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26號
原告葛雷喬茲曼威茲 Grzegorz Malewicz
訴訟代理人蔡坤旺律師
複 代理 人林鼎堅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卓璟汶律師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謝文元
何立瑋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
年1月1日離職,改由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1 年1 月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林惠君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 年1 月6 日
書記官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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