滾輪裝置6,原證3亦未揭露具有導電20滾輪,其滾輪亦非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是原證32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中「以及電鍍槽的第一22槽內…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其中傳送裝置包23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24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25電功能,而傳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26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要件1D中「…每組是分別以傾27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於軸線的角度進行
381轉動,藉此讓傳送裝置可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2」等技術特徵;
另原證3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3C「該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子其一端4外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卻管是以連續迴旋5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水槽」之6技術特徵。
75圖1、2(如附圖5所示)揭露一種電解裝置,該電
8解裝置具有設置於電解槽4前、後端之滾輪9,各滾輪9係9兩兩相對稱的排列各為一組,且每組滾輪9具有傾斜的轉動10軸線,以帶動桿棒2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是原證5已揭露11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中「傳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件旋12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及要件1D中13「每組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14於軸線的角度進行轉動,藉此讓傳送裝置可帶動加工件的旋15轉與進行軸向移動」等技術特徵。
惟原證5仍未揭露系爭專16利請求項1要件1B中「電鍍槽的第一槽內…配置有軸線排17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18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19功能」之技術特徵。
203、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中「
21電鍍槽的第一槽內…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導22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23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之技術特徵,而原24證6、8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25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已見前述26,藉由上述技術特徵,系爭專利可具有不必擔心當軸離開一27端時產件無法通電情況之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
391產生之功效而言,原證3、5、6、8之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2項1仍有不同,故原證3、5、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3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43、5與原證6至12之任一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5求項1不具進步性:
6原證3、5、6至12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導電滾輪配7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已8如前述,該等證據之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採取之技術手9段及所產生之功效仍有不同,況原告分別以多個證據中之部分10結構組合拼湊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內容,亦難謂無後見之明,11故原證3、5、6、7、8之組合、原證3、5、6、9、10、11之12組合、原證3、5、6、7、9、10、11之組合、原證3、5、6、138、12之組合、原證3、5、6、7、8、12之組合、原證3、5、146、9、10、11、12之組合、原證3、5、6、7、9、10、11、1215之組合亦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6七、綜上所述,原證2至12及其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17項1不具進步性。
從而,被告所為「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18之處分,尚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法,原告訴19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及被告應就20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均為無理由,應予駁21回。
22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23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24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25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26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2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401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2法官蕭文學
3法官杜惠錦
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5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6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7提上訴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8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9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10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11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所需要件
訟代理人之情形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
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一者,得不委任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律師為訴訟代理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
人者。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
情形之一,經最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高行政法院認為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適當者,亦得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
上訴審訴訟代理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人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
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

41事件相關業務者。
影本及委任書。
1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2書記官林佳蘋

42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3
4

431
2附圖2(原證2主要圖式):
3

441
2附圖3(原證3主要圖式):
3

451
2附圖4(原證4主要圖式):
3

461
2附圖5(原證5主要圖式):
3
4

471附圖6(原證6主要圖式):
2
3

481
2附圖7(原證7主要圖式):
3

491
2附圖8(原證8主要圖式):
3

501
2附圖9(原證9主要圖式):
3
4附圖10(原證10主要圖式):
5

511附圖11(原證11主要圖式):
2
3附圖12(原證12主要圖式):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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