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9,行專訴,43,20210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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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2109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 3 4原告林紫綺 5訴訟代理人方雍仁律師 6沈恆律師 7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8 9代表人洪淑敏(局長) 10訴訟代理人謝育桓 11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9 12年7月28日經訴字第109063063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13本院判決如下: 14主文 15一、原告之訴駁回。 16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17事實 18一、爭訟概要: 19原告前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以「仿手沖咖啡機結構」向被 20告申請發明專利,並聲明以西元2017年7月10日申請之美 21國第62/530405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1071219 2208號(乙證2-1。證據編號及卷冊頁碼如附表1所示),審查 23後不予專利(甲證1-1),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請再審查及面 24詢,並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及說明書修 25正本(下稱系爭案,乙證2-3)。之後被告以109年3月6日 26(109)智專三(一)02060字第10920213140號審查意見通 27知函(甲證1-2、乙證2-4)通知原告系爭案有違反專利法第2 112條第2項規定情形,並於同年月18日辦理面詢,面詢結果 2為原告應於同年4月19日前修正系爭案請求項1(乙證2-5) 3。惟原告逾期未修正,經被告以同年月27日(109)智專三 4(一)02060字第1092038684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 5不予專利之處分(甲證1-3)。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 6部同年7月28日經訴字第10906306320號訴願決定駁回(甲 7證2)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8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9(一)主張要旨: 101.109年3月18日面詢時,被告審查人員告知:審查意見及 11引證1(TWM543654)、引證2(TWM480967)文件並未 12揭露「使該出水頭進行上、下且前、後的沖泡動作」之技術 13特徵,但為使本案權利範圍更為明確,同意原告於用語上修 14正(例如但不限定是「使該出水頭『同時的』進行上、下且 15前、後的沖泡動作」)後,即准予專利等語。 162.原告已於109年3月25日完成相關用語修正,以電話向審 17查人員說明,未料被告審查人員卻告知:於面詢會議後經再 18次查閱相關引證文件,新發現引證1第【0043】段內容, 19故系爭案請求項1仍有專利法第22條第2項情形不予專利 20疑慮,要求原告就新增之疑慮加以說明。但被告未再次給予 21原告充分時間提出答辯、陳述意見之申復機會,逕為不利原 22告之處分,違反專利法第46條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02 23條規定,並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不符。又被告110年2月8 24日補充答辯狀內容未在先前審查意見中陳述,違反專利法第 2546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8條規定。 263.系爭案請求項1技術特徵並未為引證1、2所揭露,綜觀引 27證1、2均未提供任何欲解決之問題之教示建議或動機,故 21無法作證據結合。而系爭案將原需設置於水槽、水池之用具 2縮小放於咖啡沖泡機具中,並得以「連續之前後、上下、旋 3轉」之設計,解決業界長期存在屬技術上困難之問題,亦得 4經此發明研發銷售相關輕便式或可移動式機種,將於商業上 5獲得成功,具有肯定進步性之因素。 6(二)聲明: 7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82.被告應就第107121908號「仿手沖咖啡機結構」發明專利之 9申請案,另為適法之處分。 10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11(一)答辯要旨: 121.於面詢會議當日被告審查人員僅就其已認知之事實向原告表 13示:影片呈現內容與系爭案請求項1之內容相較仍有差異, 14且請求項1仍有未能與相關前案區隔之疑慮。故當日面詢結 15果為:原告應於109年4月19日前修正本案請求項1,並 16無原告所稱於文字修正後即給予專利等情。被告審查人員於 17面詢後,查得引證1說明書【0043】段已記載三維沖泡路 18徑,於原告致電就系爭案請求項1之範圍表達意見時,請其 19一併表示意見,惟原告並未表示要延期補正,迄至面詢時所 20定期限仍未為任何補充或說明,被告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 21認系爭案仍具相同之不予專利理由,作成不予專利之處分, 22並無違誤。系爭案既已經面詢通知及電話告知,被告已踐行 23相關法定程序,原處分並無違反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或專 24利法相關規定。 252.引證1之分類為A47J31/14,引證2之分類為A47J31/24, 26均為咖啡沖泡機台之相關領域,其技術領域具關連性;又二 27者均具設定出水口之預定路徑之功能,具有共通性,故二者 31之組合尚屬容易。則引證1組合引證2已揭示系爭案請求項 21之所有技術特徵,系爭案請求項1僅為引證1及引證2之 3簡單組合及簡單變化,不具進步性。原告未於期限內修正, 4故被告以原處分駁回系爭案之專利申請,並無違誤。 5(二)聲明: 6原告之訴駁回。 7四、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08至209頁): 8(一)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以108年12月9日修正本(乙證2-3 9)為準。 10(二)系爭案應否准予專利,以現行專利法(即108年5月1日修 11正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為斷。 12五、爭點(本院卷第209頁): 13(一)原處分是否違反專利法第46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14、第8條(信賴保護原則)? 15(二)引證1、2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1至8不具進步 16性? 17六、本院的判斷: 18(一)原處分並未違反專利法第46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19、第8條(信賴保護原則): 201.應適用之法令: 21(1)專利法第46條第1、2項:「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二十 22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專利專 23責機關為前項審定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 24者,逕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25(2)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依本法及本細則指定之期 26間,申請人得於指定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 27申請延展。」 41(3)行政程序法: 1 2○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 3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2 4○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 5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 6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 7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8(4)前述專利法第46條第1項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程序之規定 9,為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特別規定,自無庸再適用行政 10程序法之普通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79號 11判決意旨參照)。 122.本件歷程如下: 13(1)原告於108年12月9日聲請再審查及再審查之面詢(乙證 142卷第81至82頁),被告以109年3月6日審查意見通知 15函通知原告系爭案有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情形, 16引證文件即引證1(TWM543654)、引證2(TWM480967 17),請原告於文到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修正、申復說明或有 18關反證資料(甲證1-2、乙證2-4),並於同年月18日辦理 19面詢,面詢結果為原告應於同年4月19日前修正系爭案請 20求項1(乙證2-5)。 21(2)原告於109年3月25日致電就系爭案請求項1之範圍表達 22意見,被告審查人員即告知引證1說明書【0043】段已記 23載三維沖泡路徑乙節,請原告需再提供相關說明等語(此為 24原告所自陳,見本院卷第26頁第22行至第27頁第3行) 25,原告當時並未表示申請延展,其後亦無任何補充修正、申 26復說明或申請展期,被告於原訂申復修正期限(同年4月 2719日)屆滿後,在同年4月27日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以 51引證1、2認系爭案仍具不予專利理由而審定不予專利(甲 2證1-3)。 33.雖被告109年3月6日審查意見通知函定有「文到次日起2 4個月」之期間,但兩造於同年月18日面詢時既已指定同年 54月19日為補充修正或申復說明之期限,則原告之修正申 6復期限即改以同年4月19日為準。而被告審查人員於同年 73月18日面詢後,在同年月25日電話中另告知原告引證1 8第8頁【0043】段將使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之情事,原告需 9再為說明等語,是以原告當時已知悉被告仍就系爭案之進步 10性有所質疑,且其依據係同一引證資料引證1之第8頁【 110043】段,原告即應衡酌予以修正或補充說明,然原告既 12未補充修正、申復說明,亦未申請展期,被告即於同年4月 1327日(即原訂申復期限同年月19日之8日後)依現有資料 14續行審查而不准專利,已依前述規定踐行此通知程序,於法 15並無不合。 164.原告雖主張被告於電話中所提之新意見已非原面詢會議紀錄 17所及範圍,卻未訂明確期限要求補正資料、給予陳述機會, 18貿然為不予專利之處分,違反專利法第46條第2項及行政 19程序法第102條規定等等(本院卷第27頁)。惟專利法第 2046條第2項為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特別規定,本件並無 21普通規定之適用,且此二規定之通知並不限於何種方式,被 22告於面詢後另有認為不應准予專利之情事,已於109年3 23月25日電話中指明引證1【0043】段,「要求需再提供相 24關說明」(本院卷第27頁第3行之原告起訴狀),故被告 25確已給予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而被告之電話告知時間(同 26年3月25日)距離面詢時間(3月18日)有7日,其後於 27指定修正申復期限(4月19日)經過8日,在同年4月27 61日作成不准專利之審定,原告已有充分期間得補充修正、申 2復說明或申請展期。 35.原告主張其基於對「面詢後電話行政指導」信賴進行修正, 4具有一定程度之信賴利益,自應於「面詢後電話行政指導」 5之時點起,另給予充分時間提出答辯、陳述意見之機會,然 6被告驟予核駁,與信賴保護原則不符等等(本院卷第27頁 7)。如前所述,被告於109年3月25日(即面詢後7日) 8電話告知原告有關引證1【0043】段,「要求需再提供相關 9說明」,其後於同年4月27日(即原訂申復期限後8日) 10因原告未補充修正、申復說明或申請展期而作成不予專利之 11審定,難認有何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126.因此,被告為不准專利之審定前,原告於程序中已有充分表 13達意見之機會,被告並無違背專利法第46條第2項、行政 14程序法第102條及第8條之規定。 15(二)引證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案之請求項1至8不具進步性 16: 171.應適用之法令-專利法: 18(1)第21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19(2)第22條第2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 20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 21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222.系爭案: 23原告於108年12月9日修正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乙證2-3 24),本件即應以此修正本為準。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 25餘均為附屬項(相關圖式見附圖1)。 263.引證: 27(1)被告所提之引證1、2公告日均早於系爭專利之優先權日, 71皆可作為系爭案之先前技術(相關圖式見附圖2、3)。 2(2)至被告於本件行政訴訟程序所提乙證1-1至1-4,係佐證舉 3發階段所提舉發證據之用,乃說明系爭案優先權日前為所屬 4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所周知的習知技術,乃補強證據,本 5院自得予以審酌。 64.系爭案請求項1與引證2之比對: 7(1)系爭案請求項1與引證2第1-3圖比較,引證2揭示一種 8可程式自動沖泡機改良,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一種仿手 9沖咖啡機結構」技術特徵。 10(2)引證2第1-2圖揭示機體50,又該機體50包括機體50的 11主殼體(圖中未標號)及一輸水傳動組件40,相當於系爭 12案請求項1「一本體,其包括一主殼體、一座體」技術特徵 13。 14(3)引證2第2圖及說明書【0022】段揭示「該輸水傳動組件 1540係設有….一加熱桶46、一加熱器47及一輸水幫浦48, 16…該輸水幫浦48連結該可控定量入水驅動單元15,且該加 17熱桶46藉由該加熱器47加溫」,即引證2之「該輸水傳 18動組件40內設有一加熱桶46、一輸水幫浦48及一加熱器 1947,該加熱器47之進水口經由該輸水幫浦48與該加熱桶 2046相連通」,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又該座體內設有一 21水槽、一幫浦及一加熱單元,該加熱單元之進水口經由該幫 22浦與該水槽相連通;」技術特徵。 23(4)引證2第1圖揭示顯示元件30及輸入組件20結合於機體 2450的主殼體(圖中未標號)之上方處,相當於系爭案請求 25項1「一人機介面模組,結合於該主殼體之上方處;」技術 26特徵。 27(5)引證2第2、3、5、6圖及說明書【0023、0024】段揭示「 81該第一軸向傳動組件42設有繞設於二第一皮帶輪421間之 2第一皮帶422以及第一滑座423,該第一馬達41係帶動該 3些第一皮帶輪421同步轉動,而該第一滑座423固定於該 4第一皮帶422,該第二軸向傳動組件44設有繞設於二第二 5皮帶輪441間之第二皮帶442以及第二滑座443,該第二馬 6達43係帶動該些第二皮帶輪441同步轉動,而該第二滑座 7443固定於該第二皮帶442。….該壺嘴45係連結固定於該 8第二滑座443,而該第二軸向傳動組件44則藉由一連動座 9445連結固定於該第一滑座423,而該第一軸向傳動組件42 10可帶動該壺嘴45沿X軸方向移動,該第二軸向傳動組件44 11可帶動該壺嘴45沿Y軸方向移動」。因此,引證2之「第 12一軸向傳動組件42及第一馬達41」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 13之「第一驅動模組」;引證2之「第一滑座423」相當於系 14爭案請求項1之「第一移動單元」;引證2之「第一軸向傳 15動組件42及第一馬達41用以使其第一滑座423進行一第 16一移動動作」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之「一沖泡模組,其包 17括:一第一驅動模組,用以使其第一移動單元進行一第一移 18動動作」;引證2之「第二軸向傳動組件44及第二馬達43 19」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之「第二驅動模組」;引證2之「 20第二滑座443」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之「第二移動單元」 21;引證2之「第二軸向傳動組件44則藉由一連動座445連 22結固定於該第一滑座423」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之「一第 23二驅動模組,固設於該第一移動單元上;」技術特徵;引證 242之「第二軸向傳動組件44及第二馬達43,用以使其第二 25滑座443進行一第二移動動作」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之 26「又該第二驅動模組,用以使其第二移動單元進行一第二移 27動動作;」技術特徵;引證2之「該壺嘴45係連結固定於 91該第二滑座443」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之「一出水頭,固 2設於該第二移動單元上」技術特徵。 3(6)引證2第2圖及說明書【0025】段揭示「….再行操作輸入 4組件20輸入指令,而由顯示元件30顯示操作資料,並由 5可程式模組10控制驅動指令,由加熱驅動單元14驅動加 6熱器47以使加熱桶46加溫,而第一、第二軸向傳動組件 742、44使壺嘴45形成不同幾何軌跡之移動,並由可控定量 8入水驅動單元15驅動輸水幫浦48….傳輸熱水經壺嘴45流 9注輸出」。即引證2之「壺嘴45之進水口係與之加熱器47 10出水口連通」,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又該出水頭之進水 11口係與該加熱單元之出水口連通」技術特徵;引證2之「一 12可程式模組10,讀取輸入組件20之訊號,然後控制輸水幫 13浦48、加熱器47、第一、第二軸向傳動組件42、44…之作 14動」,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一控制模組,讀取該人機介 15面模組之訊號,然後控制該幫浦、該加熱單元、該沖泡模組 16、…之作動」技術特徵。 17(7)引證2第2圖揭示盤體51,設置於該輸水傳輸組件40下 18方,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一杯子支撐座,設置於該座體 19處」技術特徵。 20(8)惟引證2第2圖及說明書【0029】段揭示「自動沖泡機中 21設計有第一、第二軸向傳動組件,而帶動壺嘴可於一平面上 22做出任何幾何軌跡之移動」,即第一、二馬達41、43及第 23一、二軸向傳動組件42、44帶動壺嘴45於同一水平面移 24動,僅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之「藉由該第一驅動模組及該 25第二驅動模組,即可以使該出水頭前、後的沖泡動作」,尚 26難達成系爭案請求項1之「藉由該第一驅動模組及該第二驅 27動模組,即可以使該出水頭進行上、下且前、後的沖泡動作 101,又再搭配該第三驅動模組使一待沖泡的咖啡杯進行旋轉, 2以達成摹仿手沖咖啡的手沖動作」技術特徵。 3(9)因此,系爭案請求項1與引證2之差異在於「一第三驅動 4模組,控制該杯子支撐座進行旋轉動作;以及一控制模組, 5讀取該人機介面模組之訊號,然後控制…該沖調模組之作動 6;其中該第一驅動模組為一線性滑軌之驅動模組或一滾珠螺 7桿定位傳動機構;其中該第二驅動模組為一線性滑軌之驅動 8模組或一滾珠螺桿定位傳動機構;藉由該第一驅動模組及該 9第二驅動模組,即可以使該出水頭進行上、下且前、後的沖 10泡動作,又再搭配該第三驅動模組使一待沖泡的咖啡杯進行 11旋轉,以達成摹仿手沖咖啡的手沖動作。」技術特徵。 125.系爭案請求項1與引證1之比對: 13(1)引證1為一種沖泡咖啡裝置及其系統,第2、3圖及說明書 14【0029】段揭示「旋轉底盤20設置於底座10上,可由致 15動器控制其轉動」,即引證1之「一致動器,控制該旋轉底 16盤20進行旋轉動作」,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一沖調模 17組,其包括:…一第三驅動模組,控制該杯子支撐座進行旋 18轉動作」之技術特徵。 19(2)引證1第1-3圖及說明書【0034】段揭示「按鍵單元70可 20供接收使用者的執行操作,以使控制單元40執行致動器 2121…的作動、或終止致動器21….的作動。」即引證1之「控 22制單元40,讀取按鍵單元70之訊號,然後控制….致動器 2321之作動」,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一控制模組,讀取 24該人機介面模組之訊號,然後控制….該沖調模組之作動」技 25術特徵。 26(3)引證1第2、3圖及說明書【0030】段揭示「供水單元30 27可藉由一樞軸設置於底座10,而使出水口31以樞軸為軸心 111轉動,使出水口31可在壺體60開口界定的範圍沿著預定 2角度,在平行於底座10的平面上橫向擺動」,即引證1之 3「樞軸,用以使其….進行一第一移動動作」,相當於系爭案 4請求項1「一第一驅動模組,用以使其….進行一第一移動動 5作」技術特徵。 6(4)引證1第3圖及說明書【0043】段揭示「….伸縮致動機構 732可調整出水口31與壺體60之開口的距離。藉此,控制 8單元40可控制伸縮致動機構32,而將出水口31的高度於 9預定時間設定在路徑D1的某一點」,即引證1之「一伸縮 10致動機構32,….,又該伸縮致動機構32,用以使其…進行 11一第二移動動作」,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一第二驅動模 12組,….,又該第二驅動模組,用以使其…進行一第二移動動 13作」技術特徵。 14(5)一般致動機構的習知技術,如第M538575號專利請求項1 15揭示「一種用於線性致動裝置的照明燈具,所述線性致動裝 16置具有一本體、一驅動機構及受所述驅動機構線性驅動的一 17推桿」(乙證1-4),及第M484651號專利請求項1、4揭 18示「一種單軸線性致動器,係包括有:至少一螺桿…以及至 19少一馬達,該馬達上設有傳動軸,….該至少一螺桿….及至少 20一馬達係進一步能裝設於基座,而該螺桿係固定於基座上」 21(乙證1-3),可知致動機構詳細結構包含馬達及螺桿,在 22系爭案優先權日之前已屬通常知識。 23(6)引證1第3圖及說明書【0036、0043】段揭示「….供水單 24元30提供之熱水可由熱水供應單元35進行供給。...,伸縮 25致動機構32可調整出水口31與壺體60之開口的距離。」 26即引證1之「一出水口31,固設於伸縮致動機構32上,又 27出水口31之進水口係與熱水供應單元35之出水口連通」 121,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一出水頭,固設於該第二移動單 2元上,又該出水頭之進水口係與該加熱單元之出水口連通; 3」技術特徵。 4(7)引證1第3圖及說明書【0030、0039、0043、0046】段揭 5示「供水單元30可藉由一樞軸設置於底座10,而使出水口 631以樞軸為軸心轉動,使出水口31可在壺體60開口界定 7的範圍沿著預定角度,在平行於底座10的平面上橫向擺動 8。…例如可自雲端伺服器200中取得上述的預定圓周角、預 9定角度、預定路徑的等特定的預定路徑201。例如,設定供 10水單元30的出水口31之第一預定路徑(例如第3圖所示 11之路徑D2),以及設定可控制旋轉底盤20轉動之致動器 1221之第二預定路徑(例如第3圖所示之路徑D3)。….控制 13單元40可控制伸縮致動機構32,而將出水口31的高度於 14預定時間設定在路徑D1的某一點,在與路徑D2、D3的同 15時作動下亦可構成三維的沖泡路徑。…沖泡咖啡裝置的設置 16可模擬二維或甚至是三維的沖泡手法,輕易再現手沖咖啡的 17美味。」即引證1之「出水口31透過伸縮致動機構32進 18行上下運動及出水口31以樞軸為軸心轉動進行角度旋轉運 19動,配合旋轉底盤20轉動之致動器21之第二預定路徑移 20動,…可模擬二維或甚至是三維的沖泡手法,輕易再現手沖 21咖啡的美味」。而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能透過引證2 22「第一、二馬達41、43及第一、二軸向傳動組件42、44 23帶動壺嘴45於同一水平面移動」之教示,簡單改變引證1 24「出水口31之角度旋轉運動」內容,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 251「藉由該第一驅動模組及該第二驅動模組,即可以使該出 26水頭進行上、下且前、後的沖泡動作,又再搭配該第三驅動 27模組使一待沖泡的咖啡杯進行旋轉,以達成摹仿手沖咖啡的 131手沖動作。」技術特徵。 26.系爭案請求項1與引證1、2之差異: 3(1)綜上,系爭案請求項1與引證1、2相較,差異在於「其中 4該第一驅動模組為一線性滑軌之驅動模組或一滾珠螺桿定位 5傳動機構;其中該第二驅動模組為一線性滑軌之驅動模組或 6一滾珠螺桿定位傳動機構」技術特徵。 7(2)雖線性滑軌之驅動模組或一滾珠螺桿定位傳動機構未直接 8揭示於引證1、2,然引證2第2、3圖及說明書【0023】段 9揭示「請同時參閱第二圖及第三圖所示,該第一軸向傳動組 10件42設有繞設於二第一皮帶輪421間之第一皮帶422以及 11第一滑座423,該第一馬達41係帶動該些第一皮帶輪421 12同步轉動,而該第一滑座423固定於該第一皮帶422,該第 13二軸向傳動組件44設有繞設於二第二皮帶輪441間之第二 14皮帶442以及第二滑座443,該第二馬達43係帶動該些第 15二皮帶輪441同步轉動,而該第二滑座443固定於該第二 16皮帶442。」即皮帶與滑座均為線性元件。而67年8月初 17版之「機械自動裝置實例圖集(1)」第105頁之(A)圖可見馬 18達帶動滾珠螺桿做往復直線運動(乙證1-2);67年元月初 19版之「機械製造程序」第438頁圖15.10在軌道上用導螺絲 20桿的自動進給系統中見到線性滑軌驅動模組等特徵,上開結 21構已見有「一線性滑軌之驅動模組或一滾珠螺桿定位傳動機 22構」(乙證1-1),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運用線 23性元件之通常知識,能簡單改變為線性滑軌之驅動模組或一 24滾珠螺桿定位傳動機構。因此,由證據2之皮帶與滑座轉換 25為系爭案請求項1之「為一線性滑軌之驅動模組或一滾珠螺 26桿定位傳動機構」僅為習知技術的簡單改變。 27(3)原告主張引證1說明書【0030】段揭露「供水單元30可藉 141由一樞軸設置於底座10,而使出水口31以樞軸為軸心轉動 2」,其中樞軸既然設置於底座10,D2之旋轉方向應該與元 3件20同軸向;引證1並未揭露如何使用引證1使出水口31 4轉動之具體技術內容;再樞軸並在沒有與控制單元40連接 5之情況下,如何進行轉動等等。 1 6○引證1第3圖雖未揭示D2之旋轉方向之正確畫法應與旋 7轉底盤20同軸向,然參酌引證1說明書【0030】段揭示 8「供水單元30可設置於底座10,而使出水口31位於在 9壺體60開口的濾紙62的上方,供水單元30可藉由一樞 10軸設置於底座10,而使出水口31以樞軸為軸心轉動,使 11出水口31可在壺體60開口界定的範圍沿著預定角度, 12在平行於底座10的平面上橫向擺動」,以及說明書【 130039】段揭示「…例如可自雲端伺服器200中取得上述 14的預定圓周角、預定角度、預定路徑的等特定的預定路 15徑201。例如,設定供水單元30的出水口31之第一預定 16路徑(例如第3圖所示之路徑D2),以及設定可控制旋 17轉底盤20轉動之致動器21之第二預定路徑(例如第3 18圖所示之路徑D3)」,足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19識者理解供水單元30的樞軸轉動的方式,並無引證1之 20供水單元30的樞軸未充分揭露、無法據以實施之情事, 21故原告主張並非可採。 2 22○引證1雖未揭示出水口31轉動之具體技術內容、控制單 23元40如何控制樞軸的具體內容,然參酌引證1第2、3 24圖及說明書【0029】段揭示「旋轉底盤20設置於底座10 25上,可由致動器控制其轉動。壺體60可設置於旋轉底盤 2620上,以使旋轉底盤20帶動壺體60朝著預定圓周角轉 27動。」,及說明書【0032】段揭示「控制單元40設置於 151底座10且電性連接致動器、供水單元30及感應單元50 2」,可知控制單元40電性連接致動器21控制旋轉底盤 320轉動的教示。再參酌引證1第2、3圖及說明書【 40030】段揭示「供水單元30可設置於底座10,而使出水 5口31位於在壺體60開口的濾紙62的上方,供水單元 630可藉由一樞軸設置於底座10,而使出水口31以樞軸 7為軸心轉動,使出水口31可在壺體60開口界定的範圍 8沿著預定角度,在平行於底座10的平面上橫向擺動」, 9以及說明書【0032】段揭示「控制單元40設置於底座10 10且電性連接致動器、供水單元30及感應單元50」,足使 11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控制單元40電性連 12接致動器控制旋轉底盤20轉動及前開段落之內容,理解 13出水口31以樞軸為軸心轉動方式及控制單元40如何控 14制樞軸之方式,故原告主張並不可採。 157.引證1、2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6(1)引證1為一種沖泡咖啡裝置,說明書【0031】段揭示「當 17使用者欲沖泡咖啡時,可於壺體60上方的漏斗狀的濾紙62 18中放置咖啡粉301,藉由旋轉底盤20與供水單元30產生不 19同方向的兩種預定路徑,使出水口31的供水路徑產生二維 20路徑,模擬多種手沖方式」,說明書【0046】段揭示「沖 21泡咖啡裝置的設置可模擬二維或甚至是三維的沖泡手法,輕 22易再現手沖咖啡的美味」。 23(2)引證2為可程式自動沖泡機,說明書【0026】段揭示「本 24創作中輸入組件20操作輸入設定指令,並由可程式模組10 25記憶沖泡模式,俾能依據不同的咖啡,不同的濃淡,設定不 26同的沖泡模式程序,以使整個沖泡過程涵蓋手工沖泡的所有 27過程,包含可程式化的水溫控制、可程式化控制定量水量、 161可程式化的等待計時器及可程式化的注水軌跡控制,並經微 2電腦的精密控制,使每次的沖泡品質精準化趨於一致。」說 3明書【0029】段揭示「自動沖泡機中設計有第一、第二軸 4向傳動組件,而帶動壺嘴可於一平面上做出任何幾何軌跡之 5移動,讓出水能由濾件中心點螺旋狀的向內、外往復式環繞 6噴灑,且咖啡機中亦可配合可程式模組來操控水溫控制、定 7量水量、等待計時器及注水軌跡控制,藉使咖啡粉能夠快速 8且均勻地被萃取,釋放出濃醇甘美之風味,改善以往烹煮經 9驗多寡直接影響沖泡風味好壞之人為因素,使沖泡出之咖啡 10飲品在保有濃醇甘美的情況下亦可快速量化生產」。 11(3)因此,引證1、2均為沖泡咖啡裝置相關技術領域,並藉由 12改良控制出水軌跡路徑之功能使飲品可均勻受熱或可模擬手 13沖風味,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14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在引證2基礎上,將引證2第一、二軸 15向傳動組件所設定之出水軌跡路徑為簡單變更,結合引證1 16之技術內容,使引證1出水口31得以進行上下且前後之位 17移,並搭配引證1由致動器21控制旋轉底盤20,而使一待 18沖泡的咖啡杯進行旋轉,達成模仿手沖咖啡動作。因此,所 19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依引證1、2之揭示而輕易完 20成系爭案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故引證1、2組合可證明系 21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28.引證1、2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3系爭案請求項2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其中該人機介 24面模組係為一觸控螢幕或者一按鍵組」之技術特徵。引證1 25、2組合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 26引證2第1圖揭露其顯示元件30及輸入組件20分別為觸 27控螢幕及按鍵組以呈現資料或供操作者輸入指令,相當於系 171爭案請求項2「其中該人機介面模組係為一觸控螢幕或者一 2按鍵組」之技術特徵,故引證1、2組合可證明系爭案請求 3項2不具進步性。 49.引證1、2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5系爭案請求項3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其中該加熱單 6元為一可溫控加熱單元」之技術特徵。引證1、2組合可證 7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引證2第2圖 8及說明書【0028】段揭示「該可程式模組10進一步設有一 9溫度感測單元16,該溫度感測單元16係耦接該中央控制單 10元11,該溫度感測單元16並連接一溫度感測器17,該溫 11度感測器17可供感測該加熱桶46之加熱溫度」,相當於系 12爭案請求項3「其中該加熱單元為一可溫控加熱單元」之技 13術特徵,故引證1、2組合可證明證明系爭案請求項3不具 14進步性。 1510.引證1、2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16系爭案請求項4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其中該第一移 17動動作為一水平方向移動動作」之技術特徵。引證1、2組 18合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引證2 19第2、3圖及說明書【0024】段揭示「該壺嘴45係連結固 20定於該第二滑座443,而該第二軸向傳動組件44則藉由一 21連動座445連結固定於該第一滑座423,而該第一軸向傳動 22組件42可帶動該壺嘴45沿X軸方向移動,該第二軸向傳 23動組件44可帶動該壺嘴45沿Y軸方向移動。當然,該壺嘴 24亦可連結固定於該第一滑座,而該第一軸向傳動組件則藉由 25一連動座連結固定於該第二滑座,同樣可帶動該壺嘴沿X軸 26及/或Y軸方向移動。」可知第一、二軸向傳動組件得帶動 27壺嘴於同一水平面位移,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4「其中該第 181一移動動作為一水平方向移動動作」之技術特徵,故引證1 2、2組合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311.引證1、2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4系爭案請求項5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其中該第二移 5動動作為一垂直方向移動動作」之技術特徵。引證1、2組 6合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引證1 7第3圖及說明書【0043】段揭示「供水單元30包含伸縮致 8動機構32且電性連接控制單元40,伸縮致動機構32可調 9整出水口31與壺體60之開口的距離。藉此,控制單元40 10可控制伸縮致動機構32,而將出水口31的高度於預定時間 11設定在路徑D1的某一點,在與路徑D2、D3的同時作動下 12亦可構成三維的沖泡路徑」,可知伸縮致動機構32可以調 13整出水口31於壺體60開口上方上下移動,相當於系爭案請 14求項5「其中該第二移動動作為一垂直方向移動動作」之技 15術特徵,故引證1、2組合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5不具進步 16性。 1712.引證1、2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18系爭案請求項6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其中該第三驅 19動模組為一馬達」之技術特徵。引證1、2組合可證明系爭 20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引證1說明書【 210039】段揭示「設定可控制旋轉底盤20轉動之致動器21 22之第二預定路徑(例如第3圖所示之路徑D3)」,相當於 23系爭案請求項6「其中該第三驅動模組為一馬達」之技術特 24徵,故引證1、2組合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2513.引證1、2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26系爭案請求項7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其中該控制模 27組為一可程式化控制器」之技術特徵。引證1、2組合可證 191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引證1、2雖 2未直接揭示「其中該控制模組為一可程式化控制器」,然引 3證2說明書【0019】段揭示「該可程式模組10係設一中央 4控制單元11」及說明書【0026】段揭示「輸入組件20操作 5輸入設定指令,並由可程式模組10記憶沖泡模式,俾能依 6據不同的咖啡,不同的濃淡,設定不同的沖泡模式程序,以 7使整個沖泡過程涵蓋手工沖泡的所有過程,包含可程式化的 8水溫控制、可程式化控制定量水量、可程式化的等待計時器 9及可程式化的注水軌跡控制,並經微電腦的精密控制,使每 10次的沖泡品質精準化趨於一致。」可知引證2揭示中央控制 11單元及可程式化相關內容,使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 12可以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7,故引證1、2組合可證明系 13爭案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1414.引證1、2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15系爭案請求項8係依附於請求項7,並界定「其中該程式化 16控制器為一微控制器單元」之技術特徵。引證1、2組合可 17證明系爭案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引證1、2 18雖未直接揭示「其中該程式化控制器為一微控制器單元」, 19然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使用微控制器單元,在其寫 20入程式控制周邊元件屬於常見技術手段,故引證1、2組合 21可證明證明系爭案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2215.進步性之判斷首重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範圍,進而確認申 23請專利之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之差異,且以該發明所屬技術 24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 25請時或優先權日的通常知識後,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 26利之發明。至於「商業上的成功」僅為進步性的輔助判斷因 27素,並非唯一因素,且專利產品在商業上成功與否,除其技 201術特徵外,尚可能因銷售技巧、廣告宣傳、市場供需情形、 2整體社會經濟景氣等因素相關聯。引證1、2既足以證明系 3爭案請求項1至8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則所謂「商業上 4的成功」之進步性輔助判斷因素即無再參考之必要(最高行 5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2號判決參照)。 6(三)綜上所述,原處分並未違反專利法第46條第2項、行政程序 7法第102條、第8條(信賴保護原則)規定。復經整體技術 8特徵比對,系爭案請求項1至8之主要結構與技術已為前述 9證據之組合所揭示,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 10輕易完成,均不具有進步性。故被告以系爭案有違專利法第 1122條第2項規定,而為不准專利之審定,即屬合法。 12(四)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 13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 14必要,一併說明。 15七、結論: 16原處分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 17並命被告應就系爭案另為適法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18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19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0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21法官陳端宜 22法官林怡伸 2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4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並表明上訴 25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26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27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211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 3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所需要件 代理人之情形 符合右列情形之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 者,得不委任律師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 為訴訟代理人大學或獨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者。 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 定代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 為專 利代理人者。 非律師具有右列情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 形之一,經最高行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 政法院認為適當資格者。 者,亦得為上訴審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 訴訟代理人格者。 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 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 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 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 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 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所示關 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221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2書記官謝金宏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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