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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陳寧樺律師
黃宣瑀律師
楊宛臻律師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許哲睿
陳穎慧
參加人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蕙如
訴訟代理人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 人王怡茹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2 年7 月11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曾啓謀
法官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 年7 月17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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