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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0年度行商訴字第34號
民國110年11月3日辯論終結
原告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容輝
訴訟代理人張東揚律師
複代理人廖嘉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賴蘇民律師
複代理人陳巧宜律師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林淑如
參加人台榮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沈坤照
訴訟代理人邱銘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經訴字第110063026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參加人於民國108年6月12日以「台榮牌TAIYEN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第11類「高週波預熱機;高週波熱處理機;加熱處理裝置;加熱裝置;熔膠加熱裝置;工業用乾燥機」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2025868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附圖1所示)。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以109年11月30日中台異字第G0109011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0年4月13日經訴字第1100630263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下稱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如附圖2所示之據爭TAIYEN系列商標(下稱據爭商標)為已臻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高度著名商標,為被告、其他訴願決定多次肯認,其識別性極強。而系爭商標圖樣為「TAIYEN」及圖,加上「台榮牌」三個字,與據爭商標相較,主要識別部分均為「TAIYEN」,縱有中文「台榮牌」之差異,係屬於認知度較低之字樣,尚難以發揮區辨之功能。再觀被告之商標登記資料顯示,使用「TAIYEN」字樣且尚於權利期間之註冊商標共50筆,其中47筆全為原告所註冊之據爭商標,只有3筆為參加人於108年12月1日新獲准註冊者,且除系爭商標外,註冊第02025869號「」及第02025575號「」商標均經被告以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1款後段,做成異議成立之處分,可知我國並無其他第三人註冊「TAIYEN」或廣泛使用於不同商品/服務之情事,因而屬容易被淡化之商標。是以,本件仍有商標法第30條第11款後段商標遭淡化、減損識別性之可能,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所審酌近似程度低、註冊出於善意之理由實係「混淆誤認之虞」之審酌因素之一,並非「商標淡化」審酌之「主要參考因素」,而僅為次要因素,蓋無論善意或惡意皆可能造成淡化之「結果」,故其適用顯有違誤,應予撤銷。
⒉原告數十年來戮力經營「TAIYEN」品牌,獲獎無數,據爭商標先天識別性極高,已為國內外熟知之著名商標;而原告早已發展多角化經營,非但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已於各領域註冊共42件,所銷售商品除了最知名之各式鹽品系列(碘鹽、料理海鹽、調味料…)、獲國內外獎項之化粧品系列,更有近年來創下高業績成長之飲料水系列(海洋離子水、驗性水、生成水…)、保養品及保健食品系列(膠原蛋白、葡萄糖胺、益菌粉、魚油、葉黃素膠囊、紅麴膠囊、維他命B群、C群…)、衛生用品系列(牙膏、洗髮精、沐浴乳、健髮液、沐浴鹽…)、醫療用品系列(貼布、密迪膚、軟膏…)、食品系列(各式咖啡、各種海鹽蘇打餅…)、鹽廠參觀限定文創產品(面膜、筆記書、卡片、幸運鹽、洗髮精…)。相較之下,系爭商標僅使用於特定行業之工業用機器,相關消費者、一般消費者對據爭商標之熟悉程度自然相當高,而應給予多角化經營人即原告較大之保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漏未將此要件列入判斷,顯有違誤。再就商標之外觀而言,兩商標均有予人最吸引消費者注意之「TAIYEN」字樣、讀音為完全相同,且為消費者選購商品時之主要辨識依據,兩商標固有圖樣些微設計差異及附加「台榮牌」之字樣,然上開區別尚屬細微,且我國以國語為主之消費者難以馬上將「TAIYEN」與「台榮牌」產生讀音連結,消費者仍會以主要識別部分進行判斷,細微差異在消費者之印象中尚難以發揮區辨功能,且不影響商標是否近似之判斷,自仍可能會造成消費者認為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
⒊參加人雖於66年、85年曾經註冊與系爭商標相同之圖樣(如附圖3、4所示),然均放任其自行消滅,且使用證據極少,可知系爭商標並非參加人之主力商標;又參加人雖陳述TAIYEN為「台榮」之臺語發音,而以66年當時之時空背景而言,理解臺語者人數相當多,然在今日理解臺語者已成為少數,多數年輕人根本不知道「台榮」之臺語怎麼發音,因此也無法理解為何「台榮」之英文為TAIYEN,加上參加人並不積極使用其商標(與其業種型態有關),其商標之識別性自然較為不高。相較之下原告極其戮力經營、轉型,從單純鹽業公司成為多角化經營之知名生技公司,「TAIYEN」商標之知名度經此數十年來日漸水漲船高,幾已獨佔「TAIYEN」字樣之識別性與知名度。在此極高知名度下,加以現今以國語為主之消費者已無法理解「台榮」與「TAIYEN」之關係,更容易誤會可能有授權關係等關係存在,其使用自然會更容易導致商標淡化、混淆誤認之結果。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錯解系爭商標申請之時空背景,認事用法自有違誤。
㈡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應作成系爭商標異議成立之處分。
三、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系爭商標係由圓形外框內置外文「TAIYEN」結合電波圖形,下置粗體且字體較大之中文「台榮牌」所組成;而原告實際使用之據爭商標,則主要由單純未經設計之外文「TAIYEN」,或於外文「TAIYEN」字母「E」設計如三道平行向上突起之拱形所構成。兩商標相較,雖均有外文「TAIYEN」,然系爭商標尚有電波圖及中文「台榮牌」等文字,整體構圖意匠繁簡有別,且因國人慣用中文,系爭商標電波圖形穿插於外文「TAIYEN」文字間之設計,使二者結合後產生圖像化之寓目印象,相較於粗體且字體較大之中文「台榮牌」而言,消費者易對之施以較少之注意,故整體圖樣觀之,系爭商標予消費者寓目印象最明顯,且便於唱呼者應為中文「台榮牌」,與據爭商標呈現予相關消費者之寓目印象及認知,有顯著差異,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難謂無法區辨,應屬構成近似程度低之商標。
⒉由原告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可知原告原為負責供應國內鹽品之國營事業,西元1995年因應民營化改制為公司組織型態,西元2002年起跨足生技領域,陸續推出以「TAIYEN」、「TAIYEN設計字」商標或另搭配中文「台塩」、「台塩生技」品牌之各式鹽品、美容化粧品、個人清潔用品、營養補充品、包裝飲用水等商品,且持續於電視、報章雜誌等媒體積極廣告宣傳,並配合節慶舉辦各式促銷活動或參展行銷,復於公司官網及遍及全國各地之實體門市據點行銷販售據爭商標商品,所推出之綠迷雅系列化粧品、健康減鈉含碘鹽等商品,榮獲國內外多項評鑑獎項肯定;再考量據爭商標之鹽、化粧品等商品為我國一般消費者日常生活經常接觸之商品,及據爭商標宣傳行銷時間及地域範圍之廣泛等情,堪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108年6月12日),據爭商標使用於鹽、化粧品等產品所表彰之信譽及品質,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著名之程度,並已臻一般消費者均普遍知悉之程度,為高度著名之商標。據爭商標之外文「TAIYEN」與其使用之鹽、化粧品等商品並無直接關聯,復經原告長期廣泛使用,已臻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高度著名程度,應具有相當強之識別性。另系爭商標之外文「TAIYEN」、中文「台榮牌」及圖形組成之整體構圖亦有其創意設計,予人另一鮮明印象,且與其指定使用之商品無直接關聯,消費者會直接將之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之標識,亦具相當之識別性。
⒊依參加人先前之使用證據,可知參加人早於原告使用據爭商標前即有以「台榮牌TAIYEN及圖」申請註冊商標及實際使用於所產製之商品上,並使用外文「TAIYEN」作為公司英文名稱。參加人嗣因商標權102年9月30日屆期未延展再以相同之「台榮牌TAIYEN及圖」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申請系爭商標之註冊,尚難謂其主觀上有仿襲據爭商標之意圖,或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來源之故意,堪認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應係出於善意。
⒋綜上,衡酌據爭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固已成為著名商標,且著名程度高,然衡酌兩造商標近似程度低,並各具相當識別性,指定使用之商品亦不具關聯性,且參加人早於原告使用據爭商標前即有以「台榮牌TAIYEN及圖」作為商標實際使用於所產製之高週波熔接機等相關機具商品上,及依現有證據資料未見有消費者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等因素綜合判斷,系爭商標之註冊客觀上應不致使相關公眾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另因兩商標近似程度低,原告復未提出消費者對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產生聯想致據爭商標識別性遭減損,或參加人因以有害身心或毁損名譽方式使用系爭商標,使人對據爭商標信譽產生負面聯想之相關事證,亦難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減損據爭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從而,系爭商標之註冊自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⒌至於原告於訴願及行政訴訟階段所舉遭被告為異議成立處分之註冊第02025869、02025575號等「taiyen及圖」商標異議案例,經核該等商標圖樣整體組合與系爭商標不盡相同,指定之商品縱屬同一或類似,與本件仍非屬實質相同之案件,並無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適用;另於行政訴訟階段所舉相關行政判決、經濟部訴願決定書、被告之商標異議審定書等案例、學術機構論文及研究、心理學家論點等資料,作為據爭商標有利佐證一節,經核該等案情或論述與本案並不相當,案情尚屬有別,自難比附援引。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陳述要旨及聲明:
㈠陳述要旨:
據爭商標構圖單一,僅係單純「TAIYEN」字樣,甚至英文字母「E」部分是用類似拱型代替,與系爭商標英文字母完整以英文呈現「TAIYEN」有所不同。兩者間連唯一可能近似之英文字母,均有明顯差異,況參加人圖形包含中文、英文、圓圈、電波圖案,均為據爭商標所無。兩商標既有顯著差異,當無「識別性」減損之問題;至於減損「信譽」部分,兩者間商品項目南轅北轍,系爭商標並無任何侵害、毀損據爭商標之事實,亦未見原告舉證說明系爭商標有何減損據爭商標信譽之處。又參加人歷次於商標異議審定過程中,已提出諸多證據,證明參加人商標已使用數十年。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爭點:(本院卷第285頁)
系爭商標有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得註冊之事由?
六、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規:
按異議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除商標法第10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外,依其註冊公告時之規定,商標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商標係於108年6月12日申請註冊,並經被告於108年12月1日核准註冊公告,故系爭商標之註冊有無不得註冊之事由,應以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之現行商標法為斷。
㈡系爭商標並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得註冊之事由:
⒈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又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消費者之認知為準。著名商標之認定應就個案情況,考量商標識別性之強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商標之價值、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等綜合判斷之。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公司官網簡介、門市據點、據爭商標商品資訊、西元2014年「台灣好歌聲」母親節特別企劃結案報告、相關媒體廣告、參展活動資料、103年至106年節慶促銷DM、「TAIYEN」系列商標註冊檢索資料及原告101年至106年度會計報表等證據資料(原處分卷第18至130頁反面),可知原告原為負責供應國內鹽品之國營事業,西元1995年因應民營化改制為公司組織型態,西元2002年起跨足生技領域,陸續推出以「TAIYEN」、「TAIYEN設計字」商標或另搭配中文「台塩」、「台塩生技」品牌之各式鹽品、美容化粧品、個人清潔用品、營養補充品、包裝飲用水等商品,且持續於電視、報章雜誌等媒體積極廣告宣傳,並配合節慶舉辦各式促銷活動或參展行銷,復於原告公司官網及遍及全國各地之實體門市據點行銷販售據爭商標商品,且所推出之綠迷雅系列化粧品、健康減鈉含碘鹽等商品,榮獲國內外多項評鑑獎項肯定,公司營收於西元2017年間亦已突破新臺幣26億元;再考量據爭商標之鹽、化粧品等商品為我國一般消費者日常生活經常接觸之商品,及據爭商標宣傳行銷時間及地域範圍之廣泛等情,堪認在系爭商標於108年6月12日申請註冊時,據爭商標使用於鹽、化粧品等商品所表彰之信譽及品質,已廣為國內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並已臻一般消費者均普遍知悉之程度,而屬高度著名商標,此亦為被告、參加人所不爭執,先予敘明。
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部分:
⑴次按所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係指兩商標因相同或構成近似,致使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或雖不致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而極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有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商標圖樣予人之寓目印象,一般係就其整體為觀察,此乃因商標係以其整體圖樣呈現在商品或服務之消費者眼前,而非割裂為各部分分別呈現。至於商標因其設計之態樣,有可能其中某部分為設計之重點,或其外觀內容較易引人注目,此部分即所謂之「主要部分」,為消費者關注或事後留存印象中者。商標設計雖有其主要部分與非主要部分之別,惟該主要部分仍為構成商標整體之內容,主要部分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消費者之整體印象,是以,就商標圖樣是否具有「識別性」為判斷時,商標圖樣之主要部分雖具有重要地位,惟仍應以商標圖樣所呈現之整體外觀綜合判斷,非可割裂觀察。而判斷二商標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應參酌:⑴商標識別性之強弱;⑵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⑶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⑷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⑸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⑹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⑺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⑻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等,而「混淆誤認之虞」之參酌因素必須綜合認定,方得判定先後商標是否已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非僅謂合於單一因素即可認定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7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是否有相同或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系爭商標係由圓形外框內置有外文字母「TAIYEN」及電波圖形,圓形外框下方結合中文「台榮牌」組合而成,且圓形外框內之「TAIYEN」字體明顯較小,外框下方之「台榮牌」字體明顯較大;而據爭商標主要係由未經設計之外文字母「TAIYEN」或將外文字母「TAIYEN」中之「E」設計如三道平行向上突起之拱形所構成。二者相較雖均有相同之外文字母「TAIYEN」,讀音相仿,惟系爭商標仍有結合電波圖形及中文「台榮牌」之差異,整體構圖意匠繁簡有別,且因「台榮牌」字體較大,加以國人慣用語言仍以中文為主,是圓形外框內以電波圖形穿插外文字母「TAIYEN」,二者結合後產生圖像化之結果,相較於粗體且字體明顯較大之中文「台榮牌」而言,消費者對於中文「台榮牌」應會應有較深之寓目印象,是二商標給予消費者之整體寓目印象即因圖樣或文字之設計不同而有可資辨別之差異,視覺感受亦有所區別。因此,經比較兩商標所呈現之整體風格、外觀明顯不同,且另結合其他外文或圖樣,予人寓目印象仍有所差異,惟因系爭商標之「TAIYEN」部分與據爭商標之「TAIYEN」部分在讀音、概念均為相仿,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兩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惟近似程度極低。
⑶商品或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1類「高週波預熱機;高週波熱處理機;加熱處理裝置;加熱裝置;熔膠加熱裝置;工業用乾燥機。」之商品,與據爭商標使用於其他類別之鹽、化妝品等商品相較,一為機械器具,一為國人時常接觸之日常生活用品,二者性質、功能、用途差異甚大,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判斷,應不具關連性,並非屬同一或類似之商品。
⑷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①以商標識別性之強弱而言:系爭商標係由上述外文字母「TAIYEN」、中文字「台榮牌」及電波圖形組合而成,據爭商標則由未經設計或經設計之外文字母「TAIYEN」所構成,二者與指定使用商品間無直接關聯性,且系爭商標圖樣係經過設計,予人不同視覺感受,相關消費者會將之視為表彰商品服務來源之標識,自應具有相當識別性;而據爭商標經原告長期廣泛使用,已臻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高度著名程度,應具較高程度之識別性。
②以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及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而言: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惟近似程度極低,且所指定使用之商品不具關連性,均已如前述。
③以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及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而言:本件依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原處分卷第18至130頁反面),可知原告除原有之鹽類商品外,另成立生技廠,生產綠迷雅系列之化妝品、鹼性離子水、牙膏、酵素、養髮液等商品,以據爭商標在我國生產、銷售多樣化商品,確有在日常生活用品類多角化經營之情形,而其中鹽、化妝品更是廣為國內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熟知,已如前述。又系爭商標係經參加人用於機械類商品,且為特殊之高週波相關機械,並非日常生活中常見之商品,為消費者所知悉之程度應較系爭商標為低,且與原告上開經營及廣為消費者所熟知之鹽、化妝品商品,並無直接相關,所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實際混淆誤認之情況應非屬常見。
④以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而言:參加人早於於66年及86年間,即以與系爭商標相同之圖樣獲准註冊使用於第7類「高週波熔接機、超音波熔接機、真空成型包裝機」商品,且於64年間製作標示有圓形外框內置外文「TAIYEN」結合電波圖形之「TAIYEN及圖」、中文「台榮牌」、參加人公司中文全稱及英文名稱「TAI-YEN INDUSTRIAL CO.LTD」之銘牌使用,及於西元1984年、西元1987年、西元1989年仍持續以「TAIYEN及圖」、「台榮牌TAIYEN及圖」結合公司中英文名稱,使用於中英文目錄、產品說明書作為企業表徵,復於西元1991年、西元1992年使用「台榮牌TAIYEN及圖」商標標示於其所開立之估價單上(原處分卷第175至189頁反面),足見參加人早於原告使用據爭商標前即有以「台榮牌TAIYEN及圖」作為商標實際使用於所產製之商品上,並使用外文「TAIYEN」作為公司英文名稱。參加人嗣因商標權102年9月30日屆期未延展再以相同之「台榮牌TAIYEN及圖」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申請系爭商標之註冊,尚難謂其主觀上有仿襲據爭商標之意圖,或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來源之故意,堪認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應係出於善意。
⑸衡酌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雖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惟近似程度極低,且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則非屬相同或類似之商品,而系爭商標在國內較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者為機械類商品,系爭商標在國內較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者為鹽、化妝品等日常生活用品,消費市場並無明顯重疊之處,兩商標均具相當識別性、原告在國內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參加人申請註冊系爭商標係屬善意等相關因素綜合判斷,系爭商標所指定使用於第11類之商品,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就兩商標以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並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尚難認為相關消費者有可能會誤認兩商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其來自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而產生混淆誤認之情事,自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不得註冊之事由。
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部分:
⑴再按「商標淡化」之規定,旨在加強對著名商標之保護,以彌補前段「混淆誤認之虞」對著名商標保護之不足,其規範目的主要則在於避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而商標淡化之類型係包括「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之虞」及「減損著名商標信譽之虞」兩種,前者係指著名商標使用於特定商品或服務之單一來源指示功能,因第三人之商標註冊而減弱或分散,後者係指著名商標所代表之品質或信譽,因第三人之註冊而產生貶抑或負面之聯想,兩者之要件並不相同。又判斷有無減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的參酌因素,包括商標著名之程度、商標近似之程度、商標被普遍使用於其他商品/服務之程度、著名商標先天或後天識別性之程度及其他參酌因素等。另所謂「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之虞」,係指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於不同之商品或服務,導致著名商標使用於特定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聯想減弱或分散,而降低著名商標獨特性之可能而言;所謂「減損著名商標譽之虞」,係指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之行為,使著名商標所表彰之品質或形象產生貶抑或負面之聯想,致其信譽受有污損之可能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73號裁判意旨參照)。再者,「商標淡化」適用之情形,雖不限於著名商標所指定或實際使用之特定商品或服務,然為免保護過當,其判斷標準應在於允許後商標併存,會減弱相關公眾對著名商標與其原指定使用或實際使用之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之關聯,而非泛指著名商標之保護可擴及到對所有之商品或服務。準此,兩商標間指定使用或實際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之類似程度,特別是著名商標所指定或實際使用之特定商品或服務之範圍,仍係判斷有無減損識別性之虞之重要因素。倘兩商標所指定或實際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之營業利益並不衝突,且完全無任何關聯時,而於另一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著名商標之商標,亦不會減弱著名商標與其所指定或實際使用商品或服務之關聯時,即可允許後商標之存在。
⑵依原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僅可證明據爭商標於鹽、化妝品等日常生活商品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間為著名商標,尚未跨足至電氣或機械領域;而系爭商標係指定使用於相關高週波機械商品,其與據爭商標所著名之鹽、化妝品等商品類別相較,兩者相距甚遠,毫無關聯。再考量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之近似程度極低,且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則非屬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據爭商標之著名程度,尚不及於電氣、機械類之相關商品,兩者具有明顯之市場區隔,消費者仍可輕易區辨兩者表彰之商品乃不同來源,則參加人持續使用系爭商標於機械類商品之結果,不致使據爭商標之識別性受到減損、貶值、稀釋或沖淡之危險,亦不影響原告之據爭商標之社會評價。準此,本件兩商標併存,不會造成據爭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受到淡化或減損,自無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規定不得註冊之事由。
⒋原告所指參加人經被告為異議成立處分之註冊第02025869、02025575號等「taiyen及圖」商標,並無中文「台榮牌」之設計,該等商標圖樣整體組合自與系爭商標不盡相同,與本件仍非屬實質相同之案件,被告自無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適用,併此敘明。
七、綜上,系爭商標並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得註冊之事由。從而,原處分所為系爭商標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依法自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聲明被告就系爭商標應作成異議成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及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惠如
法官 林惠君
法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 所需要件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圖1:系爭商標 |
註冊號:0000000 商標名稱:台榮牌TAIYEN及圖 申請日:108年6月12日 註冊公告日:108年12月1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11類:高週波預熱機;高週波熱處理機;加熱處理裝置;加熱裝置;熔膠加熱裝置;工業用乾燥機。 |
附圖2:據爭商標 | ||||||||||||||||||||||||||||||||||||||||||||||
編號 | 商標權人: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台鹽生技台灣生技聯盟健康美麗好鄰居TAIYEN及圖二(彩色”鹽”簡體字) 申請日:99年3月23日 註冊公告日:99年10月16日 專用期限:109年10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彩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5類:便利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飲料零售、家庭日常用品零售、營養補充品零售、化粧品零售、食品零售 2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及圖 申請日:107年11月23日 註冊公告日:108年6月1日 專用期限:118年5月31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19類:鹽雕工藝品;鹽雕藝術品;鹽雕裝飾品 3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91年12月12日 註冊公告日:92年12月1日 專用期限:112年11月30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類:牙膏、牙粉、牙水、漱口水、牙鹽、潔白齒條、嬰兒牙膏、假牙清潔劑、假牙清潔液、牙齒保健塗劑、牙齒專用亮光劑 4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台鹽生技台灣生技聯盟健康美麗好鄰居TAIYEN及圖一(彩色”鹽”簡體字) 申請日:99年3月23日 註冊公告日:99年10月16日 專用期限:119年10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彩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5類:便利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飲料零售、家庭日常用品零售、營養補充品零售、化粧品零售、食品零售 5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 Me 申請日:102年5月28日 註冊公告日:102年12月16日 專用期限:112年12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2類:啤酒;含微量酒精之水果飲料;汽水;蘇打水;礦泉水;餐用礦泉水;蒸餾水;運動飲料;果汁;不含酒精水果飲料;果菜汁;蔬菜汁;酸梅湯;冬瓜茶;包裝飲用水;水(飲料);海藻飲料;等滲飲料;燕窩飲料;製飲料配料 6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 Body 申請日:102年5月28日 註冊公告日:102年12月16日 專用期限:112年12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2類:啤酒;含微量酒精之水果飲料;汽水;蘇打水;礦泉水;餐用礦泉水;蒸餾水;運動飲料;果汁;不含酒精水果飲料;果菜汁;蔬菜汁;酸梅湯;冬瓜茶;包裝飲用水;水(飲料);海藻飲料;等滲飲料;燕窩飲料;製飲料配料 7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 健康減鈉鹽 DIETARY SALT 及圖 申請日:96年12月19日 註冊公告日:98年2月16日 專用期限:108年2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彩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0類:鹽、醬油、調味醬、醋、調味用香料 8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及圖 申請日:108年4月19日 註冊公告日:108年12月1日 專用期限:118年11月30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0類:糖;蜜 9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91年12月12日 註冊公告日:92年12月1日 專用期限:112年11月30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類:化粧品、化粧水、美白霜、細緻霜、美胸霜、敷面膜、髮乳、潤膚乳液、清潔乳液、護手乳液、美容用貼布式面膜、防晒乳液、防晒油、防汗臭劑 10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107年5月1日 註冊公告日:107年11月16日 專用期限:117年11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類:洗衣膏;洗衣皂;洗衣乳;洗潔精;洗碗精;家庭用除垢劑;衣物柔軟劑;奶瓶用清潔劑;浴廁清潔劑;洗衣劑;家庭用清潔劑;洗蔬菜用清潔劑;食品用洗潔劑;廚房用清潔劑;洗衣精;嬰兒用品清潔劑;洗潔劑;衣物清潔劑;食器用清潔劑;非人體用清潔劑 11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91年12月12日 註冊公告日:92年12月1日 專用期限:112年11月30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類:人體用清潔劑、香皂、藥皂、洗髮乳、洗面乳、沐浴乳、浴鹽、洗手乳 12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鹽來館及圖TAIYEN MUSEUM 申請日:100年12月8日 註冊公告日:101年10月16日 專用期限:111年10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41類:博物館、提供博物館設施(展示展覽) 13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 Medifil及圖(彩色) 申請日:103年5月29日 註冊公告日:104年4月1日 專用期限:114年3月31日 商標圖樣顏色:彩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5類:皮膚用藥劑;人體用藥品;治療酸痛藥布;減肥用醫療製劑;醫療用促進毛髮生長製劑;預防頭髮脫落用養髮藥劑;戒菸助劑;肌肉鬆弛劑;醫療用漱口水;眼藥水;洗眼劑;醫療用灌洗劑;藥膏;頭皮屑治療藥劑;醫療用冷卻噴霧;個人用性交潤滑劑;醫藥用蜂膠;治療青春痘藥劑;營養補充品 14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 設計字 申請日:99年8月10日 註冊公告日:100年3月10日 專用期限:120年2月28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0類:茶、茶葉飲料、茶飲料、咖啡豆、可可粉、巧克力粉、咖啡飲料、可可飲料、巧克力飲料、冰、冰淇淋、糖果、餅乾、穀製零食、麵包、蛋糕、米果、月餅、土司、漢堡 15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及圖 申請日:107年11月23日 註冊公告日:108年6月16日 專用期限:118年6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2類:啤酒;含微量酒精之水果飲料;汽水;蘇打水;礦泉水;餐用礦泉水;蒸餾水;運動飲料;果汁;不含酒精水果飲料;果菜汁;蔬菜汁;含醋飲料;包裝飲用水;水(飲料);白木耳飲料;海藻飲料;清涼飲料;燕窩飲料;製飲料配料 16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99年8月23日 註冊公告日:100年6月16日 專用期限:110年6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19類:鹽雕工藝品,鹽雕藝術品,鹽雕裝飾品 17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及圖 申請日:107年11月23日 註冊公告日:108年6月1日 專用期限:118年5月31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類:洗潔精;非人體用清潔劑;擦亮劑;研磨劑;人體用清潔劑;香料;精油;化粧品;髮水;牙膏 18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及圖 申請日:107年11月23日 註冊公告日:108年6月16日 專用期限:118年6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0類:鹽;醬油;調味醬;醋;調味品;茶;綠茶;茶葉飲料;茶飲料;茶包;奶茶;咖啡;咖啡飲料;即溶咖啡包;糖果;餅乾;蘇打餅乾;穀製零食;堅果粉;釀麴 19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91年12月12日 註冊公告日:92年11月16日 專用期限:112年10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5類:敷藥用材料、繃帶、棉花棒、棉球、醫療用紗布、絆創膏、縫合皮膚傷口用膠布、外科用之膠布、磁性穴道貼布、外科手術用無菌布、外科手術用通氣膠布、醫療用氣壓式繃帶、藥用膠布、自黏性藥用膠布、醫療用膠布、醫療用膠帶、醫藥用紗布、醫用膠布 20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92年8月8日 註冊公告日:93年4月1日 專用期限:113年3月31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5類:超級市場、便利商店、購物中心、郵購、網路購物(電子購物) 21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91年12月12日 註冊公告日:92年11月16日 專用期限:112年10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5類:營養補充品、藍藻錠、營養補充膠囊、植物纖維素、抗氧化營養補充劑、魚油膠囊、胎盤素膠囊、營養補助劑、植物纖維減肥片、植物纖維減肥粉、虫草精 22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91年12月12日 註冊公告日:92年11月16日 專用期限:112年10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5類:中藥、西藥、醫療用浴鹽、醫療用礦泉水、醫療用浴用海水、醫療用鹽 23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 Medifil及圖(彩色) 申請日:103年5月29日 註冊公告日:103年12月1日 專用期限:113年11月30日 商標圖樣顏色:彩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類:化粧品;護髮劑;護膚品;護手乳液;防曬劑;浴用化粧品;防汗臭劑;妊娠霜;潤唇膏;潔膚乳;瘦身用化粧品;人體用除臭劑;頭髮保養品;按摩油;清潔用油;浸漬化粧水的紙巾;含藥化粧品;人體用清潔劑;香皂;洗髮劑 24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 BEAUTY及圖(二) 申請日:99年6月21日 註冊公告日:100年1月16日 專用期限:年月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類:化粧品、燙髮液、染髮劑、人體用清潔劑、牙膏、牙粉、牙水、香料 25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 BEAUTY及圖(一) 申請日:99年6月21日 註冊公告日:100年1月16日 專用期限:110年1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類:化粧品、燙髮液、染髮劑、人體用清潔劑、牙膏、牙粉、牙水、香料 26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及圖 申請日:107年11月23日 註冊公告日:108年6月16日 專用期限:118年6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5類:人體用藥品;醫療檢驗用製劑;提神藥劑;營養補充品;礦物質食物補充品;蛋白質營養補充品;藍藻營養補充品;綠藻營養補充品;植物纖維素營養補充品;抗氧化營養補充品;纖維膳食補充品;魚油營養補充品;乳酸菌營養補充品;含維他命及礦物質營養補充品;植物萃取營養補充品;代餐營養補充品;綜合維他命營養補充品;酵素營養補充品;草本營養補充品;酵母膳食補充品 27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台鹽生技(”鹽”簡體字)TAIYEN及圖膠原軟骨素葡萄糖胺(彩色) 申請日:100年1月25日 註冊公告日:100年10月16日 專用期限:110年10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彩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5類:人體用藥品、醫療檢驗用製劑、提神藥劑、營養補充品 28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台鹽生技(”鹽”簡體字)TAIYEN及圖金膠原補液(彩色) 申請日:100年1月25日 註冊公告日:100年10月16日 專用期限:110年10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彩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5類:人體用藥品、醫療檢驗用製劑、提神藥劑、營養補充品 29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及圖MEDECURA 申請日:101年3月27日 註冊公告日:101年10月1日 專用期限:111年9月30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類:化粧品、燙髮液、染髮劑、化粧水、化粧用清潔乳液、面膜、防曬油、收斂水、護膚保養品、人體用清潔劑、洗面乳、沐浴乳、浴鹽、非醫療用口腔清潔劑、牙膏、牙粉、漱口水、香料、香精油、精油 30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91年12月12日 註冊公告日:92年12月1日 專用期限:112年11月30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0類:鹽、調味用醬、醋、調味品、調味用香料、食鹽、低鈉鹽、代用食鹽、食物防腐鹽 31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 Collagen Lab 申請日:97年12月5日 註冊公告日:98年9月16日 專用期限:118年9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類:化粧品、燙髮液、染髮劑、人體用清潔劑、牙膏、牙粉、牙水、香料 32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及圖 申請日:107年11月23日 註冊公告日:108年6月1日 專用期限:118年5月31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21類:杯;碗;盤;壺;茶壺;紅茶濾泡器;廚房用濾器;茶調製器;咖啡調製器;濾茶器;水壺;旅行用水壺;冷水壺;保溫瓶;真空保溫瓶;保溫杯;保溫水壺;食物保溫容器;飲料隔熱容器;保溫壺 33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及圖 申請日:107年11月23日 註冊公告日:108年6月1日 專用期限:118年5月31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11類:飲水機;淨水機;淨水器;淨水設備;濾水器;軟水機;軟水器;反滲透式純水器;濾水器之濾心;家庭用礦泉水製造機;電解離子水生飲機;水質平衡轉換器;活水器;鈣離子水生成器;電解水生成器;電解水生成器之濾心;反滲透式純水機;蒸餾水製造機;逆滲透純水機;飲用水過濾器 34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91年12月12日 註冊公告日:92年11月16日 專用期限:112年10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1類:飼料、動物用飼料、家畜飼料、家禽飼料、魚飼料、寵物飼料、輔助飼料、水產稚苗飼料、非醫用飼料添加物、非醫用飼料添加劑 35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91年12月12日 註冊公告日:92年12月1日 專用期限:112年11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5類:郵購服務、網路購物服務、藉由網際網路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 36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106年11月15日 註冊公告日:107年6月16日 專用期限:117年6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21類:杯;碗;盤;壺;茶壺;紅茶濾泡器;廚房用濾器;茶調製器;咖啡調製器;濾茶器;水壺;旅行用水壺;冷水壺;保溫瓶;真空保溫瓶;保溫杯;保溫水壺;食物保溫容器;飲料隔熱容器;保溫壺 37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91年12月12日 註冊公告日:92年11月16日 專用期限:112年4月16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41類:運動遊樂場所之提供、兒童樂園、高爾夫球場、溜冰場、游泳池、網球場、跑馬場、保齡球館、健身房、露營區、觀光果園、觀光農場、觀光花園 38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 BEAUTY 申請日:106年11月27日 註冊公告日:107年6月1日 專用期限:117年5月31日 商標圖樣顏色:彩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類:化粧品;潤膚霜;乳液;嬰兒撲粉;嬰兒油;嬰兒乳液;護膚乳;防曬乳液;身體乳;皮膚保養用化粧品;護膚保養品;化粧品組;人體用清潔劑;嬰兒香皂;沐浴乳;嬰兒沐浴精;泡沫沐浴乳;嬰兒洗髮精;洗髮乳;浴鹽 39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及圖 申請日:107年11月23日 註冊公告日:108年6月16日 專用期限:118年6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5類:超級市場;便利商店;購物中心;郵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 40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及圖 申請日:107年11月23日 註冊公告日:108年6月16日 專用期限:118年6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41類:提供遊樂場服務;兒童樂園;高爾夫球場;溜冰場;游泳池;網球場;跑馬場;保齡球館;健身房;露營區;觀光果園;觀光農場;觀光花園 41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106年11月15日 註冊公告日:107年6月16日 專用期限:117年6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11類:飲水機;淨水機;淨水器;淨水設備;濾水器;軟水機;軟水器;反滲透式純水器;濾水器之濾心;家庭用礦泉水製造機;電解離子水生飲機;水質平衡轉換器;活水器;鈣離子水生成器;電解水生成器;電解水生成器之濾心;反滲透式純水機;蒸餾水製造機;逆滲透純水機;飲用水過濾器 42 | 註冊號:00000000 商標名稱:TAIYEN設計字 申請日:91年12月12日 註冊公告日:92年11月16日 專用期限:112年10月15日 商標圖樣顏色:墨色 指定使用類別及名稱第32類:汽水、果汁、礦泉水、綜合植物飲料、青草植物茶、青草植物茶包、製飲料用糖漿製劑、運動飲料、蒸餾水、包裝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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