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8,行專訴,67,2020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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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
原 告 日商大日本除蟲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上山 直英(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陳志旭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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