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8,行專訴,57,2020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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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原 告 馬來西亞商萬能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Onelensolution optical technology Sdn Bhd)




代 表 人 陳觀耀(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輔 佐 人 徐金澤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沈榮津(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嘉惠
參 加 人 鄭碧惠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輔 佐 人 蘇玉真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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