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109,行專訴,58,20210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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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張庭鈞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陳永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6 月9 日所為109 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
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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