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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68號
原 告 日商艾世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吉松徹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憲祖律師
黃闡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秀玲(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亦有準用,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於101 年8 月31日以「@cosme stor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第21類、第35類、第42類及第45類之商品/ 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復於104 年2 月9 日申准將之分割為申請第104880045 號及第104880046 號商標,其中申請第104880046 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 類之家庭用靜電防止劑等商品及服務(詳如系爭商標註冊證所載),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70649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4 月25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之適用,以107 年10月17日中台評字第1060076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5 月1 日經訴字第10806303690 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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